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海山律师
当前位置: > 刑事法律 >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0〕15号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7-10-14 12:01 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0〕15号
 
(2000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0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1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6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7月8日起施行。 
二○○○年六月三十日
 
 
  为依法审理贪污或者职务侵占犯罪案件,现就这类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第二条 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第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相关案例

查看更多内容

本站相关案例及文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0〕15号司法解释

查看更多内容
上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0〕35号
下一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侵占和挪用公司、企业资金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相关文章
尹海山律师

友情链接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969号谷泰滨江大厦13层1301室(南外滩 靠近董家渡路)电话:18616344909 EMAIL:86054476@qq.com
Copyright 2015-2022 上海辩护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12004137号-1
 
QQ在线咨询
咨询热线
186-163-44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