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海山律师
当前位置: > 刑事程序 > 一审 >
审判阶段补充侦查权的限制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7-11-17 16:11 阅读:
 
刑事审判是刑事诉讼中认定事实,审查证据的重要阶段。1979年、1996年、2012年《刑事诉讼法》都对刑事审判阶段的补充侦查做出了规定。《刑事诉讼法》(2012)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审判期间,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建议延期审理不得超过两次。人民检察院将补充收集的证据移送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补充侦查期限届满后,经法庭通知,人民检察院未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且未说明原因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按人民检察院撤诉处理。”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审判期间,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 第四百五十五条规定:“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诉人可以建议法庭延期审理:(一)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或者补充提供证据的;(二)被告人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重要线索,需要补充侦查进行查证的;(三)发现遗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虽不需要补充侦查和补充提供证据,但需要补充、追加或者变更起诉的......"第四百五十七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对于需要补充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或者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行收集证据和进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侦查机关提供协助;也可以书面要求侦查机关补充提供证据。补充侦查不得超过一个月。"
 
审判阶段的补充侦查启动方式有两种:

①公诉人建议:公诉人在庭审过程中,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是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适用情形和审查起诉阶段相同。
②法院建议:法院的合议庭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发现被告可能有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起诉和移送的证据材料中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法院主动建议的情形仅限于“发现被告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即只能是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除此之外,人民法院均无权直接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2)补充侦查的主体。只能是检察院,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3)期限、次数:①检察院建议的,两次为限,一次1个月;②法院建议的,没有次数的限制,但是每一次1个月。
 
(4)后果有两种:

①重新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②撤诉: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没有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审判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按人民检察院撤诉处理。
 
     侦查权止于法院外是国际通例,经审理证据不足则驳回起诉或宣告无罪终止当前程序。此后侦查到充足证据可另行起诉,但这却是另外一场新的诉讼。我国审判阶段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意味着控方享有再次收集证据的权力,有违控辩平等原则,破坏了控辩双方的平等地位。如果说案件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控辩双方由于力量悬殊难以实现平等的话,那么在法庭审理时控辩双方应当实现平等,法院处于居中地位对双方意见进行判断并作出取舍,进而形成判决。在这个过程之中,控辩双方都拥有平等的权利。公诉机关的补充侦查将这种平衡打破,使审判偏向于公诉人一方。试想在双方激辩之时,公诉人发现己方证据不足,法律推理不具有说服力,于是建议补充侦查,法院批准,审判中断。辩护一方只能无奈等候。这就好比一场篮球赛,其中一方拥有随时叫停重来的权利:正在比赛中一方发现自己准备不足,马上叫停比赛,改天重赛。这种规则,胜利的天平会毋庸置疑地向一方倾斜。在庭审中,辩护方也不是没有一点权利,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在法庭审理阶段,辩方有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和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利,但是法院可以拒绝。而检察院建议补充侦查,法院则“应当”准许。这无疑给公诉方了两次犯错的机会,不利于公诉机关工作严谨负责,并助长了惰性。被告人因为审判阶段补充侦查,审判期限重新计算而受到更长时间的羁押。同时,具有有罪推定倾向的补充侦查会进一步将被告推向有罪的深渊;
 
庭前证据交换保证了庭审的争议焦点,防治证据突袭,从而能够使审判公平而有效率的进行。审判阶段公诉机关补充侦查权利则直接破坏了证据开示制度,并打破了这种控辩式庭审,使强者更强,弱者更弱。
 
审判阶段的补充侦查像一把利剑,将审判一分为二,打断并破坏了审判的连续性,侵蚀和割裂了审判权,削弱了法庭审理对公正和效率的追求。另外,割裂审判权还会带来一个后果即将质证引向庭外,否定了公开,正当的审判。在法庭上控辩双方的证据出现矛盾冲突是很正常的,法官只需要在双方质证的基础上认真辨别,形成心证。如果一方发现证据不足而补充侦查,则打断庭审,极大的推迟审判的做出,延缓判决的效率,干扰了法庭审判。
 
为消除审判阶段公诉机关补充侦查权所带来的弊端,在目前打击犯罪任务巨大、侦查手段普遍不高的情况下,彻底废除公诉机关审判阶段的补充侦查的权利不切合实际,但应对审判阶段的补充侦查权予以限制是非常必要的。限制公诉机关的审判阶段补充侦查权,可以从一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明确公诉机关在审判阶段只有补充侦查申请权,而无决定权。按照《刑事诉讼法》198条规定,公诉机关在审判阶段“可以”提出补充侦查。然而其后的刑诉法解释223条规定将“可以”改为“应当”,与刑诉法规定不符,该条解释应予修改,这样双方都有调查取证的申请权,是否需要调查取证,由法院决定,从立法形式上实现了控辩双方的平等,能够推进审判的质量,保证法院审判的公平
 
(二)严格限定公诉机关补充侦查的事由和范围。一个刑事案件从立案到审判,中间经历了侦查阶段公安机关的侦查,审查批捕时检察机关的审查和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的审查,到审判阶段,如果还需要侦查,则必须严格限定事由和范围,否则无休止的补充侦查会造成司法资源浪费和导致审判之前侦查的随意和懈怠。应当将补充侦查限定在经过法庭审理发现有漏罪、漏犯以及辩护方提出被告人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禁止检察机关在案件审结之前以补充侦查名义擅自追究证人或律师伪证罪刑事责任。
 
 
 
 

相关案例

查看更多内容

本站相关案例及文章

审判阶段补充侦查权的限制司法解释

查看更多内容
上一篇:审判中心主义视角下刑事审判阶段补充调查问题研究
下一篇:刑事案件中证人及证人出庭作证问题
相关文章
尹海山律师

友情链接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969号谷泰滨江大厦13层1301室(南外滩 靠近董家渡路)电话:18616344909 EMAIL:86054476@qq.com
Copyright 2015-2022 上海辩护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12004137号-1
 
QQ在线咨询
咨询热线
186-163-44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