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故意伤害与过失致人死亡
【案情】2013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夏某雇佣被害人蔡某(男,1952年12月11日出生)做木工,欠其工资3300元。后蔡某多次向夏某讨要工资未果。2014年11月9日上午8时许,蔡某找夏某讨要工资,因言语不和双方发生推搡。其间,夏某用拳头击打被某颈部,并双手抓住蔡某双臂将其推开,致蔡某在后退时撞到身后的摩托车而倒地昏迷。后蔡某被送往医院治疗,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蔡某死亡原因系外伤、情绪激动等诱发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发作合并吸入性窒息死亡。
【评析】笔者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伤害罪(致死)的区分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但在具体案件中比较难以解决的问题。二罪在客观上均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但在量刑上差距很大,审判实践中针对个案的定罪争论时有发生。二罪难以区分的主要原因在于行为人对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均出于过失,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均是违背行为人意志的,行为人并不希望发生这样的危害后果。在过失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伤害中,行为人的认识因素也大致相同,即均预见到可能发生危害后果,这就使区分更加困难。
那么实践中如何区分该类犯罪?笔者认为,故意伤害罪(致死)是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以成立故意伤害罪为前提,因此,行为人虽然对被害人死亡的加重结果系过失,但对造成被害人身体伤害系故意,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伤害被害人身体健康,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而过失致人死亡罪,行为人既无伤害的故意,更无杀人的故意,行为人对危害后果持否定的态度,既不希望发生被害人身体受伤的危害后果,更不希望发生被害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因此,本案中判断被告人夏某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还是伤害的故意(间接故意),关键在于判断行为人是不希望发生危害后果,还是根本不在乎危害后果是否发生,危害后果发生与不发生均不违背其意志。由于种种原因,行为人可能不会如实供述其实际想法,仅仅依靠口供进行判断,容易偏离事实。不过,通过客观行为也可以为我们认识行为人的主观思想提供一条途径,即通过对客观事实和外在行为的综合分析推断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具体到本案中,被告人夏某始终辩称自己没有伤害被害人的故意,是因为被害人的激烈殴打导致其有推搡行为,经过对案件的起因、行为的对象和条件、行为的方式、行为的结果以及行为人对结果的事后态度进行全面考察,笔者认为夏某的辩解符合法理与情理,其主观上不具有伤害的间接故意,而是一种疏忽大意的过失。
杨美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