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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后发现漏罪如何处理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8-05-31 09:17 阅读:
判决后发现漏罪如何处理
 
 
 
  【案情】犯罪嫌疑人高某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盗窃罪,于2013年经法院判决,其中盗窃认定高某于2012年4月份的一天伙同他人盗窃靖江市鞠某价值10000元的紫薇树1棵。判决生效后,随着同案犯归案,公安机关继续侦查此案。被害人鞠某辨认被窃紫薇树时,发现紫薇树旁栽种的桂花树亦系其家被窃树木,后经侦查人员再次讯问犯罪嫌疑人高某、同案犯印某、王某等人,各犯罪嫌疑人供述该日在鞠某家除盗窃紫薇树1棵外,还盗窃桂花树1棵,经鉴定,桂花树价值3000元。
 
  【评析】对于高某盗窃鞠某价值3000元的桂花树1棵,如何处理,现有两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法院根据当时证据,认定高某盗窃鞠某紫薇树1棵的事实清楚、准确。判决生效后,因发现高某在判决前还涉嫌盗窃鞠某桂花树1棵的情况,应以发现的漏罪实行并罚,即应由检察院对该节盗窃事实再行起诉。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法院当时的判决无误,但现有新的证据证实该判决认定的盗窃事实中,盗窃对象发生了变化,不能将盗窃对象的变化视为新发现的罪,应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第一,根据《刑法》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对于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只有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才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并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处刑罚数罪并罚。对“其他罪”的理解应为“其他罪行”。而罪行即为犯罪行为,是刑法规定符合构成要件的某一种需苛以刑罚的行为。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实施的同一犯罪行为,应视为一个罪行。而“2012年4月的一天高某等人盗窃鞠某桂花树1棵”,与泰兴法院判决的“2012年4月的一天高某等人盗窃鞠某紫薇树1棵”是同一罪行。因此,不能适用《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第二,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泰兴法院已对这一犯罪事实作出了生效判决。如果我们以漏罪再次起诉,即对同一事实进行了两次审理,不仅侵犯当事人的人权,还违背刑诉法的价值评判。
 
  第三,适用审判监督程序不仅有法理支撑,还有法可依。《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项,“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法院应当重新审判。虽然这一规定为“因申诉而重新审判的事由”,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规定,“对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对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包括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可能有错误,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决定。”这一事由应理解为法院再审事由之一。
 
 
 
 
  彭颖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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