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审团制度起源于欧洲,随着英国在北美建立殖民地,也引入了陪审团制度。美国独立后,以法律的形式将陪审团制度化,一直延续至今。陪审团在美国的司法审判过程中,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美国也是目前世界上采用陪审团判案最普遍的国家。
所谓的陪审团,其实就是“公民审判团”,案件的审判结果,由组成陪审团的普通公民而非法官裁决,这些公民中没有多少人受过专业法律训练,也没有多少法律知识,但法律却赋予他们判案的权力。从长期的法律实践看,陪审团的判案往往是正确的。不过,需要指出的是,虽然美国是采用陪审团判案最普遍的国家,但从整体上来看,在大多数的案件审判过程中,经法官及检察官同意,被告可以选择不采用陪审团的方法,由法官定案,因此,大多数案件,尤其是民事及刑事轻罪案件等没有经过陪审团裁决便结案了。
美国的司法分为联邦及州两个系统,无论是联邦还是州,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实施的陪审团制度虽然有些差异,比如陪审员人数、案件裁决是否需要全体一致通过等,但基本精神及做法却大同小异,比如陪审团适用的案件范围、陪审团种类及陪审员挑选方面等。这里就以联邦系统为主,简单介绍陪审团的组成及作用。
从陪审团的组成看,分为大陪审团(Grand jury)及陪审团(Petit jury,有时也称为小陪审团)两类。大陪审团与陪审团的区别并非哪个更重要,在中文的字面理解上,往往会让人产生大陪审团比较重要的错觉,其实,这两个陪审团在案件审判过程中起着不同的作用:大陪审团只负责刑事案件是否可以立案的判定,不涉及民事案件;而陪审团则在立案后的审判过程中,听取控、辩双方的证据、证词并由此做出裁判,包括刑事及民事案件。也就是说,刑事案件的立案由大陪审团决定,审判结果由陪审团决定;而民事案件的立案与大陪审团无关,审判结果则由陪审团决定。
联邦大陪审团由16至23名陪审员组成,陪审团则由6至12名陪审员组成。无论是大陪审团还是陪审团,其组成人员都采用电脑随机挑选的方法,即根据民众的投票登记及驾驶执照选出合格候选人,候选人的合格条件为年满18岁以上的公民、在法律辖区内住满至少1年、通晓英语、精神及身体状况适合担任陪审员、目前没有涉及重罪指控及从未被裁定犯有重罪(除非已在法律上恢复了公民权)。
对于公民来说,投票是权利而非义务,但成为陪审员不仅仅是权利,也是义务,一旦接到法院寄来的陪审员候选人通知书,一定要准时前往指定法院出席陪审员挑选。一般来说,每个陪审团的组成,都会有数十至上百的候选人供挑选。由于成为陪审员后,往往需要全天在法庭参加庭审,有时数天,有时几个月,因此大部分人总是希望自己没有被选上,会提出各种理由,比如英语能力差、与所要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有利益冲突或关系、可能带有偏见等。而原告及被告律师也都会以各样理由挑选认为对己方有利的陪审员。因此,挑选陪审员往往颇费工夫,一旦被挑上成为陪审员,就必须全力以赴参加庭审全过程,不可无故缺席。
根据联邦法庭的规定,现役军人、消防队员、警察、部分政府工作人员、年龄70岁以上或有其他理由经法庭同意者,可以豁免承担陪审员的义务。
大陪审团的主要作用是听取检察官的报告,检视证据,决定是否起诉被告。大陪审团的活动是保密的,在检察官和证人提供证据证词时,外人不得入内。在大陪审团就是否起诉表决时,检察官也不得在内。根据法律规定,所有联邦法院起诉的重罪,都必须经过大陪审团这一关;许多州也规定重大刑事案件应当经过大陪审团的审议,只有少数州规定所有刑事案件都必须经过大陪审团的审议。
陪审团的主要作用是在庭审期间,听取原告、被告的证词与证据,然后闭门做出有罪或无罪的裁判,并在法庭上公布。普林斯顿大学教授伯内特(D. Graham Burnett)记述了他作为一名陪审员参加一桩谋杀案的庭审过程,其中写到“在我们作出最后裁决前的66个小时里,我们不能回家,也不能跟家人通话。我们去用餐时必须有法警陪同,在旅馆里过夜时有警卫看守。”“我们在锁闭的陪审室中忍受煎熬,努力了解我们的责任,试图理清一大堆复杂而又相互矛盾的证据。其间有眼泪和争吵,有触动灵魂的沉思,有关于上帝、同性恋、真理和公正的讨论。这是一种超越极限的民主审议。”
需要指出的是,陪审团只就案件做出有罪或无罪的判决。被告一旦被判有罪,具体的量刑则由法官做出,因此,不少被告选择在开庭前与法官、检察官达成抗辩交易(Plea bargain),即被告同意认罪以求得从轻定罪或量刑。因为一旦案件步入庭审阶段,被告的犯罪事实就会呈现在陪审团及旁听者面前,被判有罪的话,法官的量刑往往会比较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