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来源:人民司法、最高法公报、两高指导案例
1.为贩卖而用邮寄方式购买毒品的既遂标准(人民司法2017.02.032)
【裁判要旨】贩卖毒品行为包括非法销售毒品和为卖而买毒品两种行为表现。贩卖毒品罪是过程行为犯,在毒品完成交付转移之前,存在一系列的行为过程。为实现刑事司法实践与刑法理论的契合,应将进入交易地点区域作为贩卖毒品罪既遂的具体标准。具体到以贩卖为目的而用邮寄方式购买毒品的情形,则应以进入与物流公司约定的收获地点区域为既遂标准。
【案号】一审:(2016)渝02刑初11号 二审:(2016)渝刑终115号
2.毒品来源存疑案件的证据审查(人民司法2017.17)
【裁判要旨】在毒品犯罪案件中,毒品实物不属于直接证据,不能天然建立与被告人的客观联系,需要以勘查笔录、扣押笔录等证据为媒介,通过印证证明方式建立与被告人的联系。对于毒品来源存疑的案件,应本着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的原则,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断。
3.对贩毒人员控制车辆内毒品的认定(人民司法2017.17)
【裁判要旨】对从贩毒人员控制车辆内查获的毒品,应当根据证据裁判的原则,审查贩毒人员与毒品及车辆具有关联性、控制性的证据,坚持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准确认定事实。
4.运用间接证据认定零口供走私毒品案(人民司法2017.17)
【裁判要旨】如何运用间接证据认定零口供案件,先以间接证据直接证明的间接事实为基础,通过间接事实与案件主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构建出案件的主要事实,同晨根据行为人实施的客观行为推定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再以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为基准综合认定案件事实。此外,在证明标准上,要强调排除行为人无辜的可能性。
5.毒品犯罪案件中的证据认定与特情引诱(人民司法2017.17)
【裁判要旨】对于毒品案件中诱惑侦查合法性的审查,可依据被告人前科经历、犯罪时表现、积极程度及犯罪能力等主观标准,结合诱惑的对象特征、诱惑程度是否超出合理限度范围等客观标准来进行综合判断。
6.邮寄型走私毒品犯罪的既遂标准(人民司法2016.02.017)
【裁判要旨】被告人将毒品藏匿于电子器件内通过国际货运公司邮寄到国外,这种以邮寄方式输出毒品的走私毒品行为,是以将毒品交付货运公司即为既遂,还是以交付邮寄的毒品逾越国(边)境方为既遂?目前法律上对此并无明确规定。结合我国相关司法解释以及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刑事政策要求,应以被告人在货运公司完成交寄手续即为既遂。
【案号】一审:(2015)深中法刑一初字第56号 二审:(2015)粤高法刑一终字第308号
7.毒品来源证据不足的毒品犯罪案件的处理(人民司法2016.08.011)
【裁判要旨】虽有下家指认,但综合证据未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有罪判决标准的毒品交易上家,依法不能认定。对这类毒品犯罪案件,要注意对审判中发现的取证、举证不足问题加强调查研究,将司法建议反馈给侦查、检察机关,促进毒品犯罪案件取证、举证水平的提高。同时要注意了解事实关联案件的处理情况,避免就同一事实作出矛盾认定。
【案号】一审:(2013)二中刑初字第108号二审:(2014)津高刑一终字第38号复核:(2014)刑五复50035047号
8.明知不特定他人制毒而买卖麻黄素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人民司法2016.11.018)
【裁判要旨】行为人虽然明知麻黄素可用于制毒,但只是明知不特定的他人用于制毒,不能构成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而是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案号】一审:(2014)汕尾中法刑一初字第100号二审:(2014)粤高法刑三终字第444号
9.“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的认定(人民司法2016.11.020)
【裁判要旨】被告人在运输毒品途中被抓获时已怀孕,在监视居住期间逃逸,四年后再次被抓获,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应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
