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法院报
王亚明
“套路贷”是一种危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借贷方式,认清“套路贷”的真实面目,必须进行突出整治,进行源头治理和集中治理。
“套路贷”是一种危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借贷方式,它往往具有虚假诉讼的成分,与虚假诉讼密不可分,认清“套路贷”的真实面目,必须进行突出整治,进行源头治理和集中治理,这不仅是维护正常国家金融秩序的需要,也是防范和打击“套路贷”犯罪,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需要,同时,也是维护司法公信,打击虚假诉讼的必然要求,更是净化和规范民间借贷市场,实现国家和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打击“套路贷”首先应当认清“套路贷”的特点,从公安、司法机关公布的典型“套路贷”案例来看,“套路贷”案件往往存在以下特点:一是存在收取“砍头息”的情况;二是存在收债时动用黑社会或者“软暴力”的情况;三是存在通过反复借贷以新还旧的情况;四是存在借款流水不清晰,存在所谓单笔或多笔现金交易的情况。这些特点,有的是单一在案件中呈现,有的是几个特点全部具备体现在案件中,有这些特点的案件值得法律界同仁高度关注,要仔细甄别。
目前,我国在打击涉“套路贷”犯罪及虚假诉讼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套路贷”虚假诉讼识别难度大。“套路贷”虚假诉讼具有很强的隐蔽性,不放在系列案件或全部案件来甄别,往往不容易识别。二是“套路贷”虚假诉讼刑事立案及打击标准有待进一步明确。“套路贷”虚假诉讼在识别中存在“套路贷”刑事立案标准较高的问题,而且牵涉的是诈骗罪、寻衅滋事罪等罪名,对于借贷中合理的本金及利息支付问题存在不同认识;三是民间借贷及职业放贷人名录案件范围广、数量大,受理案件的法院不同、地域不同、审判能力不同,往往会对案件有不同的认识。在案件审理中,既要审查民事案件的合法性,又要审查涉“套路贷”案件的可能性,很多基层法院一审案件较多,专业化审理“套路贷”案件的能力不足,需要上级法院给予业务指导;四是“套路贷”虚假诉讼治理还有很多顾虑。如法院可能认为是涉“套路贷”案件,判决驳回原告诉请,移送到公安机关,但公安机关可能认为达不到立案标准,这就可能带来信访问题,既影响了原审判决的既判力,又因为公安机关不立案带来新的社会问题,可能导致私立救济事件增多。
打击“套路贷”虚假诉讼需要多措并举,各部门综合发力。首先,要加大对民间借贷案件的立案审查力度,对可能涉及“套路贷”的案件采取立案实质审查主义,审查民间借贷的真实合法性,对于不具备真实合法性的,不予以立案,并将案件线索移送由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其次,对于正在审理的民间借贷案件,要加大对案件质量的监管力度。在一些审判能力薄弱的基层法院,通过全方位、多层级的文书把关签发来预防和治理“套路贷”虚假诉讼,确保案件审理的质量与效率。再次,要发挥法官会议对“套路贷”的“把脉”功能。对当事人主张案件涉“套路贷”,承办法官认为案件涉“套路贷”等情形,裁判前可以提请专业法官会议讨论,讨论分歧较大的,应当提请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发挥集体审判的智慧,实现精准打击“套路贷”虚假诉讼。第四,对自查、复查出涉嫌或存疑的“套路贷”案件,要建立领导包案制度,认真甄别复查涉“套路贷”案件。对民间借贷案件审理较多的法院,应建立院长及分管副院长带头包案制度,对涉嫌或存疑的“套路贷”案件依法进行复查或再审,并建立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复查涉“套路贷”案件制度,由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交叉对疑似“套路贷”案件或线索进行集中复查,复查结果由审判委员会进行集中讨论,决定进入再审程序的,由院长提起再审。第五,建议建立涉“套路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集中复查、基层法院交叉检查,再由上级法院指定再审机制。由于民间借贷案件在东部发达地区较多,且受理区域较广,建立由中级以上法院指定复查、再审机制,既确保了案件复查、再审的质量,也有利于上级法院集中指导工作,避免各基层法院审理尺度的不统一。最后,应当建立涉“套路贷”案件公安、检察、法院的协调机制。对涉“套路贷”案件,应先移送线索,由公安机关侦查确定,再整体移送案件制度,防止公安机关与法院、检察院之间认定不一致,影响了打击效果。同时要正确对待“套路贷”案件中合理诉求与非法诉求之间的关系,对合理诉求进行支持,对非法诉求坚决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