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海山律师
当前位置: > 刑事法律 >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上诉发回重审案件重审判决后确需改判的应当通过何种程序进行的答复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7-06-01 16:57 阅读:
 
 
(2014年2月24日 法研[2014]26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沪高法[2013]279号《关于上诉发回重审案件重审判决后确需改判的应当通过何种程序进行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被告人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提出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只要人民检察院没有补充起诉新的犯罪事实,原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原审人民法院对上诉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依法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也不得改判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此复。
 

相关案例

查看更多内容

本站相关案例及文章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上诉发回重审案件重审判决后确需改判的应当通过何种程序进行的答复司法解释

查看更多内容
上一篇: 最高法关于贪污贿赂案件追诉时效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林少钦受贿请示一案的答复
下一篇:关于对因犯罪在大陆受审的台湾居民依法适用缓刑实行社区矫正有关问题的意见 法发〔2016〕33号
相关文章
尹海山律师

友情链接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969号谷泰滨江大厦13层1301室(南外滩 靠近董家渡路)电话:18616344909 EMAIL:86054476@qq.com
Copyright 2015-2022 上海辩护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12004137号-1
 
QQ在线咨询
咨询热线
186-163-44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