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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辩诉交易制度中被害人占有一席之地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20-11-10 18:16 阅读:
 
 
卢莹
 
  自上世纪70年代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确认辩诉交易制度以来,美国每年适用辩诉交易制度结案的比率逐步递增,时至今日联邦定罪判决的97%、州定罪判决的94%都是辩诉交易的结果。用肯尼迪大法官的话说,“辩诉交易已经不是刑事司法制度的附属物,它本身就是刑事司法制度。”然而,该制度在最初适用时将被害人排除在外,由检察官与被告人双方就罪数、罪名或量刑进行协商,法院通过审核赋予辩诉协议以法律效力。随着被害人权利运动的兴起,犯罪被害人在辩诉交易中逐渐有了一席之地。
 
  诉辩交易中被害人享有的权利,主要是指知情权和发表意见权。知情权,即被害人有获取信息的权利,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与辩诉协议相关的信息,如检察官拟开展辩诉协商的决定及理由、辩诉协议的内容、法院举行答辩听证的日期、时间及地点等。第二类是关于自身权利的信息,即辩诉交易程序中享有哪些特定权利,如有权与检察官进行协商,有权出席答辩听证,有权在答辩、量刑等任何公开程序中发表意见等。联邦《犯罪被害人权利法》规定,检察机关和其他司法机构须尽最大努力确保犯罪被害人知悉其所享有的权利。有些州在检察官办公室设有被害人协调者,以帮助被害人理解他们的权利。
 
  发表意见权。被害人的意见主要围绕两方面:一是犯罪行为对被害人所造成的影响、后果,二是针对辩诉协议表达自己的看法。发表意见的阶段主要有两个:一是在控辩双方辩诉协商阶段;二是法庭在决定是否接受辩诉协议的答辩听证阶段,被害人出席法庭,以口头或书面陈述方式发表意见。根据不同州的立法规定,被害人可以在上述一或两个阶段发表意见。
 
  被害人参与路径。美国辩诉交易的决定者除被告人外,还有检察官和法官,被害人在与后两者的沟通中发表意见,实现参与辩诉交易的目的。
 
  在辩诉协商阶段与检察官协商。绝大多数州都允许被害人就协商中的答辩协议与检察官进行一定协商。根据美国司法部的统计,29个州已经要求在辩诉交易阶段检察官必须与被害人进行协商并且获得他们对辩诉交易的看法。有些州的法律中没有明确被害人的意见应以何种方式体现,有些州则明确被害人意见以书面形式呈现,如伊利诺伊州法律要求检控官在开始答辩协商前须询问被害人意见,且如果被害人准备了书面陈述,则在答辩协商时必须加以考虑。
 
  在法庭接受辩诉协议前向法庭作陈述。犯罪影响是法庭在决定是否接受辩诉协议时的重要考虑因素之一,目前美国至少有三分之一的州允许被害人在答辩听证程序中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发表意见。如罗德岛州规定,法庭在接受辩诉协议前,被害人有机会出席法庭,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影响发表意见。个别州规定,当被害人未能出席听证或呈交被害人影响陈述时,检察官须告知法庭被害人对辩诉协议的意见。如明尼苏达州要求如被害人未能出席以表示他对答辩协议的看法,且被害人已向检察官表示反对意见,则检察官必须将这些意见告知法庭。
 
  保障被害人参与的措施。为有效促使被害人参与到辩诉交易程序中,美国部分州通过要求检察官向法庭提交与被害人协商的证明材料,借此强制检察官与被害人进行协商。例如,亚利桑那州法律规定,法庭不应接受答辩协议除非……检察官告知法庭被害人对答辩协商的看法。阿拉巴马州和印第安纳州都有相似规定。有些州虽然赋予被害人一般性的协商权且没有特别要求检察官确认被害人关于协议的看法,此时检察官也有义务对此作出记录。
 
  此外,美国联邦和一些州赋予被害人特定的司法救济措施。如联邦《犯罪被害人权利法》规定,被害人在权利被侵犯时可以向上诉法院申请强制命令书,当被害人发表意见的权利在辩诉交易前或辩诉交易中被侵犯,允许被害人可以重新启动认罪答辩和量刑程序。亚利桑那州法律赋予被害人类似的权利。2011年,俄勒冈州最高法院在一起上诉案中认为,因一审违反被害人获知辩诉交易和出席量刑听证的宪法性权利,裁定撤销原量刑,命令重新启动量刑听证,让被害人出席并发表意见。
 
  被害人参与的后果。被害人的参与并不意味着可以命令检察官或否决检察官的辩诉交易决定。如威斯康辛州明确规定,检察官与被害人协商的职责并不限缩其在处理与被告人有关的任何刑事指控中所享有的自由裁量权。明尼苏达上诉法院在州诉约翰逊一案重申了这一原则,该案中一审法院仅基于被害人的期望就撤销了对被告人的两项刑事指控。上诉法院则认同检察官的指控,将案件发还重审,并指出“检察官决定开始并维持刑事指控,一个私人(公民或被害人)没有启动或终止一项刑事指控的单方权利……被害人关于指控的意愿,尽管非常重要,但不是决定性的”。
 
  被害人的参与可能会影响法官的裁判。赋予被害人发表意见的权利,给予他们一个“发声”的机会,意味着法庭多了一个获取信息的渠道。由于美国法官没有调查取证的职权,其在法庭上获得的案件信息是由检察官、被告人“筛选”“截取”的,被害人的参与为法官裁判提供了另一种视角。法官在听取被害人意见后,如认为辩诉协议对被告人来说过于宽大,则有权拒绝辩诉协议。如佛蒙特州诉克拉克案中,法庭在听取被害人影响陈述后就拒绝了过于宽大的辩诉协议。康乃狄克州诉托马斯一案中,法庭也作出了类似的裁判,拒绝辩诉交易,改以陪审团审判方式审理案件。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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