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海山律师
当前位置: > 域外刑事 >
瑞士刑事处罚令别具特色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20-11-13 14:53 阅读:
 
  施鹏鹏
 
  刑事处罚令是源自于德国的一项刑事特别程序,起初只适用于轻微刑事案件,是由检察官依案件具体情节提出量刑申请并交由法官审查,通常情况下无须经过言词庭审便可直接定罪量刑。瑞士引入此项程序制度后,较为激进,也极具特色。
 
  从西门子全球行贿案处理看刑事处罚令
 
  曝光于21世纪初的西门子全球行贿案号称是二战后西方世界极为罕见的惊天大案。据报道,从上世纪90年代到2007年,西门子在全球范围内共行贿14亿美元,涉及德国、美国、瑞士等多个国家,范围之广,数额之巨,震惊全世界。为此,多个国家的执法部门参与了对西门子公司商业行贿案的刑事调查,逮捕、起诉了多名西门子前高管人员,涉及贿赂、洗钱等多个罪名。在西门子全球行贿案持续发酵之时,瑞士联邦检察院锁定了一名参与该案洗钱的财产受托管理人,案发之日犯罪数额已累计达2400万欧元。但本案并未如同一般的经济犯罪案件一样交由法院裁判,而是由检察官直接签发刑事处罚令结案,被告人虽被科以17.8万欧元的罚金,却逃脱了牢狱之灾。由于西门子全球行贿案的重大影响,再加上瑞士作为全球重要金融中心的特殊地位,本案的最终处理结果引发了相当的关注。而更令人感到意外的是,在瑞士的刑事司法体系中,检察官可对95%以上的刑事罪名适用刑事处罚令,这是刑事诉讼中极为罕见的现象,由此也引发了一些质疑。
 
  刑事处罚令最早源自于德国,原先仅在轻微刑事案件中适用,是由检察官依案件具体情节提出量刑申请并交由法官审查,通常情况下无须经过言词庭审便可直接定罪量刑的一种特别程序。该程序机制最早为实务界所创设,因为许多司法实务人员认为一些极其轻微的刑事案件并不需要进行繁杂冗长的审判程序,而可直接以更快捷方便的书面审查方式处理,由此可极大提高诉讼效率,有效进行繁简分流。此后,德国立法者吸收了这一理念的基本内核,将其上升为正式的程序机制,并影响了欧洲大陆的诸多其他国家。瑞士的部分州于20世纪初引入了刑事处罚令程序,但程序机制略有区别。直至2011年,瑞士在联邦层面正式通过了统一的刑事诉讼法典,刑事处罚令程序方具有统一的制度框架。
 
  瑞士刑事处罚令制度别具特色
 
  与此项制度的“原产地”德国相比,瑞士的刑事处罚令制度别具特色。
 
  首先,在适用范围上,瑞士并未如德国一样明确规定刑事处罚令程序仅适用于轻罪(法定最低刑为不满一年的自由刑或者罚金刑的犯罪),而是直接规定了可以科处的刑罚标准,即“罚款”“180个日额以下的罚金”(日额是瑞士的罚金单位,由司法机关根据被告人的财产状况等因素确定一个日额,以此为基数进行罚金计算)以及“六个月以下的自由刑”。只要检察官认为该范围内的刑罚足以惩罚此前查明的犯罪,即可适用刑事处罚令。换而言之,法定最低刑在上述范围内的罪名均有可能适用刑事处罚令,既包括情节轻微的犯罪,也包括一些情节较为严重的犯罪。
 
  其次,在适用条件上,根据瑞士刑事诉讼法典的规定,适用刑事处罚令程序的前提是“被告人在审前程序中认罪或者可通过其他方式充分查明案件事实”。因此,被指控人认罪并非适用刑事处罚令程序的唯一条件。只要有充足的证据表明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确实存在,且检察官认为法定范围内的刑罚足以惩罚相关罪行,则即便被告人不认罪,亦可适用刑事处罚令程序。检察官在审查卷宗的过程中,如果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尚不能确定犯罪事实的存在且无其他方法查明时,则可以传讯被指控人,但传讯被指控人并非适用刑事处罚令的必经程序。刑事处罚令上需载明发布的机关名称、被指控人的姓名、不利于被指控人的事实以及由此构成的犯罪、处罚、不适用缓刑或者假释的简要理由、诉讼费用以及赔偿款、交还或者收缴的被扣押的物品及财产价值记录、关于异议权的提示以及不提出异议的效果等。
 
  最后,在法律效果上,刑事处罚令本身并非一审判决,而是一种以庭外结案为目的的判决建议。刑事处罚令作出后,当事人有权提出异议,依法提出的有效异议可阻止刑事处罚令生效。反之,如异议期满无人提出异议,则刑事处罚令获得与生效刑事判决相同的既判力和执行力。
 
  如果被指控人不服刑事处罚令,则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获得救济:一是对已作出但尚未生效的刑事处罚令向检察院提出异议;二是对已生效的刑事处罚令向上诉审法院提起上诉。
 