【案号】一审:(2015)保中刑初字第331号
10.毒品共同犯罪中的死刑适用(人民司法2016.14.030)
【裁判要旨】毒品共同犯罪、上下家犯罪交叉的案件,涉案毒品数量刚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一般只能判处其中一人死刑。可先按照共同犯罪理论,尽量区分毒品上下家中各犯罪人的罪责大小,确定上下家中各自罪责最大的主犯,再从犯罪的主动性及对促成交易所发挥的作用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确定系上家还是下家对促成交易作用更大,进而对促成交易作用更大的上家或下家中罪责最大的主犯适用死刑。
【案号】一审:(2015)渝五中法刑初字第00032号二审:(2015)渝高法刑终字第00102号
11.毒品共同犯罪中的死刑适用(人民司法2016.14.030)
【裁判要旨】毒品共同犯罪、上下家犯罪交叉的案件,涉案毒品数量刚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一般只能判处其中一人死刑。可先按照共同犯罪理论,尽量区分毒品上下家中各犯罪人的罪责大小,确定上下家中各自罪责最大的主犯,再从犯罪的主动性及对促成交易所发挥的作用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确定系上家还是下家对促成交易作用更大,进而对促成交易作用更大的上家或下家中罪责最大的主犯适用死刑。
【案号】一审:(2015)渝五中法刑初字第00032号二审:(2015)渝高法刑终字第00102号
12.居间介绍者与毒品交易方构成共同犯罪(人民司法2016.17.004)
【裁判要旨】在毒品交易中居中介绍,联络双方,并非通过赚取交易差价获利的,是毒品交易的居间介绍者。居间介绍者不具有独立的毒品交易主体地位,与交易的一方构成共同犯罪。
【案号】一审:(2014)穗中法刑一初字第133号二审:(2015)粤高法刑四终字第162号
13.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认定与处罚(人民司法2016.17.007)
【裁判要旨】(无,仅作索引提示)
14.贩卖毒品案件中上下家的罪责区分及死刑适用(人民司法2016.17.008)
【裁判要旨】对于买卖同宗毒品的上下家,如果毒品数量刚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一般不同时判处死刑,而应综合考虑上下家贩毒的数量、次数、对象范围,主动性与对促成交易所发挥的作用,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等因素。如果上家主动联络销售毒品,积极促成毒品交易的,一般可以优先考虑判处上家死刑;如果下家积极筹款,主动向上家约购毒品,对促成毒品交易起更大作用的,可以考虑判处下家死刑。
【案号】一审:(2014)浙舟刑初字第11号二审:(2014)浙刑三终字第214号复核审:(2015)刑一复85527686号
15.贩卖毒品上下家的死刑适用(人民司法2016.17.011)
【裁判要旨】从有吸毒情节的贩毒人员住所查获的毒品,应推定为其贩卖的毒品,计入其贩卖毒品的数量,依法定罪量刑。被告人否认的,要综合考察在案证据、被告人一贯表现等案件情节,审慎进行综合分析判断,认定确有证据证明该查获的毒品并非用于贩卖的,不应计入被告人贩毒数量。该查获的毒品数量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相关规定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
【案号】一审:(2015)东刑初字第00207号
16.从有吸毒情节的贩毒人员住所查获毒品的认定(人民司法2016.17.013)
【裁判要旨】从有吸毒情节的贩毒人员住所查获的毒品,应推定为其贩卖的毒品,计入其贩卖毒品的数量,依法定罪量刑。被告人否认的,要综合考察在案证据、被告人一贯表现等案件情节,审慎进行综合分析判断,认定确有证据证明该查获的毒品并非用于贩卖的,不应计入被告人贩毒数量。该查获的毒品数量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相关规定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
【案号】一审:(2015)东刑初字第00207号
17.有吸毒情节贩毒人员的贩毒数量认定(人民司法2016.17.016)
【裁判要旨】(无,仅作索引提示)
18.毒品犯罪案件中技术侦查证据的审查和运用(人民司法2016.17.017)
【裁判要旨】毒品犯罪案件中,技术侦查措施的采取较为普遍,对技侦证据效力的审查重点应为其合法性,兼顾其客观性、关联性。对技侦证据合法性的审查,包括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裁判过程中,技侦证据可采取庭审质证和庭外核实两种方式,应最大限度保证辩护律师的参与知情权和被告人的异议权,对技侦证据采信应遵循排除合理怀疑原则和补强原则。
