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来源:人民司法、最高法公报、两高指导案例
1.郭明先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最高检指导性案例18号)
【裁判要点】死刑依法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绑架、爆炸等涉黑、涉恐、涉暴刑事案件中罪行极其严重,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严重危害公民生命权,或者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被告人,依法应当判处死刑,人民法院未判处死刑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出抗诉。
2.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强迫不准交易行为的司法认定(人民司法2010.10.061)
【裁判要旨】根据刑法的规定,强迫不准交易行为既不宜认定为强迫交易罪,亦不宜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该行为应作为组织的一般违法行为予以定性处罚。
【案号】一审:(2009)沙法刑初字第894号二审:(2010)渝一中法刑终字第24号
3. 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的审查与认定(人民司法2010.20.004)
【裁判要旨】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因居于幕后,往往否认指使手下成员实施犯罪行为。对此,应从该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的性质、被害人与首要分子或其组织的关系、该组织成员的供述及其他证据等多个方面,综合分析认定首要分子的罪责。此外,在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首要分子和骨干成员应着重体现从严,对一般参与成员可着重体现从宽。
【案号】一审:(2007)昭中刑一初字第8号二审:(2007)云高刑终字第1257号复核审:(2008)刑五复35060064号
4. 黑社会性质组织四特征的认定(人民司法2009.6.010)
【裁判要旨】(无,仅作索引提示)
【案号】一审:(2005)许中刑一初字第05号二审:(2005)豫法刑二终字第96号
文章来源:刑事正义“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