  刑事处罚令的上诉程序与普通的上诉程序完全相同,但异议程序却独具特色:首先,除被指控人以外,权益受到刑事处罚令影响的其他人均有权提出异议,包括被扣押财产的权利人、被害人等。同时,联邦和州的高等检察院或总检察院也可以对于各自管辖范围内的刑事处罚令案件提出异议。其次,异议须在刑事处罚令送达后10日内向作出该决定的检察院以书面形式提出,被指控人以外的其他异议权人提出异议时需要说明理由。最后,检察院在收到异议后可进一步收集必要的证据以判断异议是否成立。综合进一步的证据,检察院可作出维持刑事处罚令、终止程序、签发新的刑事处罚令以及向第一审法院提起公诉四种决定。如果检察院签发新的刑事处罚令,则原刑事处罚令将被覆盖,当事人如仍不服,只能就新的刑事处罚令提出异议。
 
  如果刑事处罚令被维持,则案件卷宗须在补充完整后立刻移交给第一审法院,进入主审阶段,此时刑事处罚令起到起诉书的作用。第一审法院首先需审查刑事处罚令和异议的有效性:当刑事处罚令没有瑕疵而异议具有超过异议期限等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情况时,法院裁定异议无效,不再继续处理该案,刑事处罚令正常生效;当异议有效而刑事处罚令具有瑕疵时,法院可以以命令的形式撤销刑事处罚令并将案件发回检察院重新进行侦查;当刑事处罚令具有瑕疵,同时异议也无效时,法院一般不能撤销刑事处罚令,除非瑕疵重大导致刑事处罚令无效,例如,所科处的刑罚超过了法定标准等;当二者均符合法律规定时,法院方才开启言词审理程序并作出判决。
 
  刑事处罚令程序在瑞士刑事司法中应用极为广泛
 
  刑事处罚令程序在瑞士刑事司法中应用之广泛令人咂舌。
 
  在适用比例上,非以终止程序方式结束的案件中大约有90%以上是通过刑事处罚令定罪处刑的,换言之,以刑事处罚令结案与正常审判结案的比例大约为9∶1。在适用的罪名范围上,除了故意杀人、严重的故意伤害、未经妇女同意实施堕胎等特别严重的罪名的最低刑为超过6个月的自由刑以外,其他轻微或者中等严重程度的罪名的法定刑均与刑事处罚令可以科处的刑罚范围有不同程度的交集,故瑞士大约有95%以上的犯罪是可能适用刑事处罚令的。在实践中,除上述所提及的洗钱罪以外,一些涉恐、暴力以及税务等较为严重的刑事案件适用刑事处罚令程序的情况也并不少见。据相关报道,在判处立即执行的自由刑最多的沃州,刑期在6个月以下的多数由检察院通过刑事处罚令判处,法院以判决形式进行定罪量刑的案件比例不到五分之一。
 
  刑事处罚令程序的广泛适用使得大多数刑事案件不必经过冗长的审判程序,缩短了刑事案件的处理周期,减少了诉讼成本,也在相当程度上减轻了法院的负担,达到了繁简分流、提高诉讼效率的目的。此外,刑事处罚令程序的秘密性有利于被指控人的名誉保护,除利益相关人可以在程序结束后申请查看刑事处罚令以外,定罪处刑的事实只有司法机关和被指控人自己知道。
 
  刑事处罚令在学界引发争议
 
  但刑事处罚令程序的广泛适用也意味着瑞士检察官事实上在多数案件中“行使”了法官的刑事裁判权,这引发了极大争议。苏黎世大学法学教授马克·汤姆曼的观点较具代表性,他认为这一现象“存在极大的问题”,法院的审判权受限,司法权的内部平衡难以为继。而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在于:刑事处罚令可科处的刑罚标准较高,使得可适用该程序的罪名范围过大;刑事处罚令程序由检察官主导,法院参与程度小,监督力度弱,程序相对封闭;救济程序虚化,允许检察院在异议程序中重新签发刑事处罚令且无次数限制,为检察院避开法院的审查提供了机会。
 
  虽然“将一部分刑事裁判权转交检察官行使是一种国际趋势”,但瑞士将这一趋势推向了极致,同时也引起了对刑事处罚令的程序正当性的质疑。事实上,早在立法时就有学者提出,刑事处罚令程序不符合法治国的要求,但多数议员和代表认为给予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机会已经足够。
 
  当崇尚实质真实、追求程序正当已成为诸多新职权主义国家的核心特质时,很难想象如此高比例的刑事案件可直接由检察官通过书面审查的方式予以解决,所引发的极大争议也在意料之中。在更高层面上,也可以认为,职权主义的亚类型理应成为比较刑事诉讼的重中之重,因为相比于当事人主义国家,职权主义国家之间的诉讼制度差异更为明显。
 
  (作者分别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硕士研究生)
 

相关案例

查看更多内容

本站相关案例及文章

瑞士刑事处罚令别具特色   司法解释

查看更多内容
上一篇:美国特别检察官制度的前世今生
下一篇:从刑事律师的角度看寻衅滋事罪中的“殴打他人”和故意伤害罪中的“伤害他人”
相关文章
尹海山律师

友情链接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969号谷泰滨江大厦13层1301室(南外滩 靠近董家渡路)电话:18616344909 EMAIL:86054476@qq.com
Copyright 2015-2022 上海辩护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12004137号-1
 
QQ在线咨询
咨询热线
186-163-44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