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死刑复核程序
(一)概念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含军事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审查核准的特别审判程序。
(二)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1.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发回重审,提审后仍应判处死刑的,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发回重审的案件,重新审判后仍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不上诉,还应重新按死刑复核程序报请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一审案件,被告不上诉的,和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对于数罪并罚的案件,有两个以上的罪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如果其中一个罪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应将全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3.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复核后,应分情况作出处理;(1)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用裁定核准死刑判决,并由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2)原判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用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3)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错误或量刑不当的,用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用判决直接改判;(4)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或第二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正确判决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或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4.对共同犯罪案件,部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人民法院复核时,如果认为原判对其他被告人判刑过轻或偏重,应当依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三)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1.死缓案件依法应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共同犯罪案件,只要有一名被告人被判处死缓,就应全案报送复核,复核死缓案件仍应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并分别情况作出处理;(1)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裁定核准;(2)原判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用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法院重审;(3)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量刑不当的,如认为不需要判处死缓,应当直接改判;如果认为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应提审,发回重审的案件,重新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对裁定或判决可以上诉、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