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逮捕证据参考标准(试行)》 [2003]高检侦监发第107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关于印发部分罪案《审查逮捕证据参考标准(试行)》的通知
2003年12月12日 [2003]高检侦监发第1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军事检察院刑事检察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
证据问题是审查逮捕工作乃至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的核心问题。为了指导各级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工作,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我厅制定了部分罪案《审查逮捕证据参考标准(试行)》,现予以印发试行,并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审查逮捕证据参考标准分为通用证据参考标准和具体罪案证据参考标准两个部分。前者是办理审查逮捕所有刑事案件时均须审查的证据参考标准,后者是办理审查逮捕具体罪案时须审查的证据参考标准。在办案工作中,必须综合审查这两个方面的证据。
2、审查逮捕案件证据参考标准是指导性、参考性的,而不是硬性的要求,也不是必备的最低标准。司法实践中的案件千差万别、情况复杂,具体案件逮捕需要具备哪些证据,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证据参考标准中所列各项不能孤立使用,必须将各类证据有机结合起来,同时需要案件承办人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运用法律知识、办案经验作出判断。
3、这次印发的有十种具体罪案审查逮捕证据参考标准。今后,我们将继续选择一批常见、重点罪案,研究制定其审查逮捕证据参考标准,逐步形成审查逮捕证据体系。
4、研究制定审查逮捕案件证据参考标准是一项复杂的工程,需要有一个逐步发展完善的过程。各级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要勇于探索,注意总结办案中审查和运用证据的经验,为做好这项工作积极献计献策。尤其是对于这次印发的审查逮捕案件通用证据参考标准和十种具体罪案证据参考标准,试行中遇到的问题,以及对体例、内容有何修改意见,请及时报我厅。
5、为了取得公安机关工作上的配合,各省级检察院应主动将审查逮捕案件证据参考标准向公安机关有关部门通报。
部分罪案审查逮捕证据参考标准(试行)
一、审查逮捕通用证据参考标准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对有关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应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审查证据:
(一)程序方面。
1、诉讼程序的有关证据材料: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证明案件来源的有关证据材料。
(3)破获案件过程说明或破案报告书。
(4)拘留证、监视居住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保证书、缴纳保证金收据,对被拘留人家属或单位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
(5)拘留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报告及该代表所属的同级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同意拘留的许可证明。
(6)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2、取证程序约有关证据材料:
(1)证明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的主体合法,并且为两人以上进行的证据。
(2)证明已经告知犯罪嫌疑人、证人权利、义务的证据。
(3)犯罪嫌疑人、证人被讯问、询问后,在笔录上签署的意见;侦查人员的签名。
(4)证明没有刑讯逼供、诱供、诱证情况的证据。
(5)提供证据的个人或单位的签名及加盖的单位公章。
(6)搜查、起获赃物时的见证人。
(二)实体方面。
1、主体身份:
(1)自然人普通主体的身份证明:证明犯罪嫌疑人的姓 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居住地的户籍资料、居民身份证、出生证、户口迁移证明、护照或经会晤后外方出具的外籍身份证明材料等法定身份证件(原件或附有制作过程文字说明并加盖复制单位印章的复制件),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核实的其他证据(以上证据材料在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况下可以只具备其中一种)。对于户籍、出生证等材料内容不实的,应提供其他证据材料。
对于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按照其自报的姓名、身份、年龄或者拍照编号审查批捕,必要时可以对其进行骨龄鉴定。对于流窜作案的犯罪嫌疑人,除处于法定责任年龄段,应当具备能够证明其年龄的身份证件等材料外,如一时难以取得犯罪嫌疑人的法定身价证件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的其他证据,根据其自报的身份或者同案人证明的身份材料审查批捕。
(2)自然人的特殊主体的身份证明:证明所在单位性质或所有制形式的证据材料、所在单位或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表明犯罪嫌疑人身份、职务及职权范围或职责权限的有关证明材料。外国人犯罪的案件,应有护照等身份证明材料。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犯罪的案件,应注明身份,并附身份证明材料。
(3)单位主体的身份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工商注册登记证明、法人设立证明、国有公司性质证明及非法人单位的身价证明、法人税务登记证明和单位代码证等。
(4)法定代表人等的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在单位的任职、职责、负责权限的证明材料。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并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犯罪嫌疑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不属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或刑诉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根据《刑法》总则和分则有关条款的规定,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3、有逮捕必要:
(1)犯罪嫌疑人具有社会危险性,即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
①犯罪嫌疑人有行政刑事处罚记录,也包括:受过刑事处罚,曾因其他案件被相对不起诉,受过劳动教养、治安处罚及共他行政处罚。
②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犯罪、有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暴力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的犯罪嫌疑人,累犯或多次犯罪、犯罪集团或共同犯罪的主犯,流窜犯罪;属于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具有法定从重情节;犯罪嫌疑人没有悔罪表现。
③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自杀、串供、干扰证人作证以及伪造、毁灭证据等妨害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的,或者存在行凶报复、继续作案的可能,如曾以自伤、自残方法逃避侦查,持有外国护照或者可能逃避侦查;已经逃跑或逃跑后抓获的。
④属于违反刑诉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规定,情节严重的。
(2)犯罪嫌疑人不具有不适合羁押的特殊情况。