【案号】一审:(2015)丹刑一初字第00006号二审:(2015)辽刑三终字第00088号
19.法官心证在走私毒品案件中的运用(人民司法2016.26.053)
【裁判要旨】在走私毒品共同犯罪案件中,一方藏毒入境,一方境内接应,接应人员通常会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当入境者对接应者进行指证时,就出现“一对一证据”的局面;当入境者没有指证接应者时,在案仅有间接证据。在这两种情况下,如果法官囿于证据相互印证的证明模式,则会遭遇证据证明力评价和事实认定的困难。在运用间接证据推理时,应关注证据体系的构建以及建立在证据体系基础上的逻辑规则和经验法则的运用,最终通过自由心证形成内心确信。
【案号】一审:(2014)渝一中法刑初字第00148号二审:(2015)渝高法刑终字第00186号
20.毒品犯罪案件特情介入的处理(人民司法2016.29.020)
【裁判要旨】毒品犯罪案件中,特情贴靠区别于特情引诱,行为人已具有贩卖毒品的犯罪故意并持毒待售,仅因特情贴靠、接洽而破获案件,应依法处理。行为人以贩卖为目的购进毒品,即构成贩卖毒品罪既遂;毒品交易双方已就毒品交易达成一致意向,并进入实质交易阶段,行为人因被公安机关抓捕而未实际交接毒品,一般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罪既遂。
【案号】一审:(2015)大刑一初字第00154号二审:(2015)辽刑三终字第00196号
21.诱惑侦查措施下贩卖毒品罪既未遂认定(人民司法2016.29.022)
【裁判要旨】诱惑侦查是侦查机关为了发现和揭露犯罪而采用的秘密侦查方法,对毒品犯罪的认定具有不同影响,需要从毒品犯罪的实施程度、侦查机关充当的角色、立法依据、是否具有诱导性、监控的内容等方面进行区分。诱惑侦查可分为犯意型和机会提供型两种基本形式,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犯意来源、诱导程度、合法性等方面,需要进一步区分。诱惑侦查措施下的贩卖毒品罪既未遂认定,应当依据实体法标准判定,以进入毒品交易地点作为贩卖毒品罪既遂的标准,不能因采取了诱惑侦查措施就认定为犯罪未遂。
【案号】一审:(2015)东刑初字第00640号二审:(2015)二中刑终字第1113号
22.非法持有毒品后主动上交的刑罚裁量(人民司法2015.10.032)
【裁判要旨】非法持有毒品者出于真诚悔罪的意图主动向公安机关上交毒品,虽依据相关刑法理论不宜认定为犯罪中止,但对其量刑时应充分体现罪刑相适应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不能机械适用量刑规范化的规定,以简单的数学计算代替法官的价值判断。对于可以免除处罚的自首情节中“犯罪较轻”的认定,亦不能仅仅依据犯罪数量所对应的量刑幅度进行判断,而应综合考量犯罪行为具体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予以评价。
【案号】一审:(2013)浦刑初字第4351号二审:(2013)沪一中刑终字第1583号
23.贩卖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证据把握(人民司法2015.20.101)
【裁判要旨】在基础事实存在诸多疑点,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也不能排除被告人辩解意见的真实性和合理性的情况下,不能仅因被告人被查获的毒品数量而推定被告人对其被查获的毒品存在贩卖的故意。在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被告人对其被查获的毒品具有贩卖、运输、走私等犯罪故意的情况下,对其持有该毒品的行为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案号】一审:(2014)佛顺法刑初字第3158号二审:(2015)佛中法刑一终字第116号
24.对运输毒品罪死刑适用的把握(人民司法2014.12.004)
【裁判要旨】在审判实践中,对于有证据证明单纯从事运输毒品行为的被告人,要严格限制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案号】一审:(2012)鄂武汉中刑初字第00186号二审:(2012)鄂刑一终字第00117号
25.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定性(人民司法2014.12.008)
【裁判要旨】为购买人提供毒源信息,联系介绍帮助购买毒品的,应认定为居间介绍人,与购买人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在毒品购买人存在连续贩毒行为、以贩养吸等复杂情形下,居间介绍人仅对其介绍交易成功后能够查获的毒品数量承担责任。
