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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信用卡犯罪研究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8-05-24 23:53 阅读:
网络信用卡犯罪研究
 
一、网络信用卡犯罪概述
 
(一)可网上支付信用卡之概念
 
不局限于空间和时间,开通网上银行业务的可以进行网上消费活动的信用卡。信用卡网上支付的流程如下所示:
 
客户申请开户→银行审核→客户通过信用卡进行网上消费→网络商家向银行验证信用卡的真实性→验证成功,商家确认订单筹备发货→商家请求银行兑现。
 
(二)网络信用卡犯罪概念、特征及手段
 
1.网络信用卡犯罪之概念
 
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目的,通过互联网系统利用可网上支付信用卡所具有的限额透支功能,故意实施的导致他人财产损失的犯罪活动。
 
2.网络信用卡犯罪之特征
 
与传统的信用卡犯罪相比,利用网络实施信用卡犯罪有其独有的特征,具体表现在如下方面:
 
第一,犯罪手段多样性。只要是使用者能够准确无误地提供信用卡的信息,就算信用卡有明显地被作假地的痕迹(如制作拙劣的伪造信用卡),计算机系统或者银行内部终端操作系统会自动忽略这些瑕疵给使用者提供透支服务。也正是因为上述弊端地存在,网络系统逐渐成为犯罪人实施金融犯罪的首选设备。网络的开放性必然导致犯罪手段的多样性,犯罪行为人可以通过网购、网上证券交易、网上博彩等多种行为实施信用卡犯罪行为。
 
第二,突破区域的局限性。经济的全球化以及网络系统的开放性使得犯罪分子利用网络进行犯罪行为不再局限于某一地域范围内,也即网络所及之处都可以实施网络犯罪。犯罪分子只要是获得信用卡相关信息后便可以通过网络系统进行大范围的网上信用卡犯罪行为,使多个国家的被害人受到财产损失。
(上海辩护律师网   尹海山 律师编辑)
第三,犯罪活动不易被识别。实践中,犯罪人虽然多次通过网络实施信用卡犯罪行为,但是由于银行服务终端系统并非是智能的,并不能对犯罪人所有的行为进行识和区分,这便不可避免地导致犯罪行为不能及时被发现。与此同时,通过网络自助系统,洗钱行为也可以由可网上支付的信用卡转化为合法的资产而不被银行察觉。不得不说,网上银行为金融犯罪行为提供了一个隐蔽的发展温室。
 
3.网络信用卡犯罪的手段
 
第一,“二维码”。信息产业时代,手机在不断地更新换代,其所具备的功能也是越来越多。二维码的扫描功能可以检验商家所卖出的产品是否是正品的同时也可以和其他商家的同种商品价格比较,从而做出最优选择。目前,这项功能正被越来越多的年轻人使用。黑客正是利用带病毒的二维码袭击消费者的手机,消费者用被病毒入侵的手机进行手机支付宝或者手机网上银行付款时,黑客盗取手机用户的信用卡信息,然后用该信息进行犯罪活动。
 
案例一:市民张先生可谓是新生代的“扫描控”,不仅在购物消费的时候扫描二维码就连在普通的杂志上看到二维码也要用手机扫一扫。在一次扫描中,张先生不小心扫到了被黑客植入病毒的二维码。张先生在手机网上银行进行支付的时候,其信用卡信息便被黑客盗取。不久,张先生收到信用卡发卡银行的一条透支1 万元的信息。这时候张先生才意识到自己的信用卡信息被盗用,随即报案。
 
第二,“网络钓鱼”。网络钓鱼,也称Phishing,并非是一种刚显现的网络信用卡犯罪手段,然而其危害却呈现出泛滥之势,逐步成为最常见的网络信用卡犯罪手段之一,严重威胁着网络信用卡的安全。Phishing 是犯罪行为人通过网络系统漏洞,伪造一些足以以假乱真的假网站诱使受害人按照指定的方法进行操作进而套取受害人信用卡的重要信息的行为。如图所示:
 
“网络钓鱼”这种非法现象之所以能够快速大量滋生,除了网络黑客高超的技术手段外,其主要原因还在于消费者自身怀有贪图小便宜的消费心理。例如黑客发布“淘宝周年庆,您被幸运大奖砸中,需要您提交信用卡信息”、“双十一来临,秒抢神器”“腾讯幸运用户,免费赠Q 币”、“信用卡支付打折优惠”等虚假信息。一些贪图小便宜,抱有侥幸心理的用户常常会因为这些信息而丧失理智,步步陷入早已设好的圈套。
 