①犯罪嫌疑人未患有严重疾病或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不属于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和年老体弱及残障。
②经济犯罪案件逮捕法人代表或其他骨干不可能严重影响企业合法的生产经营。
二、盗窃罪案审查逮捕证据参考标准
盗窃罪,是指触犯《刑法》第264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其他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的有:(1)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2)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3)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4)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邮件、电报,盗窃财物的;(5)利用计算机盗窃的;(6)单位有关人员为谋取单位利益组织实施盗窃行为,情节严重的;(7)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盗用他人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
对提请批捕的盗窃案件,应当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证据:
(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盗窃犯罪事实。
重点审查:
1、收缴的被盗财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实物或照片、犯罪工具、被盗现场勘查报告等证明发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的证据。
2、电信账单、使用记录、犯罪工具实物或照片等证明发生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行为的证据。
3、被窃信用卡被使用的记录的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明发生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的证据。
4、缴获的被私自开拆的邮件、电报、被盗的财物实物或照片等证明发生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邮件、电报,盗窃财物的行为的证据。
5、资金往来证明、技术鉴定、被盗物品的实物、照片或所有权证书等证明发生利用计算机盗窃行为的证据。
6、物品价值不明,涉及罪与非罪的,由能够确定赃物价值的价格鉴证部门出具的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或购物发票等能证明个人盗窃行为所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且不具有情节轻微情形的,或接近上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严重情节的,或证明犯罪嫌疑人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等多次盗窃的证据。
7、对于盗窃公民或单位所有的银行存折的,该存折已加密、是活期或定期的证据。
8、证明盗窃犯罪事实发生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以及被盗物品未追回,但供证一致的证据等。
9、证明未利用职务便利或工作便利的证据。
(二)有证据证明盗窃犯罪事实系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重点审查:
1、显示犯罪嫌疑人实施盗窃犯罪的视听资料。
2、被害人对涉案赃物的辨认笔录。
3、犯罪嫌疑人的供认。
4、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
5、同案犯罪嫌疑人供述及辨认笔录。
6、对犯罪嫌疑人实施盗窃犯罪遗留在犯罪现场、犯罪工具、犯罪对象上的指纹、足迹等所做的鉴定。
7、在犯罪嫌疑人身边、住处或其他相关地方发现的赃款赃物及提取笔录。
8、犯罪嫌疑人对盗窃地点的辨认笔录。
9、其他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盗窃犯罪的证据。
(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盗窃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重点审查:
1、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视听资料。
2、能够印证的被害人指认。
3、能够印证的犯罪嫌疑人供述。
4、能够相互印证或与其他证据互相印证的证人证言。
5、能够互相印证或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同案犯供述。
6、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在犯罪嫌疑人住所或其他地方发现的赃款赃物。
7、其他查证属实的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盗窃犯罪的证据。
三、故意杀人罪案审查逮捕证据参考标准
故意杀人罪,是指触犯《刑法》第232条的规定,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利的行为。其他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的有:(1)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2)使用暴力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3)体罚虐待被监管人致人死亡的;(4)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5)聚众“打砸抢”致人死亡的;(6)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指使、胁迫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自杀行为的;(7)组织、策划、煽动、教唆、帮助邪教组织人员自杀的;(8)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9)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的。
对提请批捕的故意杀人案件,应当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证据:
(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故意杀人犯罪事实。
重点审查:
1、尸体检验鉴定报告、法医活体鉴定结论、刑事科学技术照片、现场勘查图及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明发生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利的行为的证据。
2、证明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利的行为出于故意的证据。
3、证明故意杀人犯罪事实发生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等。
(二)有证据证明故意杀人犯罪事实系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重点审查:
1、显示犯罪嫌疑人实施故意杀人犯罪的视听资料。
2、故意杀人未遂、中止的,被害人的指认。
3、犯罪嫌疑人的供认。
4、证人证言。
5、同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6、对遗留在犯罪工具、犯罪现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身、衣物上的指纹、足迹、血迹等所做的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故意杀人犯罪的鉴定。
7、犯罪嫌疑人有作案时间及故意杀人的动机、目的的证据。
8、其他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故意杀人犯罪的证据。
(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重点审查:
