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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式”诈骗罪的认定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7-10-25 13:50 阅读:
 
 
作者: 张媛 刘丹昊
 
 
“借贷式”诈骗,即借钱不还型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借贷的形式,骗取公私财物的诈骗方式。此类犯罪在日常生活中时有发生,由于犯罪人通常都是披着民间借贷的面纱实施,而且多发于亲戚、朋友、熟人之间,因此与民间借贷纠纷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区分“借贷式”诈骗罪与民间借贷纠纷的重要标准,在认定此类诈骗罪时,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到期不还就是诈骗。现实生活中到期不还的情况时有发生,原因也很复杂,如有的人因为家里出现变故、自然灾害、不可抗力或者经营不善、市场行情变动等而无力偿还,这种情况就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在处理具体案件时,要严格区分“借贷式”诈骗与民间借贷纠纷,防止将民间借贷纠纷作为犯罪处理。
 
一、行为人主观目的之不同
 
在我国刑法解释中对于诈骗罪“非法占有”之目的采用“非法所有说”[1],即通过非法占有,取得被占有财物的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从而改变财产的所有权,使财产所有人在事实上永久、完全丧失财产的所有权。具体到“借贷式”诈骗,是指行为人在借钱时就具有不归还的意图,行为人“借钱”只是其虚构的幌子;而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人在借钱时有归还的意思,后来因为某些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及时归还。
然而,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存在于大脑中,是一种意识形态,无法直接从思维中剥离出来,只能通过行为人的自我表述,所以即使行为人具有借钱不还的主观意图,也不会主动承认。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借贷式”诈骗的犯罪人在归案后,总是会提出其与被害人之间是正常的借贷关系,甚至提供借条等证据予以印证,给判断此类案件的性质造成困难。为此,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不能仅仅听信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而是要根据行为人借款前后的行为等来综合判断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二、行为人客观行为之不同
 
如上文所述,判断行为人主观意图要通过客观行为推断的方式,才能得以认定。在推断过程中,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体行为能力、偿还能力、偿还态度以及行为人对财物的处分方式等因素。通常来讲,如果行为人在明知不具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对所骗取财产进行一次性处分,甚至是藏匿、转移、潜逃以及从事非法活动等,均可推断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即使行为人在行骗期间承诺偿还,但只要未实际偿还,一般认为其承诺行为也属于诈骗手段,其行为亦应该以诈骗罪论处。具体而言,在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时,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量:??
 
 (一)借款理由与实际用途
 
在正常的民间借贷中,借款人会告知债权人借款的真实用途,让债权人知晓借出资金的用途和风险,从而做出决定。而在诈骗案中,犯罪人通常会编造一些虚假的借款用途,如投资、工程建设等正当而且有丰厚利润的项目,使被害人产生其借出资金安全并能连本带息及时收回的错误认识。而实际上,犯罪人在获得借款后将钱用于一些高危或者无法收回资金的活动,如用于赌博、消费、挥霍、放高利贷等,从而导致被害人的资金无法收回。但是对此也不能机械的要求借款理由与实际用途完全一致,如果借款理由和实际用途偏差较小,笔者仍倾向认为属于民间借贷。总之,行为人对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会反映出其借款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而借款时的理由与实际使用的异同,也可以反映出行为人在借款时是否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客观行为,是考察行为人主观心态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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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借款时的财务状况
 
行为人借款时的财务状况是判断其是否准备归还借款的重要因素,财务状况结合对借款的用途,能够准确把握行为人的真实心态。在很多诈骗案件中,犯罪人在本身负债累累或者没有任何偿还能力的情况下,通过虚构事实将自已装扮成富人或具有偿还能力,如谎称拥有房屋、±地、豪车等,在骗得借款后大肆挥霍,造成借款无法归还,此类情形应当认定行为人在借款时就没有偿还的意图。反之,如果行为人本身具有较好的财产条件,虽然通过虚构理由等手段获得了借款,并用于消费、挥霍等造成借款无法按时规还,但其所拥有的其他财产,如房产、汽车等,能够保证债权人利益不受损失,应当认定行为人在借款时具有归还的意图,除非事后行为人具有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债务的行为,否则笔者倾向认为不应认定为诈骗。
 
(三)是否有掩饰真实身份或隐匿行踪的行为
 
在“借贷式”诈骗中,有的犯罪人在犯罪之前会利用假名、假住址或假证件来掩盖真实身份,在得手后便销声匿迹;还有的犯罪人虽使用真 实身份,但在骗得借款后或被害人追偿过程中,又通过更换手机号码、变更居住地点等方法来隐匿行踪,这些行为也能够反映出行为人不愿归还借款的主观心态,是判断行为人借款性质的重要依据。
总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区分“借贷式”诈骗罪与民间借贷纠纷的重要标准,在处理具体案件时,要结合上述三点和案件具体情况综合判断,以免打击无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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