【案号】一审:(2013)扬江刑初字第0546号二审:(2013)扬刑终字第0059号
26.毒品犯罪中共犯立功、中止的认定及量刑(人民司法2014.12.012)
【裁判要旨】共同犯罪中,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但未能有效阻止其他共同犯罪人继续实施犯罪并有效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不能成立犯罪中止。被告人到案前向公安机关举报同案犯的犯罪事实并提供线索,使得公安机关抓捕了其他犯罪嫌疑人,应认定为立功。
【案号】一审:(2012)浮刑初字第118号二审:(2013)景刑一终字第7号
27.未成年人毒品犯罪记录不能作为毒品再犯的依据(人民司法2014.12.015)
【裁判要旨】刑法修正案(八)规定未成年人犯罪不构成累犯,但并未对毒品再犯作出特殊规定。根据该条规定精神及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未成年人曾因毒品犯罪被判处过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不构成毒品再犯。
【案号】一审:(2013)垫法刑初字第00086号再审:(2013)渝三中法刑再终字第00002号
28.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定罪与处罚(人民司法2014.12.018)
【裁判要旨】对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严重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公私财产损失行为的定性,应结合行为人的罪前行为、罪后情节以及行为产生的具体危险状态加以综合判断。一般而言,行为人不具有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发生持续危害后果等足以推定其具有放任危害后果发生的主观故意情节的,不宜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案号】一审:(2013)熟刑初字第0313号
29.“以贩养吸”情形下贩毒目的及毒品数量之认定(人民司法2014.18.095)
【裁判要旨】(无,仅作索引提示)
30.根据银行交易明细推算的毒品数量不能作为判处死刑的唯一依据(人民司法2013.02.017)
【裁判要旨】刑事诉讼证明过程中的证明标准是具有层次性的,针对不同的诉讼阶段、不同性质的罪行,应当适用不同层次的证明标准。在普通刑事案件中,可适用排除合理怀疑标准,但是在死刑案件中,应当适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排除一切可能性的最高证明标准。当案件未达到上述证明标准时,应当降低刑罚的严厉程度,不应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
【案号】一审:(2010)浙衢刑初字第18号二审:(2010)浙刑一终字第209号复核审:(2011)刑三复47994926号重审:(2012)浙衢刑重字第1号复核审:(2012)浙刑三复字第65号
31.运输毒品主观上明知的认定(人民司法2013.06.065)
【裁判要旨】行为人以虚假身份办理托运手续,在其托运的物品中查获毒品,其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可以认定其明知是毒品。
【案号】一审:(2010)成刑初字第194号二审:(2011)川刑终字第170号
32.新型毒品混合物毒品种类的认定及量刑(人民司法2013.12.012)
【裁判要旨】被告人贩卖、运输含有甲基苯丙胺、氯胺胴等两种以上毒品成分的“奶茶”、“神仙水”等新型毒品混合物,涉案毒品的数量应以查证属实的甲基苯丙胺作为定案毒品的数量和量刑依据,不以纯度折算,其他毒品成分、含量可以作为辅助量刑情节考虑。对毒品数量虽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标准,如果经鉴定毒品含量极低,掺假或稀释之后的数量才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可以不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
【案号】一审:(2012)通中刑初字第0005号二审:(2012)苏刑一终字第0096号
33.特情引诱毒品犯罪案件的证据审查(人民司法2013.14.021)
【裁判要旨】特情介入的毒品案件,如不能排除犯意引诱的可能,且特情的证言可信度低,毒品来源不清,毒品的货主不清,被告人与涉案毒品缺乏关联的,应认定为证据不足,疑罪从无,宣告被告人无罪。