1、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视听资料。
2、其他证据能够印证的被害人的指认。
3、其他证据能够印证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4、能够相互印证的证人证言。
5、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证人证言或者同案犯供述。
6、其他查证属实的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故意杀人犯罪的证据。
四、故意伤害罪案审查逮捕证据参考标准
故意伤害罪,是指触犯《刑法》第234条的规定,非法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其他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的有:(1)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的;(2)使用暴力刑讯逼供致人伤残的;(3)体罚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的;(4)聚众斗殴致人重伤的;(5)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的;(6)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指使、胁迫其成员或者共他人实施自伤行为的;(7)组织、策划、煽动、教唆、帮助邪教组织人员自残的;(8)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严重残疾的。
对提请批捕的故意伤害案件,应当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证据:
(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故意伤害犯罪事实。
重点审查:
1、法医鉴定结论、医院诊断证明、刑事科学技术照片、现场勘查图及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明发生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的证据。
2、证明故意伤害行为所造成的伤害后果达到轻伤以上程度的鉴定。
3、证明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出于故意的证据。
4、证明故意伤害犯罪事实发生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等。
(二)有证据证明故意伤害犯罪事实系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重点审查:
1、显示犯罪嫌疑人实施故意伤害犯罪的视听资料。
2、被害人的指认。
3、犯罪嫌疑人的供认。
4、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
5、同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6、对遗留在犯罪工具、犯罪现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身体、衣物上的指纹、足迹、血迹等所做的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故意伤害犯罪的鉴定。
7、犯罪嫌疑人有作案时间及故意伤害的动机、目的的证据。
8、其他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故意伤害犯罪的证据。
(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故意伤害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1、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视听资料。
2、其他证据能够印证的被害人的指认。
3、其他证据能够印证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4、能够相互印证的证人证言。
5、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证人证言或者同案犯供述。
6、其他查证属实的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故意伤害犯罪的证据。
五、强奸罪案审查逮捕证据参考标准
强奸罪,是指触犯《刑法》第236条的规定,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的行为。其他以强奸罪定罪处罚的有:(1)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2)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3)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4)明知被害人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5)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以迷信邪说引诱、胁迫、欺骗或者其他手段,奸淫妇女、幼女的。
对提请批捕的强奸案件,应当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证据:
(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强奸犯罪事实。
重点审查:
1、法医鉴定,被害人报案、控告、陈述,被害人亲友检举,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明发生强奸行为的证据。
2、被害人伤情鉴定、犯罪工具实物或照片、现场勘查笔录、药物检验报告和发案背景等证明与妇女性交的行为违背其意志的证据,包括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的证据。
3、证明明知被害人不满I4周岁或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经法医鉴定为程度严重)的证据。
(二)有证据证明强奸犯罪事实系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重点审查:
1、显示犯罪嫌疑人实施强奸犯罪的视听资料。
2、被害人的指认。
3、犯罪嫌疑人的供认。
4、证人证言。
5、同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6、对遗留在犯罪工具、犯罪现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身体、衣物上的指纹、足迹、血迹、精斑等所做的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强奸犯罪的鉴定及被害人伤情鉴定。
7、其他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强奸犯罪的证据。
(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强奸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重点审查:
1、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视听资料。
2、其他证据能够印证的被害人的指认。
3、其他证据能够印证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4、能够相互印证的证人证言。
5、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证人证言或者同案犯供述。
6、已有查证属实的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强奸犯罪的其他证据。
六、抢劫罪案审查逮捕证据参考标准
抢劫罪,是指触犯(刑法)第263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其他以抢劫罪定罪处罚的有:(1)携带凶器抢夺的;(2)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3)聚众打砸抢,毁坏或抢走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
对提请批捕的抢劫案件,应当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证据:
