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海山律师
当前位置: > 刑事法律 > 上海法规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讯问在押未成年人时到场人员行为的若干意见 沪检发未检字〔2013〕2号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8-05-27 09:37 阅读: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讯问在押未成年人时到场人员行为的若干意见
 
沪检发未检字〔2013〕2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讯问在押未成年人时到场人员的行为,保障在押未成年人及讯问到场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讯问活动顺利开展,维护正常监管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以及本市相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讯问在押未成年人时到场人员,是指办案人员讯问在押未成年人时依法通知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
 
法定代理人是指在押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包括亲生父母、养父母和继父母及其他监护人。
 
合适成年人是指经司法机关审核并颁发专门工作证件的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在法定代理人不能或不宜到场时,依法到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第三条 法定代理人应当持本人身份证件及与在押未成年人身份关系的证明,合适成年人应当持本人身份证件及工作证件,经办案人员和监管人员审验证件并换证登记后,随同办案人员进入监管场所。
 
第四条 到场人员不得携带具有通讯、录音、摄影、摄像、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进入监管场所。如携带上述电子设备的,应当在入所时存放在监管场所指定的位置。
 
第五条 到场人员进入监管场所后,应当遵守各项管理规定,服从办案人员和监管人员的安排。
 
办案人员需要先后讯问多名在押未成年人的,轮候的到场人员应当在指定区域内等候。
 
第六条 到场人员在办案人员陪同下,可与在押未成年人交谈,对其进行安抚以稳定其情绪,帮助其理解讯问的含义,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交谈中涉及与案情相关、可能妨碍案件办理或造成串供、泄密的内容;
 
(二)采用暗示、引诱、威胁等不当方法影响在押未成年人如实作答;
 
(三)私自为在押未成年人传递口信、信件、物品等;
 
(四)私自录音、照相、录像或将具有通讯、录音、摄影、摄像、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提供给在押未成年人使用;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到场人员发现办案人员在讯问过程中有下列违法行为的,有权当场制止:
 
(一)采用刑讯逼供或者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获取口供的;
 
(二)连续讯问时间过长,妨碍在押未成年人正常休息、饮食的;
 
(三)其他违法行为。
 
到场人员当场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监管人员反映,并在讯问结束后将有关情况报告办案机关或其上级机关。
 
第八条 讯问结束后,到场人员应当阅看讯问笔录。核对无误的,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确认。如有异议,应当向办案人员提出修改意见。
 
到场人员与办案人员对于笔录准确性存在争议的,到场人员可以拒绝在笔录上签字,办案人员应当将相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九条 讯问结束后,到场人员应当及时离开监管场所。
 
办案人员需要先后讯问多名在押未成年人,履职完毕的到场人员需要与办案人员一起离开的,应当在监管场所外等候。
 
第十条 办案人员应当事先告知到场人员应遵守的行为规范和违反相关规定的法律后果。
 
到场人员违反监管规定或者妨碍正常讯问的,监管人员或办案人员应当立即纠正。经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将其带离监管场所,并记录在案。严重危害监管秩序或者妨碍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应当取消其讯问时到场的资格,并视情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对讯问在押未成年人时到场人员的行为实施法律监督,发现违法问题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提出纠正意见。
 
第十二条 到场人员进入未成年犯管教所、市监狱总医院等场所的,参照本意见执行。
 
讯问在押未成年人时,其成年亲属或者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的代表以合适成年人身份到场的,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十三条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司法局
 
二○一三年十二月六日
 
 

相关案例

查看更多内容

本站相关案例及文章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讯问在押未成年人时到场人员行为的若干意见 沪检发未检字〔2013〕2号司法解释

查看更多内容
上一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工作的规定 (2014)
下一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第五次未成年人刑事司法联席会议纪要 沪检发未检字〔2013〕1号
相关文章
尹海山律师

友情链接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969号谷泰滨江大厦13层1301室(南外滩 靠近董家渡路)电话:18616344909 EMAIL:86054476@qq.com
Copyright 2015-2022 上海辩护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12004137号-1
 
QQ在线咨询
咨询热线
186-163-44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