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军
1、关于144号指导性案例
我国刑法专门规定了特殊防卫制度,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其中,由于“行凶”难以在刑法中找到直接对应的行为,故其认定一直是理论界与实务界争论的焦点。刑法将“行凶”限制为“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意味着行凶必须严重侵害公民的器质性身体权利,具有致人重伤、死亡的紧迫危险和现实可能。
而在危险判断的角度上,应当以行为时存在的相关事实作为判断依据,站在处于同样情境中、与行为人类似的一般人的立场上,判断在行为时是否存在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危险。
144号指导性案例《张那木拉正当防卫案》正是对“行凶”进行的准确诠释。本案中,不法侵害人持砍刀等凶器砍击张那木拉的后脑部,综合不法侵害的人数、打击部位和力度等情况,以一般人的认识水平判断,已经达到了危及张那木拉生命安全的程度,应属于“行凶”。面临这种紧迫的危险,张那木拉对不法侵害人采取防卫措施,完全符合刑法关于特殊防卫的规定,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对此,二审法院依法宣告张那木拉无罪,弘扬了社会正气,捍卫了“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对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良好的指导意义。
2、关于145号指导性案例
当今社会已经进入了信息时代,5G网络的推广普及,将网络更加彻底融入人们的日常生活。
随着物理空间和虚拟空间的深度融合,针对网络的犯罪和将网络作为犯罪工具的犯罪都将大幅增加,网络犯罪的新课题亟需解决,从而更好地维护网络安全、净化网络环境、保护合法权益。
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刑法第285条第2款)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刑法第286条)在行为方式上具有某些关联和重合,如何对二者进行区分,涉及到两个罪名的准确适用,一直困扰着理论界和实务界。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26批指导性案例,其中145号指导性案例《张竣杰等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明确了通过修改、增加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但未造成系统功能实质性破坏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不应当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应当认定为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可见,该案例为两罪的定性提出了更为清晰的判定标准,即“是否造成系统功能实质性破坏或者不能正常运行”,是成立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中心要素。该案例的出台,对于如何区分两罪提供了精准的指引,为有效打击网络犯罪提供了强力支撑。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作者:蔡军(河南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