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检察日报
远桂宝
近年来,网络侵财案件高发,其类型归结起来有虚假链接、钓鱼网站、植入木马、虚假二维码、免密支付等几种典型的形式,涉及到“盗”“骗”交织的案件以钓鱼网站最为普遍、最为典型。这类案件中,既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又存在秘密的窃取行为,同时还都发生了财产被转移占有的后果,对该类案件的定性,关键是要审查被害人是否有处分意识。实践中,常见的以钓鱼网站为平台实施的网络侵财案件有“伪装小额支付型”“骗取支付宝信息型”“绕开第三方支付平台型”等三种类型。
“伪装小额支付型”网络侵财案件,是指行为人将大额支付的木马病毒伪装为小额交易的链接,以尚未看到付款成功的记录等事由诱使买家点击链接进行小额支付,一旦买家点击链接后,被植入链接的木马病毒就会将买家银行卡内的大额存款转至行为人控制的账户。在该种类型的案件中,行为人仅仅有小额支付的处分意识。对于支付的小额部分,应当认定为诈骗。司法实践中往往因为数额太小达不到诈骗罪的入罪标准而不予考虑。行为人取得被害人卡内的大额资金是通过运行隐藏在链接后的木马程序,被害人对这一程序的运行毫不知情,根本没有处分卡内大额资金的意识,对于大额资金部分应当认定为盗窃。
“骗取支付宝信息型”网络侵财案件,是指行为人先编造事由骗取被害人的支付宝账号和密码,然后再登录被害人的支付宝账户进行购物消费或转走钱款。这类案件,行为人往往采用虚假的身份开设无货可供的网上店铺,并以低价吸引客户。在客户准备购买的时候编造方便付款、调整价格、程序出错等事由,发给买家一个看似与真实网店页面一样的链接来欺骗买家。行为人通过买家在虚假链接上的操作获取买家的支付宝账号和密码,然后登录买家的支付宝进行转账或者消费。在该种类型的案件中,买家陷入错误认识后主动提供的只是信息,并没有处分支付宝账户里面钱财的意思,因此并非诈骗行为,其实质是先骗得支付宝账号信息后窃取支付宝内钱款的网络盗窃行为。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如果行为人转走或消费的是被害人支付宝绑定的银行卡内的钱财而非支付宝账户里的钱财,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绕开第三方支付平台型”网络侵财案件,是指行为人通过实施欺诈行为使得被害人误以为其钱款转到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实际上转到自己控制的账户,从而非法占有对方钱财。第三方支付平台在网络购物交易中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担保交易。买家确定购买商品后,将价款打到支付宝平台,待收货验收后,再由第三方支付平台将钱款支付给卖家,从而发挥支付和担保交易安全的作用。正是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担保交易作用,行为人通过钓鱼网站非法占有对方的财产必须绕开第三方支付平台。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是行为人通过虚假身份开设无货可供的网店,把木马程序伪装成商品照片,并以低价吸引客户。当买卖双方谈好价格后,行为人编造方便付款等借口将虚假链接通过聊天工具发给买家,买家误以为是网站链接,其所付货款会进入支付宝公司的公用账户。实际上,行为人在链接中植入了木马程序,将收款的支付宝公司修改为行为人自己控制的账户。这样买家所付的货款直接进入了行为人控制的账户。在该种类型的案件中,被害人主观上具有按照双方所谈的价格支付货款的意识,客观上也实施了支付货款的行为。行为人通过被害人的主动处分行为取得了被害人的财产,行为人获得了财产利益,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是典型的诈骗行为而非盗窃行为。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