【案号】一审:(2009)遵市法刑一初字第62号(2011)遵市法刑一初字第14号(2011)遵市法刑一初字第84号(2012)遵市法刑一初字第97号二审:(2010)黔高刑一终字第108号(2011)黔高刑三终字第135号(2012)黔高刑三终字第37号(2013)黔高刑一终字第39号
34.网络贩卖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的定罪量刑(人民司法2013.16.027)
【裁判要旨】行为人出于牟利的目的,通过网络贩卖国家严格管控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致使大量的麻醉药品去向不明,给社会造成的潜在危害巨大,其行为应以贩卖毒品罪论处。对于该类型犯罪应严格入罪条件,作为新类型毒品犯罪案件处理的量刑,应当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综合考虑药理作用、药物依赖性和危害性程度、滥用情况及其医疗作用等因素,防止打击面过大和引起罪刑失衡的现象。
【案号】一审:(2012)扬邗刑初字第0137号二审:(2012)扬刑终字第0043号
35.违法违禁使用的芬特明属于毒品(人民司法2012.06.013)
【裁判要旨】芬特明作为一种精神药品,其本身并不是毒品,但是,违法违禁使用的芬特明便具有了毒品的实质特征,即依赖性、危害性、违法性,属于毒品。同时,我国法律相关条文只规定了常见毒品的量刑数量,因此需要将芬特明折算成海洛因或者其他有明确量刑数量的毒品来确定量刑标准。
【案号】一审:(2010)成铁刑初字第18号
36.交叉型毒品共同犯罪中的数量认定及量刑(人民司法2012.12.015)
【裁判要旨】交叉型共同犯罪下应结合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认定毒品数量;人货分离拒不认罪状态下,应严格审查在案证据的证据能力、证明力以及相关的逻辑关系,判断在案证据能否形成证据链,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毒品数量是量刑的重要情节,但不是唯一情节。量刑时,特别是在考虑是否适用死刑时,应当考虑毒品数量、犯罪情节、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以及当地禁毒形势等各种因素,区别对待。
【案号】一审:(2009)扬刑一初字第0021号二审:(2010)苏刑三终字第17号
37.传授制毒方法行为的定罪处罚(人民司法2012.12.061)
【裁判要旨】传授制毒方法的行为人主观上没有制造毒品的共同犯意,也不明知被传授人学习制造毒品是为了贩卖,不构成制造毒品的共犯或贩卖毒品的帮助犯,应以传授犯罪方法罪定罪处罚。行为人所传授的制毒方法最终能否成功制造出毒品,不影响对传授犯罪方法罪的认定。
【案号】一审:(2009)锡刑二初字第9号二审:(2010)苏刑二终字第0005号
38.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可不受递档减轻处罚规定的限制(人民司法2012.16.055)
【裁判要旨】被告人携带了600多克的配料准备制造毒品,在准备配料的过程中即被查获,其犯罪行为属于预备阶段,可以比制造毒品罪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39.帮助毒贩收取毒资的定性(人民司法2011.12.055)
【裁判要旨】明知他人贩卖毒品仍帮助收取毒资,属于事中帮助犯,应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在具体认定贩毒数量时,应正确适用有利于被告人原则。
【案号】一审:(2008)舟刑初字第18号
40.以毒品抵扣借款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人民司法2011.14.054)
【裁判要旨】提供毒品给吸毒者吸食以抵扣借款的行为应区别对待:如果行为人以毒品抵扣借款而从中赚取差价,此种行为符合贩卖毒品而从中牟利的行为构成要件,应认定属于贩卖毒品犯罪;如果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以牟利为目的而为借款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少量毒品以抵扣借款,则一般不宜作为刑事犯罪处理。
【案号】一审:(2009)深福法刑初字第1797号
41.寄存贩毒分子的毒品构成窝藏毒品罪(人民司法2011.22.015)
【裁判要旨】行为人碍于老乡情面,同意贩毒分子将用于贩卖的毒品寄存于自己的暂住处,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认定为窝藏毒品罪。
【案号】一审:(2010)厦刑初字第120号二审:(2011)闽刑终字第196号
42. 吸毒者为个人吸食携带毒品的定性(人民司法2010.12.008)
