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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诈骗犯罪的特征及分析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9-04-15 16:25 阅读:
 
 
最近,上海市的宝山、静安、奉贤三家基层法院对四起涉“套路贷”犯罪案件进行了集中宣判,分别判处17名被告人十六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并处三十四万至四万元不等的罚金及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其中,有3名主犯被判处刑罚十年以上。
 
什么是“套路贷”
 
“套路贷”是指犯罪嫌疑人通过事先设计的诈骗套路,制造民间借贷假象,使借款人落入被诈骗的套路而不能自拔,在犯罪嫌疑人软硬兼施的逼迫下,通过非法索债行为、虚假诉讼或恶意诉讼程序,使被害人被迫支付高额违约金、保证金以偿还犯罪嫌疑人故意垒高的借款本息或交付财产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罪名分析,套路贷属于诈骗犯罪的一种。
 
“套路贷”五大“套路”
 
 “套路贷”诈骗犯罪具有五大基本特征:
 
  1、犯罪嫌疑人以“小额贷款公司”或“典当公司”名义,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并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及房产抵押合同、房地产买卖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
  2、通过银行存款取款活动制造银行流水痕迹,造成被害人已经取得借款的假象。
  3、利用事先设计的违约套路致使被害人违约,要求被害人立即偿还“虚高借款”。
  4、在被害人无力支付的情况下,被告人介绍或假冒第三方与被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对此前借款“平账”后,将高额利息计入新借款的本金,以垒高借款金额。
  5、软硬兼施、不择手段地“索债”,更多地是制造虚假诉讼或恶意诉讼,通过法院判决执行程序侵占被害人或近亲属的财产。
 
 
    “套路贷”与“高利贷”的区别
 
  1、行为目的不同。“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名实施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故意犯罪。高利贷的出借人则是通过双方约定的高额利息获得走出法律允许的高额利息。
  2、手段方法不同。(1)“套路贷”是虚假民间借贷的套路,虚增的借款数额往往是以“担保”名目出现的。高利贷本金之外的数额是以利息名义设定,只是利息超出了法律允许的额度。(2)因对借款套路无法辨识,套路贷的借款人对借款本金之外的数额往往会认为无须偿还,而最终落入超高借贷陷阱。而高利贷的借款人对本金之外的高利息需要偿还在签订合同时即明知。(3)“套路贷”的出借人为了占有虚增借款的目的,在借贷期满时会采取不同的合理失踪方式,致使被害人在约定期限内无法还款,而陷入违约陷阱。高利贷的出借方在借款期满时则要求借款人尽早还本付息。
  3、“套路贷”社会危害大,从诱骗或强迫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到暴力讨债、虚假诉讼,不仅侵害被害人的财产权、人身权,还危害公共秩序,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甚至挑战司法权威,严重妨害司法公正。而高利贷主要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
  4、“套路贷”的借款本金是犯罪工具,一旦构成犯罪,借款本金和利息均不受法律保护。高利贷只是超出法律允许的利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而贷款本金及合理利息则受法律保护。
 
“套路贷”定罪科刑的法律依据
 
  “套路贷”犯罪的本质特征是犯罪分子非法侵占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合法财产,属于侵财类犯罪,属于诈骗犯罪的一种形式。如犯罪嫌疑人在“索债”中采用了殴打、非法拘禁等暴力手段,则符合抢劫罪或者敲诈勒索罪的行为特征。所以对“套路贷”犯罪同时构成诈骗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等犯罪情节时,应依照《刑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数罪并罚或择重处罚。
 
“套路贷”一般都是团伙犯罪或共同犯罪。如果犯罪团伙成员固定,已经组成较为严密和固定的犯罪组织,有预谋、有计划地实施“套路贷”犯罪,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对于“套路贷”犯罪集团应该区分主犯、从犯,依法分别量刑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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