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非法持有毒品的人窝藏毒品应如何定性
【案例简介】
李某携带毒品海洛因3000克来到好友于某家里,要求于某为其藏匿毒品。于某答应后将这些毒品隐藏在住房卫生间的天花板上,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分歧意见】李某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无异议,于某应如何定罪存在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于某构成窝藏毒品罪。于某窝藏毒品的行为,符合刑法第349条第1款“为犯罪分子窝藏毒品”之规定,构成窝藏毒品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于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理由有二:一是窝藏毒品罪与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所涉及对象范围是相同的,只包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其他的毒品犯罪分子并不包括在内,故不能适用窝藏毒品罪的条款;二是刑法349条窝藏毒品罪是特别条款,如果不能适用该条款,则可适用普通条款即刑法第312条之规定。因此,于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于某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行为包括非法和持有两个内容,“非法”是指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私自持有毒品;“持有”则是指行为人对毒品的实际支配和控制。于某将毒品窝藏在自己家中,其行为符合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构成要件。
【笔者观点】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于某不构成窝藏毒品罪。首先,根据刑法349条第1款前段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中的“犯罪分子”限定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这就意味着该法条后段的窝藏毒品罪的“为犯罪分子窝藏毒品”中的“犯罪分子”,同样应该是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其次,根据刑法349条第3款之规定:“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此款规定充分说明第1款对窝藏毒品罪所规定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中的“犯罪分子”,就是特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而不是指所有毒品犯罪分子,故于某不构成窝藏毒品罪。
二、于某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理由一:刑法349条第1款规定的窝藏毒品罪相对于刑法第312条而言是特别条款,但只能是针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所拥有的毒品。本案中于某所窝藏的毒品并不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所有的,而是非法持有毒品的犯罪分子所有的,因此,既不能适用特别条款认定构成窝藏毒品罪,也不能适用普通条款认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理由二:根据刑法312条的规定,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前提条件是,必需存在能够产生“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犯罪。换言之,“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必须是因犯罪而获得的物品及其收益。本案中于某窝藏的毒品是李某持有的,并不是李某实施犯罪之后所获得的赃物,因而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三、于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私自持有毒品的行为。在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认识到持有的对象是法律所禁止持有的毒品。在客观方面,“持有毒品”表现为行为人认识到是毒品的情况下应当上缴而不上缴的状态。所谓持有毒品,是指行为人实际控制毒品的行为。持有本身就表现为对毒品的一种控制状态,包括行为人对毒品事实上的支配和直接占有的状态。毒品持有人不一定就是毒品所有人,非法持有毒品罪中的“持有”人,可以是毒品的所有权人,还可以是毒品的非所有权人。“持有”也不一定要求将毒品放在自己家中或者随身携带,只要毒品处于行为人能够支配的地方,能够为行为人实际支配或者控制毒品的都应认定为“持有”。
本案中李某将毒品交给于某要求其藏匿,于某明知是毒品仍然同意将毒品隐藏在住房内卫生间的天花板上。尽管于某不是毒品所有权人,但是于某将毒品藏匿在家中,毒品实际处于某能够独立支配或者控制的“持有”状态,因此,于某的行为符合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构成要件,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上述第三种意见是正确的。
肖佑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