(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抢劫犯罪事实。
重点审查:
1、被劫物品实物或照片等证明发生抢劫行为的证据。
2、被害人伤情鉴定或诊断证明、伤情照片、犯罪工具实物或照片、麻醉药物化验报告等证明强行夺取公私财物时当场使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的证据。使用暴力强度不大,被害人无明显伤情,但供证一致足以证实有该情节的证据。
3、证明抢劫犯罪事实发生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等。
(二)有证据证明抢劫犯罪事实系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重点审查:
1、显示犯罪嫌疑人实施抢劫犯罪的视听资料。
2、被害人的指认。
3、犯罪嫌疑人的供认。
4、证人证言。
5、同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6、对遗留在犯罪工具、犯罪现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身体、衣物上的指纹、血迹等所做的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抢劫犯罪的鉴定和现场勘验材料。
7、其他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抢劫犯罪的证据。
(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抢劫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重点审查:
1、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视听资料。
2、其他证据能够印证的被害人的指认。
3、其他证据能够印证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4、能够相互印证的证人证言。
5、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证人证言或者同案犯供述。
6、其他查证属实的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抢劫犯罪的证据。
七、非法拘禁罪案审查逮捕证据参考标准
非法拘禁罪,是指触犯(刑法)第238条的规定,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其他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的有: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的。
对提请批捕的非法拘禁案件,应当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证据:
(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非法拘禁犯罪事实。
重点审查:
1、犯罪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犯罪工具实物或照片、伤情鉴定等证明发生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的证据。
2、证明非法拘禁犯罪事实发生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解救被害人的相关证据等。
3、证明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系非法的证据。
(二)有证据证明非法拘禁犯罪事实系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重点审查:
1、在犯罪嫌疑人实施拘禁地解救出被害人的证据;
2、被害人的指认。
3、犯罪嫌疑人的供认。
4、证人证言。
5、同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6、其他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非法拘禁犯罪的证据。
(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非法拘禁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重点审查:
1、其他证据能够印证的被害人的指认。
2、其他证据能够印证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3、能够相互印证的证人证言。
4、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证人证言或同案犯供述。
5、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被害人因非法拘禁在身体、精神方面受到损害的相关证明材料。
6、其他查证属实的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非法拘禁犯罪的证据。
八、合同诈骗罪案审查逮捕证据参考标准
合同诈骗罪,是指触犯(刑法)第224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对提请批捕的合同诈骗案件,应当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证据:
(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合同诈骗犯罪事实。
重点审查:
1、查获的合同、工商部门出具的工商登记资料等证明有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行为的证据。
2、查获的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虚假的产权证明、双方签订的合同、担保合同或担保条款等,证明有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行为的证据。
3、犯罪嫌疑人没有履行能力、犯罪嫌疑人部分履行合同、双方先后签订的多份合同等证明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行为的证据。
4、双方签订的合同、犯罪嫌疑人收受被害人给付的货物、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犯罪嫌疑人逃匿等,证明有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行为的证据。
5、证明犯罪嫌疑人有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的证据。
6、证明合同诈骗事实发生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等。
7、证明犯罪嫌疑人的合同诈骗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证据,如具有逃匿、躲避或者出走不归,或者以其他方法逃避承担民事责任的;以隐匿等方法占有财物的;对骗得财物进行私分、挥霍使用的;用于归还欠债或者抵偿债务的;用于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包括非法经营活动)的;其他企图使他人丧失对财物占有的情形。
(二)有证据证明合同诈骗犯罪事实系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重点审查:
1、被害人的指认。
2、犯罪嫌疑人的供认。
3、证人证言。
4、同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5、对合同、收条或伪造票据上的签名笔迹所做的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合同诈骗犯罪的鉴定。
6、其他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合同诈骗犯罪的证据。
(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合同诈骗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重点审查:
1、其他证据能够印证的被害人的指认。
2、其他证据能够印证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3、能够相互印证的证人证言。
4、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证人证言或者同案犯供述。
5、其他证据能够印证的涉案合同文本。
6、查证属实的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合同诈骗犯罪的其他证据。
