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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关于办理赌博游戏机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沪公发[2012]182号)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7-11-17 14:40 阅读: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关于办理赌博游戏机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沪公发[2012]182号
 
 
 
各公安分局、县分安局,市局有关单位:
 
针对各区(县)办理赌博游戏机犯罪案件立案标准不统一等问题,5月3日,市检察院、市公安局联合召开了2012年第一次公检联席会议,会上,市公安局提出了关于制定《关于办理赌博游戏机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等议题。会议认为,市公安局制定的《若干意见》“符合本市司法实际,并经征询市高院业务庭意见后,予以印发执行”。会议对相关内容形成了《第二十次公、检联席会议纪要》(沪检发[2012]143号)予以明确。会前,市检察院侦监处已征询市高院刑庭等部门对《若干意见》的意见。
 
根据《第二十次公、检联席会议纪要》要求,现将《关于办理赌博游戏机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加强与检察机关的沟通协调,并及时与市局治安总队联系。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关于办理赌博游戏机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一条 为了依法打击利用赌博游戏机进行的犯罪活动,正确适用法律,统一规范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利用赌博游戏机进行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
 
(一)在同一游戏机室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设置10台以上赌博游戏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的;
 
(二)采用多点投放赌博游戏机达15台以上的;
 
(三)在同一游戏机室、其他公共场所设置5台以上或者多点投放10台以上赌博游戏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且非法牟利累计达5000元以上的;
 
(四)在同一游戏机室、其他公共场所设置5台以上或者多点投放10台以上赌博游戏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吸引参赌人数累计20人次以上;
 
(五)在同一游戏机室、其他公共场所设置5台以上或者多点投放10台以上赌博游戏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连续经营时间在10天以上的;
 
(六)因赌博罪、开设赌场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又设置或投放赌博游戏机5台以上的,或者因赌博罪、开设赌场罪被判处缓刑或者被决定假释,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又设置或投放赌博游戏机5台以上的;
 
(七)因在游戏机室、其他公共场所设置或者投放赌博游戏机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后,再设置或投放赌博机5台以上的。
 
多点投放,是指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方分散设置。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实施第二条规定的行为,数量、数额或者经营时间达到第二条第(一)至第(七)项规定的标准六倍以上的;
 
(二)实施第二条第(一)至第(七)项规定的行为,连续时间达一年以上的;
 
(三)组织、容留、教唆、引诱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机赌博,数量、数额或者经营时间达到第二条规定的标准的;
 
(四)招揽、雇佣未成年人为赌博提供条件,数量、数额或者经营时间达到第二条规定的标准的。
 
第四条 明知他人开设赌博游戏机场所,而为其提供资金、场所、主要经营管理等帮助的,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
 
在赌博游戏机场所内从事机币兑换、进退分数(点数)、兑换筹码、收银等雇佣人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认定为开设赌场罪的共犯:
 
(一)查获赌博游戏机数量在20台以上,且工作时间达1个月以上的;
 
(二)查获赌博游戏机数量在20台以上,工作时间未达1个月,但已获取报酬的;
 
(三)其他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第五条 查获赌博游戏机时,可以在开机状态下,现场读取机内数据、清点机币,并通过检查笔录和拍照、摄像等方式固定、赌资和牟利数额分别按照投注和赢得的币数、分数(点数)换算成实际代表的金额计算。
 
对设置、投放赌博游戏机的业主、经营者或者赌博游戏机实际控制人,以未经处理的所有赌博游戏机的累计数额计算赌资。
 
在多个游戏机室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设置或投放赌博游戏机,其赌博游戏机的数量、非法牟利的数额均合并计算。
 
第六条 办理赌博游戏机犯罪案件,应具备以下证据要求:
 
(一)检查笔录。详细记录查获地名称、地址、现场经营管理人员姓名、特征、参与赌博人数、赌博游戏机名称、数量、赌资数额(包括赌博游戏机内查获的硬币、参赌人员随身携带的赌资、在机主和实际经营管理人员处查获的赌资等)。
 
(二)物证。对查处时处于开机运行状态的赌博游戏机以及可以正常开启运行但查处时未处于开机运行状态的赌博游戏机均应扣押。制作《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注明赌博游戏机的名称、数量、特征、赌资数额等。
 
(三)视听资料。对赌博游戏机的现场情况进行拍照、录像。
 
(四)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包括机主、实际投资人、经营管理者、工作人员、参赌人员等的供述或陈述。
 
(五)辨认笔录。组织机主、实际投资人、经营管理者、工作人员、参赌人员进行相互辨认,必要时可组织周围群众、举报人对上述人员进行辨认。
 
(六)鉴定意见。对查获的赌博游戏机,以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出具的《游戏(艺)机内容审核意见书》为准。
 
第七条 供多人使用的组合类赌博游戏机,可按每人独立使用的投币口、上分口计算赌博游戏机台数。
 
第八条 本意见中“以上”的规定包括本数。
 
第九条 本意见如与今后颁布的法律、司法解释相抵触的,按照法律、司法解释执行。
 
第十条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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