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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独秀:“危害民国罪”辩诉状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20-10-29 14:13 阅读:
 
 
 陈独秀  
 
   辩诉状
 
   1933.2.20
 
   予行年五十有五矣,弱冠以来,反抗帝制,反抗北洋军阀,反抗封建思想,反抗帝国主义,奔走呼号,以谋改造中国者,于今三十余年。前半期,即“五四”以前的运动,专在知识分子方面,后半期,乃转向工农劳苦人民方面。盖以大战后,世界革命大势及国内状况所明示,使予不得不有此转变也。
 
   半殖民地的中国,经济落后的中国,外困于国际资本帝国主义,内困于军阀官僚。欲求民族解放,民主政治之成功,决非懦弱的妥协的上层剥削阶级全躯保妻子之徒,能实行以血购自由的大业。并且彼等畏憎其素所践踏的下层民众之奋起,甚于畏憎帝国主义与军阀官僚。因此,彼等亦不欲成此大业。只有最受压迫最革命的工农劳苦人民和全世界反帝国主义反军阀官僚的无产阶级势力,联合一气,以革命怒潮,对外排除帝国主义的宰制,对内扫荡军阀官僚的压迫,然后中国的民族解放,国家独立与统一,发展经济,提高一般人民的生活,始可得而期。工农劳苦人民一般的斗争,与中国民族解放的斗争,势已合流并进,而不可分离。此即予于“五四”运动以后开始组织中国共产党之原因也。
 
   共产党之终极目的,自然是实现无剥削无阶级人人“各尽所能各取所需”的自由社会。即是:一切生产工具收归社会公有,由社会公共机关,依民众之需要计生产消费之均衡,实行有计划的生产与分配,使社会的物质生产力较今日财产私有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社会有高度发展,使社会物质力量日渐达到足够各取所需的程度。所以共产主义,在经济学上是一种比资本主义更高度发展的生产制,犹之资本主义较高于封建生产制也。此决非世俗所认为简单的各个穷人夺取各个富人财产之意义。此种生产制,决非我等之空想。经济落后的俄国,已有初步尝试,而获得初步成功。全世界所有资本主义生产制的国家无不陷于经济恐慌的深渊,独苏联日即繁荣。此新的生产制之明效大验,众人之所周知也。
 
   中国推翻帝制的革命,先于苏联者七年。今日二者之荣枯,几不可比拟,其故可深长思矣。或谓共产主义不适宜于中国,是妄言也。此一终极目的,固非旦夕所能完成,亦非“和平”所能实现。为实现此目的而清除道路,中国共产党目前的任务:
 
   一曰:反抗帝国主义以完成中国独立。盖以中国的海关、矿山、工厂、金融、交通等经济命脉,都是直接间接宰制于帝国主义之手,非采取革命行动,击碎此等宰制吾人之镣锁,中国民族工业将无发展之可能。列强的海陆空军威吓着全国大都市,日本更以武力强占了中国领土五分之一,此而不加抵抗,或空言欺骗,均与卖国同科,尚何“民族主义”之足云。
 
   一曰:反抗军阀官僚,以实现国家统一。盖以军阀官僚自由发动他们的内部战争以破坏经济,自由增加苛捐杂税和发行公债以饱私囊,自由制定法律以剥夺人民的自由权利,自由任用私人以黜抑人材、毁坏政治效率,甚至自由勒种鸦片、贩卖鸦片以毒害人民。军阀官僚政治不彻底肃清,所谓国家统一,所谓民力伸张,一切都无从谈起。国家不统一,民力不伸张,国外帝国主义之宰制不推翻,国内的军阀官僚之毒害不扫除,即所谓独立的发展资本主义经济,亦属梦吃。中国终于是半殖民地,终于落后而已。
 
   一曰:改善工农生活。盖以近代产业工人及其所领导的农民,是反抗帝国主义的主要力量。资本家地主及其政府,在物质上精神上抑压工农,即不啻为帝国主义挫折中国民族解放斗争的锋刃。在农业的中国,农民之衰落几等于民族之危亡。倘不没收地主的土地,归诸贫农,农民终岁勤劳只以供地主之剥削,则不独无以挽回农业之就衰及农村之破产,而且农民购买力日弱,直接影响到城市工商业。即令能由城市输资设立农村借贷机关,亦不过向农民增加一种剥削机关而已。
 
   一曰:实现彻底的民主的国民立宪会议。盖以贤人政治及保育政策,已不适于近代国家,更不能存在于民主共和国。北洋军阀既废,代之者只应是人民的(权力),若仍尚贤人与保育,则谁是贤人,堪任师权力保,伊何标准,北洋军阀亦得而尸之。况当外患空前的今日,人民无组织,即无能力,无政治自由,即无责任心,亦不应课以责任。若不立即实现全国人民的集会、结社、言论、出版等完全自由,实现普选的全权的国民立宪会议,以制裁卖国残民的军阀官僚,一切政权归诸人民,集合全国人民的力量以解决全国危急问题,其何以立国于今日!
 