九、伪造货币罪案审查逮捕证据参考标准
伪造货币罪,是指触犯《刑法》第170条的规定,仿照人民币或者外币的面额、图案、色彩、质地、式样、规格等,使用各种方法,非法制造假货币、冒充真货币的行为。其他以伪造货币罪定罪处罚的有:行为人销售、伪造货币版样或者与他人事前通谋、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
对提请批捕的伪造货币案件,应当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证据:
(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伪造货币犯罪事实。
重点审查:
1、查获的伪造货币的实物或照片、收缴的犯罪工具或照片等证明发生伪造货币的行为的证据。
2、证明伪造货币的总面额达到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达到二百张(枚)以上的证据。
3、证明伪造货币犯罪事实发生的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等。
4、证明是假币的有关部门的鉴定。
(二)有证据证明伪造货币犯罪事实是否系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重点审查:
1、现场查获犯罪嫌疑人实施伪造货币犯罪的证据;
2、犯罪嫌疑人的供认。
3、证人证言。
4、同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5、其他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伪造货币犯罪的证据。
(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伪造货币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重点审查:
1、现场查获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现场勘查笔录、收缴的假币、犯罪工具或照片等证据。
2、其他证据能够印证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3、能够相互印证的证人证言。
4、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证人证言或者同案犯、被雇人员供述。
5、其他己有查证属实的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伪造货币犯罪的证据。
十、交通肇事罪案审查逮捕证据参考标准
交通肇事罪,是指触犯(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其他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的有:(1)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2)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钮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
对提请批捕的交通肇事案件,应当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证据:
(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交通肇事犯罪事实。
重点审查:
1、生效的交通事故认定责任书、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肇事车辆检验报告等证明发生触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的行为的证据。
2、被害人伤情照片、伤情鉴定、尸体检验报告、损失财产照片及估价证明等证明交通肇事行为造成了如下严重后果之一的证据: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对事故负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造成重伤1人以上,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情节严重的。
3、证明在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证据。
4、证明交通肇事的行为出于过失的证据。
5、证明交通肇事犯罪事实发生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同案犯和犯罪嫌疑人供述等。
(二)有证据证明交通肇事犯罪事实系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重点审查:
1、交通事故发生后,现场抓获犯罪嫌疑人的证据。
2、显示犯罪嫌疑人实施交通肇事犯罪的视听资料。
3、被害人的指认。
4、同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5、犯罪嫌疑人的供认。
6、证人证言。
7、交通肇事后具有逃逸情节的证据材料。
8、证明犯罪嫌疑人所驾车辆为肇事车辆的技术鉴定结论及性能检测报告。
9、其他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交通肇事犯罪的证据。
(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交通肇事犯罪行为的证据己有查证属实的。
重点审查:
1、现场抓获犯罪嫌疑人的,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认定责任书等证据。
2、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视听资料。
3、其他证据能够印证的被害人的指认。
4、其他证据能够印证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5、能够相互印证的证人证言。
6、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证人证言。
7、其他查证属实的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交通肇事犯罪的证据。
十一、伪证罪案审查逮捕证据参考标准
伪证罪,是指触犯《刑法》第305条的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关的重要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隐匿罪证的行为。
对提请批捕的伪证案件,应当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证据:
(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伪证犯罪事实。
重点审查:
1、犯罪嫌疑人在相关案件中担任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的证据(如相关案件的笔录材料、鉴定委托书、鉴定结论等),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等证明发生作伪证的行为的证据。
2、证明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所作的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的证据。
3、证明作伪证的意图是为了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证据。
(二)有证据证明伪证犯罪事实系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重点审查:
1、犯罪嫌疑人的供认。
2、有关的书证。
3、指使人的证言。
4、同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5、其他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伪证犯罪的证据。
(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伪证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重点审查:
1、其他证据能够印证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2、能够相互印证的有关书证。
3、其他查证属实的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伪证犯罪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