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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行与同居女友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吗?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8-05-30 22:27 阅读:
 
【案情】
 
  张某某与李某某相识后双方同居生活在一起。一年后,张某某与李某某因琐事发生争吵,李某某进入卧室将房门反锁睡觉,约半小时后张某某用钥匙打开房门进入卧室,上床抱住李某某欲与其发生性关系,李某某不愿意并反抗,张某某不顾李某某的反抗,强行与李某某发生了性关系。
 
【分歧】就本案中张某某不顾同居女友的反抗,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某违背妇女意志,不顾同居女友的反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目前在我国无论是立法还是执法,一般都不把丈夫强迫妻子性交视为强奸犯罪,是由于夫妻间有合法的关系存在,一方有权利要求另一方履行性行为的义务(同居义务),即使丈夫的行为对妻子的性自由权利有侵害也不构成犯罪,因此张某某的行为不应认定为构成强奸罪。
 
【评析】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张某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又称贞操权),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
 
  本罪的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又称贞操权),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犯罪对象是所有女性。2、客观要件。(1)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2)须违背妇女意志,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但是不能把“妇女不能抗拒”作为构成强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由于犯罪分子在实施强奸时所采用的手段和所造成的客观条件不同,对被害妇女的强制程度也相应的有所不同,因而被害妇女对犯罪行为的反抗形式和其他表现形式也是不一样的:有的不顾一切进行剧烈的反抗;有的胆颤心惊地进行挣扎或者哀求,反抗不明显;有的则瞻前顾后,没有进行反抗,等等。所以,不能简单地以被害妇女当时有无反抗表示,作为认定强奸罪的必要条件。对妇女未作反抗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通观全案,具体分析,精心区别。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是指犯罪分子意图与被害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则就不能构成强奸妇女罪,如抠摸、搂抱的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则就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本案中,张某某与李某某发生矛盾后,李某某不愿意与其发生性关系并反抗,张某某不顾李某某的反抗,强行与李某某发生了性关系的行为,完全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目前在我国无论是立法还是执法,一般都不把丈夫强迫妻子性交视为强奸犯罪,是由于夫妻间有合法的关系存在,一方有权利要求另一方履行性行为的义务(同居义务),即使丈夫的行为对妻子的性自由权利有侵害也不构成犯罪,但本案中二人为同居关系,其没有合法的关系存在,因此,张某某强行与同居女友李某某发生了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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