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美剧或好莱坞电影中,我们对活跃在美国法庭上的“陪审团”很熟悉。不过,弗格森案中的大陪审团却与它完全不同,可以说对于我们而言很陌生。
大陪审团是“法院的看门人”
“陪审团”是负责在审判中裁判被告人是否有罪的,又称“小陪审团”或“审判陪审团”,这是当今世界各国主要的陪审团制度。
但目前美国的联邦司法系统和一部分州的司法系统仍然保留了大陪审团制度。它的基本职能是审查起诉,别名“起诉陪审团”,刑事起诉只有经大陪审团审理通过,才能被提交到法院,因此大陪审团又被称为“法院的看门人”。
美国对大陪审团制度“情有独钟”
大陪审团制度的存在,意味着连“起诉”本身也要先审查一下,这不是多此一举吗?
其实,这种制度设计的初衷,是为了防止公权力“使坏”,也就是防止公权力故意用一些无聊的官司无休止地骚扰个体公民。追溯历史,美国的大陪审团制度移植自英国,其成员由当地居民的代表组成。因此,很多州的大陪审团成立时间比美国建国还早,大陪审团作为当地居民的代表,曾经与代表英王室利益的检察官进行过抗争。比如在著名的“印花税法暴乱案”中,波士顿的大陪审团就驳回了对民众领袖的起诉请求。正是对这种精神的继承,美国十分尊重大陪审团,大部分州将该制度保留至今。
如何挑选大陪审团成员?
在美国,各州法律有关大陪审团组成人数规定并不统一,最少的为5人,最多的为23人。多数州规定大陪审团的任期与法官的任期相同,一般为4年;但有些州规定大陪审团的任期为1年、6个月、4个月、3个月、60天或4个星期。
大陪审团由非法律专业人员组成。各州有关大陪审团成员资格的规定略有不同,一般包括当地有选举权的公民;年龄不超过70岁;心智健全,没有残疾;没有重罪前科;适合参加大陪审团工作。
大陪审团制度有何欠缺?
一般来说,美国人多认为大陪审团制度是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的保障,陪审制度的运转也是基本上令人满意的。但是近年来也有一些学者对大陪审团制度提出了各种各样的批评,在弗格森枪击案中,这种声音更加尖锐。第一,陪审制度影响了司法系统的效率;第二,陪审制度浪费了纳税人的钱;第三,陪审团的裁决有时是非常荒唐的。
因此,近几年,华盛顿特区等司法管辖区都组织人员进行了陪审制度现代化问题的专项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