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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拘传措施应进一步完善和细化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8-05-25 18:17 阅读:
 
 
拘传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五种强制措施之一,其特点是以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来保障刑事侦查、起诉和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但是,从司法实践的具体操作来看,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关于拘传强制措施的相关规定过于原则、笼统,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和细化。
    一是应进一步细化延长拘传期限的事由。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这一规定要求,延长拘传时间既要符合案情特别重大、复杂,又要符合拘留、逮捕条件。但是,“案情特别重大、复杂”是一个比较模糊的概念,这不仅让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没有具体的把握标准,也容易造成司法机关滥用新的规定,任何案件均以重大、复杂为由,无条件延长拘传时间至24小时,限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笔者认为,根据新修改的《刑诉法》第89条、第148条并结合我国具体情况,可将“案情重大、复杂”具体化为两种情形:一是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犯罪、重大毒品犯罪以及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等重大案件可以延长拘传时间至24小时;二是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长拘传时间至24小时。
    二是应设置延长拘传期限的审批程序。虽然修改后的刑诉法规定了延长拘传期限的法定事由,但是在实践中该怎样延长,是否需要审批,如果需要审批又该如何审批没有作进一步规定。拘传作为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拘传时间的长短直接影响到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这一基本权利。因此,从保障犯罪嫌疑人基本人权角度出发,如果要延长对犯罪嫌疑人的拘传时间必须设置相应的审批程序。笔者认为,如果要延长拘传期限,应由具体案件的承办人员提出申请,报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再由办案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通过增设审批程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拘传延期的滥用,从而达到保障犯罪嫌疑人基本人权的目的。
    三是应对讯问期间的饮食和休息时间作出明确规定。本次刑诉法修改,规定了“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休息时间”,但是缺乏必要的执行细则,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全凭办案人员把握,如果把握不好不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也影响了取得证据的真实性。因此,应当设置必要的细则明确饮食和休息时间,笔者认为可完善为:在24小时内,必须保证嫌疑人连续8小时的休息,不受讯问或来自办案人员的干扰。
    四是应明确前后两次拘传的间隔期限。本次刑诉法修改,保留了“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但是仍未规定两次拘传之间的时间间隔。从立法精神出发,两次拘传之间应该有相对合理的、明确的时间间隔。从司法实践来看,把拘传作为突破案件的手段,以连续拘传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的情况虽然已明显减少,但仍是一个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两次拘传的间隔不得少于8小时,这主要是为被拘传人提供必要的休息时间。对于拘传结束后不到8小时内,犯罪嫌疑人有逃跑或毁灭证据等迹象的,侦查人员可以立即进行拘传,而不受8小时限制。
 
来源:西部法制报 作者:周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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