【裁判要旨】从立法宗旨上看,吸毒者个人吸食携带毒品的行为不符合运输毒品罪主观方面犯罪构成:从行为本质上看,吸毒者为个人吸食携带毒品的行为系对毒品的动态持有;从最高法院会议纪要上看,吸毒为个人吸食携带毒品的行为应定性为非法持有毒品。
【案号】一审:(2009)深宝法刑初字第585号 二审:(2009)深中法刑一终字第341号
43. 特情介入对毒品犯罪量刑的影响(人民司法2010.12.011)
【裁判要旨】特情介入是侦破毒品犯罪的有效手段,对特情介入属性的认定及特情介入对毒品犯罪量刑的影响涉及对毒品犯罪分子的公正处罚。
【案号】一审:(2009)渝一中法刑初字第53号
44. 特情侦查前已形成贩毒犯意,不认定犯意引诱(人民司法2010.12.010)
【裁判要旨】同题
【案号】一审:(2008)开刑初字第0069号二审:(2008)通中刑一终字第0093号
45. 毒品含量对量刑的影响(人民司法2010.14.057)
【裁判要旨】(无,仅作索引提示)
【案号】一审:(2009)湛中法刑三初字第45号
46. 零口供下的毒品犯罪认定(人民司法2010.16.054)
【裁判要旨】毒品犯罪隐蔽性强,一些不是当场人赃俱获的幕后指挥者、毒品提供者到案后,往往会千方百计地掩盖罪证,拒不供认罪行,试图逃避刑事处罚,给认定案件事实带来很大困难。对此,应当结合全案的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零口供被告人的辩解是否成立,内容是否可信,其他证据所形成的犯罪事实是否完整、自然,是否可以排除串供、逼供、诱供的情形,进而确认零口供被告人的毒品犯罪事实是否成立。
【案号】一审:(2010)湛中法刑三初字第24号
47. 制造毒品犯罪幕后老板的审查和认定(人民司法2010.24.004)
【要点提示】制造毒品犯罪的幕后老板拒不认罪,同案被告人在庭审中均予翻供,致使准确认定幕后老板及其在共同制毒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的难度加大。对此,应仔细甄别全案证据,通过证据间的相互印证来审查认定。
【案号】一审:(2008)成刑初字第115号二审:(2008)川刑终字第783号复核审:(2009)刑五复51220626号
48. 对多次贩毒不能机械地判处三年以上刑罚(人民司法2010.24.058)
【裁判要旨】多次贩卖K粉共3.48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量刑标准》)规定,多人多次贩卖毒品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但氯胺酮(俗称K粉)属新类型毒品,其毒性相比传统毒品海洛因要弱,在国内泛滥的时间也不长,实践中涉及其犯罪的量刑也缺乏经验。若将其机械地与传统毒品冰毒或海洛因等同看待并进行量刑,很容易造成量刑的整体失衡。
【案号】一审:(2009)金刑初字第132号二审:(2009)汕中法刑二终字第34号
49. 贩毒网络中的共犯形式和罪责区分(人民司法2019.8.018)
【要点提示】贩毒网络中各被告人之间往往存在多种共犯形式。正确区分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裁量刑罚,首先要查明共犯形式和各被告人之间的关系,再综合考量各被告人的贩毒数额及在贩毒网络中的地位、作用等情节决定刑罚。对被告人适用死刑应特别慎重,毒品犯罪数额不是量刑的唯一依据。对于贩卖毒品数量巨大但有特定的酌定从轻情节的贩毒分子,可以考虑从轻处罚,最终保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号】一审:(2007)怀中刑一初字第11号二审:(2007)湘高法刑终字第266号复核:(2008)刑五复26986163号
50. 以物理方法精炼毒品应定制造毒品罪(人民司法2010.12.008)
【裁判要旨】以蒸馏等物理方法,将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提炼成冰毒晶体,足以改变毒品成分和效用,属于以物理方法精炼、提纯毒品的行为,不同于单纯的将毒品掺杂、掺假行为,应当依法认定为制造毒品罪,予以准确惩罚和打击。
【案号】一审:(2008)沪一中刑初字第186号
51. 毒品共同犯罪案件被告人翻供的审查与判定(人民司法2010.16.010)
【裁判要旨】毒品犯罪案件中,被告人到案后为逃避罪责而翻供的现象较为常见。对此,既不能无视其翻供内容,一律采信其以往所作有罪或者罪重供述,也不能遇翻供就生疑,认为前供一律被否定,从而得出案件没有有罪供述乃至事实不清的意见,而是应当结合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被告人的翻供理由是否成立,内容是否可信,进而确认有罪事实是否成立。
【案号】一审:(2008)渝一中法刑初字第90号二审:(2008)渝高法刑终字第252号复核:(2009)刑五复50087778号
文章来源:刑事正义“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