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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保证金方式规范取保候审运行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20-08-31 12:27 阅读:
 
 
王钢
 
 
  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对没有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通常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很多情况下要求嫌疑人提供保证金作为保证方式。由于以保证金方式取保候审情况下可能存在收取、管理、退还过程不规范、不合法问题,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在对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予以审查监督时,应从以下四方面着手,确保保证金方式取保候审强制措施规范、合法运行。
 
  审查保证金金额、收取方式是否符合规定。办案机关以保证金方式对犯罪嫌疑人予以取保候审的,所收取的保证金数额,应当以保证被取保候审人不逃避、不妨碍刑事诉讼活动为原则,并考虑嫌疑人行为的社会危险性、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及其家庭经济状况、案发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保证金具体金额。如发现办案机关确定的保证金数额存在明显不当的,可要求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变更保证金数额,或者变更保证方式,并通知原执行机关将收取的保证金依法退还。
 
  根据法律规定,保证金应缴纳至执行机关指定金融机构的保证金专用账户。因此,在审查中如查明存在执行人员违规私自收取保证金或保证金未入账的情况,应通知执行机关依法予以纠正,规范保证金的收取、管理,杜绝截留、挪用、私分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审查执行机关是否告知取保候审规定和履行监管责任。对犯罪嫌疑人决定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人员应告知其应当遵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及违反相关规定或重新犯罪的法律后果。因此,应要求嫌疑人书面签收告知文书。除此而外,对取保候审期间执行机关是否履行监管责任必须强化审查,即取保候审执行期间对嫌疑人是否实施了有效监管。还要审查执行机关是否适时准确了解和掌握取保候审执行期间嫌疑人思想变化、日常生活和行踪等情况,对遵守取保候审法律规定是否监督落实到位。对于执行机关怠于履行监管职责,致使被取保候审人脱离监管的,应依法督促其纠正。
 
  审查没收保证金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被取保候审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执行机关依法可以决定没收全部或者部分保证金。对于执行机关决定没收嫌疑人保证金的,要审查执行机关事前是否明确告知当事人取保候审应当遵守的相关法律规定;嫌疑人是否确实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是否存在执行机关以没收保证金为对价,放弃对嫌疑人的监管等等。审查发现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在没收保证金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承办检察官应根据发现问题严重程度,依法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或者将涉嫌违法、违纪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审查强制措施解除变更后,保证金是否及时退还。取保候审强制措施解除或者变更后,执行机关应当依法将收取的保证金退还当事人。对于因取保候审解除、变更或者诉讼程序终结后,需要退还保证金的,检察机关应监督执行机关依法退还保证金,即执行机关是否通知金融机构将收取的保证金及时退还,禁止执行机关推诿拖延,拒不依法退还保证金,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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