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沈根荣
自然人犯罪单处罚金刑,是指法官在裁量具体案件时,对犯罪的自然人只判处罚金刑,而不判处其他法定刑。现行刑法对自然人犯罪可以适用单处罚金刑的规定有两种情形:一是分则条文中采用选科罚金制的,这种条文总共只有6条,涉及6个罪名,即故意毁坏财物罪、妨害公务罪、扰乱法庭秩序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和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从这些条文的规定看,这6种犯罪均为犯罪性质较轻、最高法定刑为三年或二年有期徒刑的故意犯罪。二是分则条文中采用复合罚金制的,这种条文较多,主要集中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这3章中。从条文规定的情况看,只有在犯罪情节较轻、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大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时,才规定了对自然人犯罪可以适用单处罚金刑。通过上述分析,可以清楚地看出,刑法规定对自然人犯罪可以适用单处罚金刑针对的是那些犯罪性质较轻或犯罪情节较轻的犯罪,也就是说只有那些犯罪性质较轻或犯罪情节较轻的犯罪分子才有可能被依法单处罚金刑。
在司法实践中,依法正确地对自然人犯罪适用单处罚金刑,不仅是刑罚轻缓化的最好体现,而且还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第一,由于对犯罪分子只判处罚金,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因此可以不被剥夺,其本人的婚姻、家庭及事业就不会受到多少影响,从而减少了因判处其他刑罚而可能产生的社会问题,并且还可以使其避免因被关押而可能受其他犯罪人的恶习感染,从而有利于犯罪分子的教育和挽救。
第二,对犯罪分子只判处罚金,不仅可以使国家减少用于关押罪犯的费用,还可以使国家增加一定的经济收入,是刑罚经济性最直接的体现。但不可否认,对犯罪的自然人单处罚金刑也可能会产生一定的弊端。由于对犯罪分子只判处罚金,其人身自由不会受任何限制,犯罪分子在很大程度上感受不到刑罚给其带来的痛苦,这样可能会使犯罪分子以后再行犯罪的概率增大。对犯罪分子单处罚金,还容易使人产生以钱赎刑的误解,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刑罚在人们心目中的威严。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就必须做到依法正确地对犯罪的自然人适用单处罚金刑,只有做到了这一点,才能使刑法规定的对犯罪的自然人可以适用单处罚金刑的立法意义得到充分体现,也才能克服因对犯罪的自然人单处罚金刑而可能产生的弊端。
笔者认为,对犯罪的自然人单处罚金刑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必须有法律依据,即自然人所犯之罪必须是刑法条文中明确规定可以选科罚金的犯罪。如规定的只是并处罚金,就不能对犯罪的自然人单处罚金刑。
第二,必须是犯罪的自然人所犯之罪的犯罪性质较轻或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较轻。犯罪性质较轻的犯罪,其社会危害性一般也较小,所以刑法对一些犯罪性质较轻的犯罪规定了可以选科罚金。而犯罪情节较轻表明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手段一般,犯罪数额不大,犯罪的后果不严重,犯罪分子对社会的人身危险性亦较小,所以刑法对一些犯罪情节较轻的犯罪也规定了可以单处罚金刑。
第三,必须是对犯罪的自然人适用单处罚金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如何判断对犯罪的自然人适用单处罚金刑而不致再危害社会呢?主要应当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来看。如果犯罪分子的犯罪动机、手段、损害结果等情节都较轻,或具有某些法定的从轻或减轻情节,并且在犯罪后能坦白交待或者有自首或立功表现,或者积极地减轻或消除犯罪造成的实际危害,有悔罪表现,犯罪分子本身对社会已不再具有危险性,就可以认为犯罪分子不致再危害社会。
上述三个条件中,第一和第二是前提,第三是关键,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必须同时具备,方可对犯罪的自然人单处罚金刑。
综上所述,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那些犯罪性质较轻或犯罪情节较轻,适用单处罚金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犯罪分子,就可以依法单处罚金刑:(1)偶犯或者初犯;(2)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3)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4)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的;(5)被胁迫参加犯罪的;(6)全部退赃并有悔罪表现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