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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8-05-30 20:55 阅读:
解读《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不需要继续羁押的不必“一羁到底”
  ——最高检刑事执行检察厅负责人解读《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下称《规定》)。羁押必要性审查和哪些人有关?哪些人不需要继续羁押?检察机关在羁押必要性审查中承担着怎样的职责?本报记者就此专门采访了最高检刑事执行检察厅负责人。
 
  哪些人能用到羁押必要性审查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赋予了检察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职责。什么是羁押必要性审查?据记者了解,不仅普通百姓对其“颇感新鲜”,甚至一些司法人员也对这一概念不甚了解,容易混淆刑事诉讼法第93条、第94条和第95条的规定。
  刑事执行检察厅负责人表示,《规定》第2条专门规定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概念,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司法实践中,除司法工作人员,哪些人能用到羁押必要性审查,他们又该如何申请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呢?
  该负责人介绍,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3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616条的规定,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直至生效判决作出前,也就是在案件的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均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时,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有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当一并提供。
  根据《规定》,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由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统一办理,侦查监督、公诉、侦查、案件管理、检察技术等部门予以配合。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3条的规定,检察机关应当对所有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并且在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均可以进行审查。但是,近年来,每年被逮捕的人数在80万人以上,如果每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均进行审查,每年的审查数量将在250万人次以上。如此数量的案件如果都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不仅将占用大量的人力物力,而且也不利于突出审查重点。因此,《规定》在立案程序前增设了初审程序。经初审,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具有《规定》第17条、第18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才予以立案进行正式审查。
  羁押必要性审查怎么“查”
  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后,检察机关将如何进行审查呢?
  刑事执行检察厅负责人介绍,根据《规定》,羁押必要性审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是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和证明材料;二是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三是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了解是否达成和解协议;四是听取现阶段办案机关的意见;五是听取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的意见;六是调查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状况;以及其他方式。
  审查中,检察机关将着重审查哪些内容?
  该负责人表示,实践中,影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必要性的因素较多,主要因素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悔罪表现、身体状况、案件进展情况、可能判处的刑罚和有无再危害社会的危险等。据了解,有的检察机关在评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必要性时采取了量化方式,设置了加分项目、减分项目、否决项目等具体标准,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得分情况作为评估是否继续羁押的参考,《规定》对此也予以规定。
  实践中,一些地方检察机关探索对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进行公开审查,邀请有关人员参加并发表意见,检察机关在听取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是否有必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判断。《规定》吸纳了这一有益探索,规定羁押必要性审查可以进行公开审查。
  该负责人表示,起草《规定》时,最高检考虑到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人力物力有限和实际工作需要,认为公开审查不是必经程序,公开审查的案件也不宜过多,应当突出审查重点,如对于有重大社会影响或者有争议的案件可以进行公开审查。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除外。并且规定,公开审查可以邀请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参加。
  哪些人经审查后不需要继续羁押
  根据《规定》,经过检察机关审查,4种情形不需要继续羁押,12类人在符合必备条件后不需要继续羁押。
  刑事执行检察厅负责人表示,根据《规定》,检察机关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一是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二是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三是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四是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则依法不再符合逮捕条件或者不需要继续被羁押,因此规定检察院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根据《规定》,检察机关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预备犯或者中止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过失犯罪的;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的;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未成年人或者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的;其他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形。
  该负责人表示,经审查认为无继续羁押必要的,独任检察官或者主任检察官应当报经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批准,以本院名义向办案机关发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并要求办案机关在十日以内回复处理情况。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同时规定,检察院应当跟踪办案机关对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的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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