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走私类犯罪案件数量总体比较稳定,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数量则有所增加。2011年审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2件,但截至今年第三季度二中院已审理该类案件11件。不仅案件数量有所增加,在犯罪手段上也不断翻新。除直接采取海运、陆运和擅自销售进料加工保税货物等传统走私犯罪形式以外,以网上代购、快递等方式实施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新类型案件也相继涌现。
北京二中院在办理该类新类型案件中发现,由于物流行业竞争非常激烈,且在管理上存在诸多漏洞,极易滋生走私犯罪,因此必须警惕快递公司成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的新途径。
一、通过快递方式实施走私犯罪的手段及成因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的相关规定,物流公司对于符合“快件类”的货物可以采取以下三种方式进行报关:
1.快件一类(KJ1),此类物品应当是免税且无商业价值的文件资料、单据、单证等;2.快件二类(KJ2),此类物品应当是应缴关税金额在50元以下的物品以及海关准予免税的商业货样或广告品等;
3.快件三类(KJ3),此类物品主要包括应征收关税的货样及广告品。
对于上述以外的物品,物流公司应当以个人物品或D类物品(即普通货物)的方式报关,并按规定缴纳关税。一般而言,使用KJ1、KJ2方式报关的物品,在几小时内就可以通关;而采取KJ3和D类方式报关的货物,一般通关时间在1-3天不等,且应当缴纳相应的关税。正是由于KJ1和KJ2的报关方式具有通关快速、免缴关税等优势,因此一些具有快递业务资质的物流公司,对于符合规定的货物多采取此类方式报关,以提高通关效率并降低成本。近年来,由于国际国内快递业务激增,快递行业的竞争也十分激烈,货物托运方对于快递的时效要求也是越来越高,因此一些快递公司为了留住客源、拓展业务,一般会承诺在货物到港后数小时内快速通关,而为了兑现其承诺,物流公司往往使用KJ2的方式对货物进行报关。因此,一些境外的托运人对应正常缴纳税款、按照普通货物通关的货物,采取“化整为零”的方式,将同一批货物划分成若干小份,并将报关单和分运单上的收货人编造为若干人,将货物的货值人为降低甚至标为无价值的广告品、样品等,使货物看似是分别寄给不同的人的快件交付物流公司报关并运输,以达到逃避税款的目的。
物流公司报关员在接到预报单后经过审查,一般是可以发现承运方“化整为零”运输货物。但现实工作中,个别报关员不仅没有认真履行义务以普通货物的方式报关,反而主动为承运方修改分运单,变更收件人姓名、电话甚至是品名、价值等,并以KJ2的方式向海关报关。个别物流公司相关负责人在了解情况后,非但没有阻止,反而为了提高通关效率而默许报关员采取上述手段。这几乎已成国际快件业务的潜规则。物流公司作为承运人,虽然一般并未获取逃避关税的直接利益,但其在明知托运人意图走私普通货物的情况下,依然主动实施修改报关单、使货物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依然可能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共犯。
此外,相关监管部门往往采取形式检查和抽样检测的方式进行监管。对于大多数KJ1和KJ2的报关单,仅仅是在形式上进行审查,查看货物的种类、品名和价值等,仅对其中极少数的货物实施抽样检查,这无形中让上述犯罪有机可乘。
二、对策及建议
为有效遏制以快递方式走私普通货物的新类型案件,法官建议:
第一,相关部门应当加大对通过快递入境货物的检查力度。其实,采取国际快递方式实施走私行为虽然表面上看起来具有迷惑性,但实际上隐蔽性并不强――虽然货物名目繁多、收货人姓名不同,但只要能够核对一下货物的分运单就会发现收货地址其实是相同的。另外,以这种方式实施走私的托运人,往往会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向同一收货人发货,因此只要相关部门在实施监管时能够加以留意,应该可以及早发现犯罪线索。
第二,加大此类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相关监管部门对于许多快递公司存在的违规甚至违法行为,很少有采取取缔物流公司快递业务资质等比较严厉的处罚手段,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案件更是凤毛麟角,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使许多物流公司在实施该行为时抱有侥幸心理,铤而走险。因此,对于涉嫌违规的快递公司应当及时查处,对于其中少数涉嫌走私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物流公司加强行业自律、杜绝恶性竞争。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环境,物流公司在开展快件业务时应在合法的框架内有序竞争,不能单纯为招揽业务、防止流失客源,就不区分货物种类一律采取快件方式报关。实践中,许多公司虽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犯罪的共犯,但并没额外获取利益,逃避关税的利益也是由托运方或收货方所享有,仅仅是为了履行合同便使自己沦为他人实施走私犯罪的工具,这值得物流公司认真反思。与此同时,物流公司的管理人员和负责快递业务的直接责任人员,也应清楚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加强法制观念和自律意识,切实维护个人、公司乃至整个国家海关税收秩序的整体利益不容小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