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海山律师
当前位置: > 刑事案例 > 典型案例 >
如何把握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以宋留根等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为参照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8-05-23 10:06 阅读:
如何把握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 
  ———以宋留根等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为参照 
  
  由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采用概括式的方法规定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构成特征,加之实践中发生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形态各异,所以不论是理论上还是实务上,对于该罪的构成特征一直存有争议。笔者以河南省有史以来查处的人数最多、最有代表性的宋留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为参照系,重新审视一下如何科学把握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征。 
  一、组织特征 
  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有组织犯罪的高级形式,在组织结构上,具有稳定性、严密性和人数多的特点。稳定性,是指该犯罪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以及骨干成员比较固定,该犯罪组织较长时间存在,且具有一贯的延续性,它不是为了实施某一犯罪而临时结成的团伙。严密性,是指有一定的组织形式、结构以及内部分工和职责,有较为明确的组织纪律或约定俗成的行为准则,被组织全部或多数成员认可,并对内部成员具有约束力。人数多,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现状及结构特征看,一般应掌握在10人以上。 
  宋留根黑社会性质组织完全符合上述特征。首先,该组织成员稳定,形成了以宋留根、马献州、郝洪山为核心的犯罪组织。在该组织中,宋留根是公认的“大哥”,马献州是二号人物,郝洪山是三号人物,三人为核心领导层;张广明等十一人系积极参加者;王鉴等十五人系一般参加者。该组织领导、骨干、成员层次分明、结构严密。其次,分工明确,如宋留根等人成立的恒业公司对纺织品货源———浙江柯桥至郑州的铁路行包专列实行垄断,宋留根负责控制郑州地区,马献州负责控制货源地浙江“中国轻纺城”,顺带铲除竞争对手,而郝洪山负责“官场上的事”,为该组织成员的犯罪开脱罪责。三个首领各负责一块,形成明确分工。在该组织内部,有着严格的帮规制度,他们规定:组织成员都必须听“大哥”的吩咐、不准泄露组织机密、内部的枪支统一管理和使用等等。 
  二、经济特征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以累积获取的经济利益作为其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他们获取经济利益的手段,既包括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也包括通过合法手段获取;既包括在犯罪组织的统一组织、领导下获取,也包括单位或个人自愿或者在组织的要求下,将单位或个人的财产投入组织活动当中。二是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一定的经济实力应当理解为通过上述手段获取并积聚了一定量的财产,但并不要求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全部经费都来自于上述手段,也不要求经济实力必须达到某个固定的数额标准。不论其经济实力较为雄厚还是较为薄弱,只要将其积聚的财产用于支持该组织的活动,就可以认定该特征。 (上 海 辩 护 律 师 网 尹 海山律师编辑)
  宋留根黑社会性质组织完全具备经济实力方面的特征。该组织依托其开办的托运部,在市场上火并异己,霸占市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垄断郑州市友爱路布匹批发市场、郑州纺织品大世界、郑州二环道水果批发市场等,获得了巨额的非法经济利益。 
  三、行为特征 
  行为特征,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从查证的犯罪事实看,宋留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主要有以下几种:1.通过暴力、威胁及其他手段打击竞争对手,控制商户,从而取得对一些行业的控制。在该组织控制了布匹等市场的托运业务后,宋还指使组织成员监督市场内的商户,将那些未在托运部发货的商户名单告知宋留根、马献州,由二人安排人员对这些商户进行殴打和威胁。2.实施其他暴力犯罪。宋留根黑社会性质组织除了控制几个大市场外,还在社会上为非作歹,受他人雇佣进行杀人、故意伤害犯罪行为,大肆寻衅滋事,犯下一系列罪行。3.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该组织还犯有非法买卖枪支、非法持有枪支、私藏枪支等罪行。此外,该组织为了非法牟利,还犯有偷税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非法经营罪等。 (尹 海 山律师编辑)
  四、非法控制特征 
  该特征是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一定行业形成非法控制或造成重大影响。如何认定是否形成了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是实践中比较棘手的问题。笔者认为,只要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一是非法行使公共管理权,比如在一定范围内强行罚款、收费,或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强行干预他人正常生产、经营,时间较长或次数较多,致使其不能正常生产、经营,后果严重的;二是非法垄断一定行业的生产、经营,或者取得该行业生产、经营较大份额的;三是控制操纵色情、赌博、毒品、高利贷等非法地下交易市场的;四是多次为争夺势力范围,确立控制地位而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大规模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或采用谋杀、报复伤害等手段打击竞争对手的;五是多次代人强立债权、强索债务、非法拘禁,或多次受雇佣实施杀人、伤害、绑架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六是煽动、组织或强制其他市场主体采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抗拒国家对行业、市场的管理,后果严重的;七是以暴力、威胁手段破坏国家机关工作秩序,造成基层政权管理职能削弱或不能正常工作的。宋留根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暴力逐步垄断了郑州市友爱路布匹批发市场、郑州纺织品大世界、郑州二环道水果批发市场的货运行业。对于不在该组织托运部托运货物的客户,宋留根等人随意采取殴打、威胁等暴力手段,致使郑州纺织大世界有近四分之三的商户关门闭市,使这个曾经年成交额达40亿元的市场濒临倒闭。同时该组织还利用少数国家工作人员形成“保护伞”,包庇、纵容其罪行。宋留根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当地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都建立了庞大的关系网和“保护伞”。这也是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得以横行郑州达10年之久的原因。
 
 
(作者单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相关案例

查看更多内容

本站相关案例及文章

如何把握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以宋留根等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为参照司法解释

查看更多内容
上一篇:缓刑考验期满后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的案例思考
下一篇:非吸”构不成先刑后民的理由
相关文章
尹海山律师

友情链接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969号谷泰滨江大厦13层1301室(南外滩 靠近董家渡路)电话:18616344909 EMAIL:86054476@qq.com
Copyright 2015-2022 上海辩护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12004137号-1
 
QQ在线咨询
咨询热线
186-163-44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