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9年农历下半年,梁某某与段某某、段某商量种鸦片卖钱。2009年农历11月20日,梁某某三人到巫山县五里坡林区深山处开荒,播种了罂粟种子。2010年农历3月12日,梁某某等三人对其种植罂粟进行除草、施肥。2010年6月15日梁某某等三人带着刀具对其种植的罂粟进行收割。2010年6月20日,梁某某等三人收割完罂粟准备离开时,被巫山县五里坡林场工作人员发现。林场工作人员将梁某某和段某某挡获进行了询问,后段某某脱逃,林场工作人员将梁某某送交巫山县森林公安民警,公安民警从梁某某处扣押了鸦片浆541.10克、罂粟种子67.3克、罂粟果一袋和收割工具。
【分歧】就本案梁某某为卖钱,大面积种植罂粟进行收割,提取鸦片浆的行为改如何认定,存在以下几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梁某某明知罂粟是毒品原植物而非法种植且数量较大,应认定为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梁某某明知是毒品原植物罂粟仍非法私自种植,并进行收割,获取鸦片浆541.10克。应认定为犯非法制造毒品罪。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认为,即梁某某犯非法制造毒品罪。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是指明知是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而非法种植且数量较大,或者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或者抗拒铲除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违反国家麻醉药品管理法规,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由此概念可以看出,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制造毒品罪,刑法第347条规定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行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本案中,梁某某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大面积种植罂粟,在罂粟成熟后,并进行收割,获取鸦片浆541.10克,而割浆收获鸦片的行为结果是生产出了鸦片,也就是说该行为为制造毒品提供了条件,因此,割浆行为属制造毒品的范畴,所以应认定为制造毒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