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海山律师
当前位置: > 刑事法律 >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适用法发(1996)30号司法解释数额标准问题的电话答复 法研[2014]179号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7-10-17 20:09 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适用法发(1996)30号司法解释数额标准问题的电话答复 法研[2014]179号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如何适用法发[1996]30号司法解释数额标准问题的请示》(藏高法[2014]118号)收悉。
 
  经研究,电话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第二种意见,即为了贯彻罪刑相当原则,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量刑数额标准,可以不再参照适用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在新的司法解释制定前,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可以参照《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2014年11月27日

相关案例

查看更多内容

本站相关案例及文章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适用法发(1996)30号司法解释数额标准问题的电话答复 法研[2014]179号司法解释

查看更多内容
上一篇: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2017
下一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 (1995)
相关文章
尹海山律师

友情链接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969号谷泰滨江大厦13层1301室(南外滩 靠近董家渡路)电话:18616344909 EMAIL:86054476@qq.com
Copyright 2015-2022 上海辩护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12004137号-1
 
QQ在线咨询
咨询热线
186-163-44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