逯启顺
证人证言,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之一,对于核实证据、查明案情、正确认定案件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刑诉法将证人近亲属的人身安全纳入保护范围,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但刑诉法第106条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笔者认为,这一规定对近亲属范围界定过于狭窄,严重制约着证人制度作用的发挥,不利于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因而应对证人的近亲属作扩大解释,以充分体现证人制度的应用价值,实现司法公正的诉讼目的。刑诉法证人制度中的近亲属范围可以参照行政诉讼中的近亲属的规定,使之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其中的兄弟姐妹不限于同胞,还包括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兄弟姐妹以及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理由如下:
体现立法协调一致原则。刑事诉讼中近亲属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的近亲属界定相互冲突。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而行政诉讼中的近亲属不仅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还包括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见,刑事诉讼领域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领域关于近亲属的界定不一致。刑事法作为其他部门法的保障法,对近亲属的界定范畴大于或小于其他部门法的规定,都不利于刑法功能的充分发挥,如范围过大,有违背刑法谦抑性原则之嫌;反之,则影响刑法的保护范围,起不到应有的保障作用。从法律体系看,同一法律术语应尽量保持最大限度的同词同义,如在不同的法律领域有不同的含义,很容易引起法律概念的混淆,不利于法律的统一实施,影响立法的公信力和严肃性。
契合司法实践的客观需要。在考虑司法成本和资源有限的情况下,现阶段证人保护对象范围不应过窄,也不应过宽。因为,范围过窄,影响证人作证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范围过宽,则有可能导致司法资源的严重紧张。为此,结合社会实际和立法现状,应对证人保护制度中的近亲属范畴进行合理界定。将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纳入近亲属范畴,有利于保障证人保护制度的实施,消除证人作证的顾虑,促进证人履行作证义务,进而便于司法机关查清案件事实真相,保障法律统一、准确实施。
符合传统社会伦理观念。对近亲属关系的认定不仅是个法律问题,也是个社会伦理和现实问题。亲属是指因婚姻、血缘和收养而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由于多年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现在家庭独生子女比较普遍现象,没有同胞兄弟姐妹,大大缩减了近亲属范围的人数。加上人口流动性频繁,父母外出务工、出国留学等原因,祖父母、外祖父母照顾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情况逐步增多,彼此之间的关系密不可分。特别是当父母死亡或没有抚养子女能力,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抚养;或子女死亡或无能力赡养父母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由孙子女或外孙子女赡养的情况下,其密切程度并不逊于配偶、兄弟姐妹。如将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孙子女或外孙子女排除在近亲属之外,不符合我国的传统伦理和社会现实情况,容易导致立法和社会实际情况脱节。
(作者单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