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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公房但未过户是否构成贪污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20-10-14 13:31 阅读:
 
 
【典型案例】
 
  黎某某,中共党员,国有企业A市造船厂原厂长。1990年,为开展相关业务,A市造船厂设立深圳办事处。1996年,为争取某航运公司香港子公司负责人甲某的帮助,A市造船厂聘请甲某的哥哥乙某为深圳办事处会计,并出资40.5万元在深圳购买一套商品房给乙某居住。黎某某指示深圳办事处分多次以列支办公费用的名义在A市造船厂账上报支了购房费用。房产证上所列产权所有人为A市造船厂,但该套房产并未计入A市造船厂固定资产科目。2002年,深圳办事处被撤销,办事处负责人王某某将该套房产从乙某处收回,将房产证及房屋钥匙交给了黎某某。黎某某将房产证和房屋钥匙放在家中,并对该套房产情况隐匿不报。2004年,B船舶公司拟收购A市造船厂,A市造船厂随后进行清产核资,黎某某没有将该套房产向清产核资领导小组登记上报。A市造船厂被收购后并未在工商部门注销,黎某某到B船舶公司任职,仍保管A市造船厂公章。从2002年至2019年7月,在长达17年的时间里黎某某没有实际使用该套房产,也没有对外出租。2019年9月,黎某某因涉嫌职务犯罪被采取留置措施,纪检监察机关经调查发现上述房产问题线索,黎某某随后主动交代了从2002年至案发,长期隐匿并实际控制上述房产的事实,并承认因群众多次举报,多年来他一直没敢办理过户手续,想等到风平浪静或者退休之后再作处理。
 
  【分歧意见】
 
  本案在办理过程中对于黎某某上述行为是否涉嫌贪污罪存在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房产所有权的移转以过户登记为生效要件,该套房产没有过户,且黎某某没有实际居住或处置,不应认定黎某某涉嫌贪污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黎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长期隐匿并实际控制公有房产,其行为涉嫌贪污罪,至于房产是否过户,不影响事实认定。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贪污未过户房产的认定,首先要明晰一个概念,即房产是否过户不影响贪污罪的认定。解决这个问题之后,认定贪污未过户房产的要点有:第一,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第二,看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房产。现就本案分析如下。
 
  一、贪污房屋等不动产不以过户为必要条件
 
  刑法通说认为,刑法意义上不动产的转移不以是否办理过户登记为成立条件。该种观点在司法实践中亦得到支持。“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受贿的认定。同理,行为人侵占房产等财物是否构成贪污罪,也不能拘泥于是否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而要从实质上把握,看行为人是否实质性支配、占有房产。
 
  二、黎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房产的故意
 
  行为人实际控制房产而不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对于认定构成贪污罪确有一定难度。此时,必须借助其他主客观证据,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故意的口供,再结合其客观行为比如虚假平账、对涉案房产不纳入单位固定资产等,排除合理借用或者暂时使用的可能性。具体到本案,黎某某供称有过户房产的想法,但害怕罪行暴露,才一直没办理。黎某某的供述可以证明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该套房产的故意。另外,黎某某将该套房产隐匿并实际控制长达17年之久,也能从侧面印证其主观故意。
 
  三、黎某某实际控制该套房产
 
  2002年深圳办事处撤销后,黎某某就私人保管该套房产的房产证和钥匙,没有把该套房产纳入固定资产,也没有告知厂里其他班子成员。在2004年该厂清产核资过程中,黎某某仍然将该套房产隐匿不报。这些事实证明,虽然该套房产登记在A市造船厂名下,但已经脱离了A市造船厂的控制。另一方面,黎某某保管该套房产的钥匙和房产证,同时保管A市造船厂公章,可以随时使用该套房屋、办理过户手续或者售卖。根据这些情节,可以认定黎某某已经实际控制、占有了该套房产。
 
  四、本案犯罪形态及贪污数额的认定
 
  综上所述,黎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公有房产的故意,客观上长期隐匿并实际控制公有房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本案在办理过程中还有两个问题需要解决:第一,黎某某的行为是贪污既遂还是未遂?第二,该套房产购买价格是40.5万元,案发时市场价格约800万元,贪污数额如何认定?
 
  1. 本案中黎某某的行为属贪污既遂。《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贪污罪是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性职务犯罪,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财物作为区分贪污既遂与未遂的标准。本案中,黎某某长期隐匿并实际控制公有房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属犯罪既遂,尚未过户不影响贪污既遂的认定。
 
  2. 本案贪污数额应以2002年深圳办事处撤销时该套房产市场价格予以认定。因为黎某某于2002年将该套房产非法占为己有,其主观上对于该套房产当时的市场价格是有所认知的,如果以案发时2019年市场价格800万元予以认定,显然超出黎某某产生贪污犯意时的认知,这样认定不符合刑法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因此,本案中黎某某的贪污数额应以2002年黎某某隐匿并实际控制该套房产、产生贪污犯意时该套房产市场价格予以认定,并请价格评估机构鉴定。至于增值部分属于黎某某贪污房产既遂后市场自然升值,不应计入贪污数额,对于增值部分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本案中该套房产尚未处置,应依法收归国有。(金坤)
 
来源: 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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