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懿娜
在刑事诉讼的分权体系中,检察官扮演着非常特殊而关键的角色。德国学者托马斯·维根特指出:“检察官的角色是理解一国刑事司法体系如何运作的关键。”检察官的职责定位、具体职权等在各国之间表现出一定的差异性,尤其是在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之间。通常认为,大陆法系国家的检察官更多地扮演“防止警权滥用和控制法官擅权”的法律守护人角色,而英美法系国家的检察官更多地扮演追诉犯罪的“一方当事人”角色,但是这种差异性很多时候是形式上和理论上的,在现实运作中,两大法系检察官角色并非截然不同。在当代社会,世界各国检察机关也面临一些共性问题,尤其是刑事司法面临的任务的变化,使得检察官在刑事司法中的角色存在调适的必要。
当代刑事司法的趋势
在刑事司法的现代化进程中,其承担的打击犯罪的使命并没有变化,只是更为强调要在正当程序框架下进行。当代世界各国刑事司法呈现出以下发展趋势:
一是刑事司法体系超负荷运转。由于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科技的飞速进步,社会交往关系和社会结构日益复杂,恐怖主义、有组织犯罪和高科技犯罪等非传统公共安全风险日益突出,政府秉持的“安全国家哲学”和“福利国家理念”使得国家对社会行为的干预增多,社会控制的任务变得更为艰巨复杂。而刑法被当作应对各种社会系统紊乱的工具,刑事法网越来越严密,大量不当社会行为犯罪化,刑事司法要承担的任务更加繁重,这造成很多国家的刑事司法体系超负荷运行。
二是侦查权扩张。犯罪化和刑法扩张不可避免地带来了侦查权的扩张,尤其是警察的侦查手段更为多样,侦查技术更为先进,侦查行为的侵入性明显增强,警察权对社会的控制力明显强化。
三是司法控制减弱。刑事司法体系的超负荷运转,尤其是法院的案件量压力使得追求司法效率成为客观需要,法官的司法审查功能流于形式。同时,法官在刑事司法政策领域发挥的影响力也在下降。特别是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如何更好地保护隐私等公民权利,成为在全球引发关注和担忧的问题。
新形势下的检察官角色
侦查的主要功能在于收集证据,查明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检察官在法庭中承担指控犯罪、证明犯罪的功能。但检察官的工作并非从进入法庭的那一刻才开始,由于指控和证明犯罪是建立在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基础上的,审查起诉、提起公诉与侦查工作天然地联系在一起。不论是在大陆法系国家,还是在普通法系国家,侦、诉在机构上往往是分离的,但是由于职能和目标上存在一致性,因此联系是更为紧密的,尤其是在检察机关有直接侦查权的场合。总之,检察官有侦查职能这不应该成为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但是这种侦查职能在具体履行方式等方面则有所不同。
在社会治理越来越复杂,刑法扩张,犯罪有组织化、高科技化等新趋势下,一方面,犯罪的侦查越来越依赖于专业的侦查机关,特别是警察机构,即使是在侦诉一体的体制下,大部分案件也都是警察机关为主完成的;另一方面,法律规则的复杂化和犯罪的复杂性对检察官介入侦查提出了更高要求。立法和刑事司法政策的突进,使得立法者和政策制定者的意志与对犯罪行为的实际打击之间天然地存在鸿沟。如果检察官只是消极的案卷审查者,并不亲自参与侦查,又缺乏有效指挥警察等侦查人员的机制保障,尤其是立法确定的规则和司法审判的标准是传达不到执法环节的,整个刑事司法就很难有效实现其职能目标。
在当前各国实践中,检察官的侦查角色在很多方面是被有意强化的,主要表现:一是强化自身的专业化水平。不论是在大陆法系国家还是在英美法系国家,近年来都非常强调检察机关的专业化。二是检察官直接参与特定类型或者重大案件的调查。这在侦诉一体的国家表现尤为明显,比如荷兰检察官会直接领导和参与对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的调查。三是强化自身的侦查力量,发挥审前程序统筹者的角色。尤其是在拥有自行侦查权的检察机关,对检察机关内部的侦查机构的强化势在必行,这在韩国、日本等亚洲国家的检察机关以及美国联邦检察机关表现得非常明显。
新形势下检察官的司法审查角色
一般而言,司法审查强调的是司法权依照法定程序对行政权的制约,在刑事司法领域,司法审查强调法院对刑事案件事实与证据的审查,进而准确定罪量刑,作出裁决。其实,检察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也扮演着一定的司法审查的角色,甚至是决定了案件的终局结果,成为“法官之前的法官”。在刑事司法新形势下,检察官的司法审查角色得到强化,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侦查权扩张的情况下,刑事司法的重心转移到审前程序,加之案件量压力,法官的司法审查职能虚化,客观上将司法审查的职能转移到检察官身上,检察官承担了更多地对警察权的制约职责。检察官在侦查阶段的司法监督变得越来越有必要,否则整个侦查活动将更加脱离司法控制。二是检察官准司法者角色强化,出现了大量检察裁判现象。传统认为,定罪量刑是法院的职能,而检察机关主要是控诉和支持控诉,但是现实中并非如此。由于司法的超负荷运转,不可能所有案件都经过完整的审判,对部分案件事实认定,乃至案件处理决定的作出转移到了检察环节。在检察环节,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得到扩张,在诉与不诉的问题上,包括大陆法系国家在内,便宜主义适用的空间不断扩展,检察官可以选择的案件处理方式变得多样化。在量刑上,检察官量刑建议权对被告人的量刑结果有很大的影响,而以辩诉交易及其多种变种为主的控辩协商机制使得检察官某种程度上决定了案件的走向和结果。
侦查和司法审查角色的冲突和平衡
检察官侦查和司法审查角色的冲突内在于这两项权力的本质差异之中。侦查的主动性、进攻性很容易让侦查人员先入为主,陷入“管状视野”,片面进行有罪追诉,而司法审查角色强调对案件事实进行中立、客观、公正的审查和判断。如果一个人同时承担这两个角色,由于视角、思维、立场的差异性难免有点左右互搏,把握不好就会顾此失彼,出现偏差。但是,事实上这种冲突似乎被夸大了,而且并非没有降低这种冲突带来的负面影响的办法。如何平衡这两个角色的冲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眼:
一是把握好权力划分。在当代刑事司法的大趋势下,检察官更多地参与侦查或者更有力地影响侦查活动是将刑事诉讼的标准和要求传导至侦查环节的必然选择,是提升整个刑事司法法治化程度的必然要求。检察官履行侦查职能时,要把握好与专门侦查机关的权力划分和协作关系,具体如何划分取决于立法者认为哪些案件更适合由检察官直接侦查或者由检察官主动介入领导其他侦查机关侦查。
二是完善检察机关内部治理机制。要想平衡好侦查和司法审查的角色,要突出抓好检察机关的专业化建设。专业化客观上可以约束检察权,因为一方面专业化有利于提升案件侦查质量,另一方面专业化影响检察官思考问题的方式方法,从专业视角思考问题可以避免在办案中将不相干因素考虑进来。同时,在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设立上,也要体现侦查和司法审查角色的分离,避免权力过于集中。
三是有效的外部制约。法官的独立性、舆论环境的宽松和辩护权的充分保障都是防范制约检察权滥用的有效手段,是建设真正的法治社会的必要条件。没有这些条件,权力集中在任何人手中都会导致擅权和腐败,这一点毫无疑问。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