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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是什么?有哪些特点?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6-01-15 16:02 阅读:
 
管制是什么?有哪些特点?
 
管制,是指对犯罪人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的刑罚方法。
 
它具有以下特点和内容:
 
  1.管制的对象
 
  刑法典对于管制的对象未作明确限制,只要刑法分则条文的法定刑中规定有管制的,人民法院根据案
 
件的具体情况,认为属于犯罪尚不够判处有期徒刑或者其他主刑,以不予关押为宜的犯罪分子,都可以判
 
处管制,限制其一定的人身自由。
 
  2.不予关押
 
  不予关押,也即不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这体现了管制刑的开放性特征,有助于避免短期自由刑固
 
有的弊端。
 
  3.限制犯罪人的一定自由
 
  这是管制区别于免予刑罚处罚之关键。根据刑法典第39条之规定,限制自由的内容是:(1)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
 
由的权利;(3)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5)离
 
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但是,对犯罪人的劳动报酬不得进行限制,即对于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4.具有一定期限
 
  管制有一定的期限,不得对犯罪人进行无限期的管制。根据刑法典第38条、69条、第41条之规定,管
 
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
 
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依据第40条之规定,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
 
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5.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
 
  管制的执行机关只能是公安机关。但由于管制是一种开放性的刑罚方法,故也离不开群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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