   凡此为中国民族利益,为占全国人口大多数的劳苦人民的利益而奋斗之大纲,予以前和现在都愿意公告全中国,以征求全国大多数人民之赞否。共产党是代表无产阶级及一切被剥削被压迫人民的政党,它的成功,是要靠多数人民之拥护,而不尚少数的英雄主义,更非阴谋分子的集团。予前之所行所为,即此物此志,现在及将来之所思所作,亦此物标志,“鞠躬尽瘁,死而后已!”一息尚存,予不忍眼见全国人民辗转悲号于外国帝国主义及本国专制者两重枪尖之下,而不为之挺身奋斗也。
 
   今者国民党政府因予始终尽瘁于革命之故,而加以逮捕,并令其检察官向法院控予“危害民国”及“叛国”之罪,予不但绝对不能承认,而且政府之所控者,恰恰与予所思所行者相反。国者何?土地、人民、主权之总和也,此近代资产阶级国法学者之通论,非所谓“共产邪说"也,故所谓亡国者,恒指外族入据其土地、人民、主权而言,本国某一党派推翻某一党派的政权而代之,不得谓之“亡国”。“叛国”者何?平时外患罪,战时外患罪,泄漏秘密罪,此等叛国罪状,刑法上均有具体说明,断不容以抽象名辞漫然影射者也。若认为政府与国家无分,掌握政权者即国家,则法王路易十四“朕即国家”之说,即不必为近代国法学者所摈弃矣。若认为在野党反抗不忠于国家或侵害人民自由权利的政府党,而主张推翻其政权,即属“叛国”,则古今中外的革命政党,无一非曾经“叛国”矣,即国民党亦曾“叛国”矣。袁世凯曾称孙、黄为“国贼”,岂笃论乎?!民国者何?民主共和国之谓也,亦即别于君主专制国之称。欧洲各国推翻专制者,流血以争民主,其内容无他,即力争宪法上集会、结社、言论、出版、信仰之自由权利,及实行不参政不纳税之信条已耳。此不但民主共和国如此,即在民主政治的君主国亦如此,“危害民国"者何?共和政府剥夺人民之自由,剥夺人民之参政权,乃由共和到帝制之先声,罗马历史,十九世纪法兰西及中华民国初年的历史均遗同样之教训于吾人。即或不然,人民无权利无自由,大小无冠之王,到处擅作威福,法律只以制裁小民,文武高等官吏,则在议亲议贵。之列,是以共和其名而专制其实矣。倘实失而存其名,则军阀之魁,民众之敌,亦得以“三造共和”自诩,妄人亦或以“共和元勋”称之,其实毁坏民权,罪即类于复辟,以其危害民主共和国之实质也。若认为力争人民的集会、结社、言论、出版、信仰等自由权利,力争实现彻底民主的国民立宪会议以裁判军阀官僚是“危害民国”,则不知所谓民国者,应作何解释?
 
   国民党竭全国人力膏脂以养兵,拥全国军队以搜括人民杀戮异己,对日本侵占国土,始终无诚意抵抗,且制止人民抵抗,摧毁人民组织,钳制人民口舌,使之“镇静”,使之“沉着应付”,即使之驯羊般在国民党指挥之下,向帝国主义屈服,宁至全国沦亡,亦不容人有异词,家有异说,而予则主张由人民自己扩大组织与武装,对帝国主义进行民族解放战争,以解决东北问题,以完成国家独立,试问谁为“叛国”!
 
   国民党政府,以党部代替议会,以训政代理民权,以特别法(如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及出版法)代替刑法,以军法逮捕审判枪杀普通人民,以刺刀削去了人民的自由权利,高居人民之上,视自己为诸葛亮与伊尹,斥人民为阿斗与太甲,日本帝国主义,方挟“以力服人”之政策对付吾国,同时国民党己挟同样之态度以压吾民,最近竟公然以“背叛党国”之罪枪决新闻记者闻矣。而予则力争表示民主共和国实质的人民自由权力,力争实现普选全权的国民立宪会议,力争民主扩大到它的历史最高阶段,予现在及将来都无篡夺民国为“党国”之企图。试问谁为“危害民国”?故予曰政府之所控者恰恰与予所思所行相反也。
 
   若认为一为共产党人即属犯罪行为,则欧美民主国家若法若英若瑞士等几无此事,各国共产党人莫不有集会、出版、参加选举之自由权利,与一般人民无异,若认为人民反对政府或政府中某一个人,即为有罪,则只远在二千年前周厉王有监谤之巫,始皇有巷议之禁,偶语之刑,汉武帝更有腹诽之罚,彼时固无所谓言论自由也。而廿世纪之民主共和国,似乎不应有此怪现象。若认为宣传共产主义,即“宣传与三民主义不相容之主义”,即为“危害民国”(如《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第六条)此直是欧洲中世纪宗教法庭迫害异教徒与科学家的把戏,彼时固无公认之信仰与自由也。而今日之民国绝不容有此,民国而若容有此,则不啻为日本帝国主义证明其“中国非近代国家”之说之非诬。
 
   总之,予生平言论行动,无不光明磊落,无不可以公告国人,予固无罪,罪在拥护中国民族利益,拥护大多数劳苦人民之故而开罪于国民党已耳。惜之“法利赛”不仇视罗马,而仇视为犹太人之自由奋斗的“热狂党”,今之国民党所仇视者,非帝国主义,非军阀官僚,乃彻底反对帝国主义、反对军阀官僚、始终努力于最彻底的民族民主革命的共产党人。日本帝国主义方夺取山海关,急攻热河,而国民党之军队,却向江西集中,其对待共产党人也,杀之囚之,犹以为未足,更师袁世凯之故智,威迫利诱,便之自首告密,此并不〔能〕消灭真正共产主义者,只以破灭廉耻导国人耳。彼等此时有权在手,迫害异己之事,固优为之,予唯有为民族为民众忍受一切牺牲,以待天下后世之评判。若于强权之外,复假所谓法律以入人罪,诬予以"叛国"及"危害民国";则予一分钟呼吸未停,亦必高声抗议:法院若不完全听命于特殊势力,若尚思对内对外维持若干司法独立之颜面,即应毫不犹疑的宣告予之无罪,并判令政府赔偿予在拘押期内之经济上的健康上的损失!
 
   民国二十二年二月二十日陈独秀
 
   文章来源:《陈独秀著作选》第三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15-3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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