第三,主动攻击银行信用卡系统。“黑客”或者发卡银行的内部工作人员在银行的信用卡信息管理系统中增设虚假的信用卡账户信息,通过客户服务终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第四,仿冒他人进行虚假网上交易。网络信用卡犯罪与传统的信用卡犯罪的重要区别在于传统的信用卡犯罪需要持有实物信用卡,因此犯罪人为了获得信用卡所有人的相关信息便需煞
 
费苦心地实施各种犯罪行为(例如盗窃信用卡,伪造信用卡等),然而网络信用卡犯罪简化了犯罪行为,利用网络实施信用卡犯罪的行为中不需要取得实物的信用卡,只要得到被害人的信用卡帐号和密码便可以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第五,信用卡拒付。指的是持卡人在支付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向银行申请拒付账单上的某笔交易。
 
案例二:网民王某通过可网上支付信用卡进行网上消费,在一次预定宾馆中,王某以宾馆房间和网上描述不一致,在住过一晚后向信用卡发卡机构申请拒付,宾馆为息事宁人,免费为王某提供了一晚的住宿。王某经过此次后,尝到了拒付的甜头,以不同的借口,屡屡实施拒付行为,多次进行免费消费活动。在一次网购消费中,王某以自己的信用卡被盗为由,向信用卡开户银行申请拒付,因为多次申请拒付的记录,开户银行在收到网购卖家
 
的投诉后对王某进行调查,最终水落石出,王某落网。
 
第六,恶意透支。案例三:出身于农民家庭的尹某,,刚一毕业就找到了一份收入不错的工作,但是大城市较大的生活压力加上初入职场较多的应酬使得尹某感觉入不敷出。2012 年6 月,尹某通过代办信用卡机构办理了一张透支额度为5 万元的信用卡并开通信用卡网上银行业务。尹某通过网上可支付信用卡业务以及POS 机套现行为透支了近5 万元。三个月后,在银行催收无果情况下,警方介入,尹某最终以信用卡诈骗罪被检方提起公诉。
 
案例四:行为人田某在网上申请办理不同银行的信用卡账户后,在A 行进行透支,通过B 行信用卡偿还A 行的透支款项,通过C 行的信用卡偿还B 行,然后再透支A 行的偿还的C。刚开始,还可以通过这种循环往复的行为方式来偿还各行的透支金额,但是由于某次田某需要大笔的资金做生意,便一下子向三个银行同时进行透支,但是由于投资失败,在银行发出两次催收通知后,田某仍不能将透支的钱偿还,田某最终落网。
 
二、网络信用卡犯罪刑事立法现状及其完善
 
(一)信用卡拒付
 
信用卡的传统消费方式中,信用卡拒付现象之所以极少见是因为消费者所进行的消费交易都是在柜台上进行的,能够及时取得消费者的签名。然而,在虚拟的网络大环境下,持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人进行网上消费后往往能够实现拒付的目的。信用卡消费后拒付这一现象在发达国家相当突出并且呈现出泛滥之势,在信用卡刚刚起步的我国这类行为表现的还不是特别的突出,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不久的将来,这类行为势必在我国大量发生。这类行为并没有被规定在我国《刑法》的信用卡犯罪类型中。然而这种行为威胁着金融体系,没有刑法的规制,不利于维护信用卡管理体系的安全。笔者认为这类行为客观上通过信用卡实施了诈骗行为,主观上又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目的,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应该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二)信用卡犯罪只限于持卡消费的局限性
 
按照传统的理论,行为人持有实体信用卡进行犯罪活动才能够成立相应的信用卡犯罪。然而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通过无卡方式,紧紧凭借信用卡卡号和密码便可以进行消费的人数越来越多,于此同时,网购信用卡诈骗行为也是层出不穷。我国刑法和相对应的司法解释都没有将无卡诈骗行为规定为信用卡诈骗行为,立法方面的不完善导致这种行为只能做无罪处理。很明显,立法上的疏漏放纵了此种行为。笔者认为,这种利用网络进行无卡消费诈骗的行为虽然与传统的信用卡犯罪行为有一定程度的差异,但是本质上都是一样的,都是怀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通过信用卡进行诈骗的行为,因此这种无卡消费诈骗行为也应该被规定
 
为信用卡诈骗罪。
 
(三)恶意透支信用卡的适用
 
有些不具有信用卡资信资格的客户,为了套取银行资金,往往通过民间的信用卡代办机构来办信用卡。据了解,通过代办机构办卡的客户中有5%-6%的客户都具有恶意透支的目的。案例三这种情况下,行为人通过代办信用卡机构出具虚假的资信证明,并通过POS 机套现或者网上银行业务进行恶意消费,在银行催收后仍不能偿还透支数额,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为具有恶意透支的主观意图。
 
在案例四中,行为人利用法律的漏洞,只要是不出意外,行为人便可以在没有进行偿还的情况下免费享受服务。笔者认为,实施这种行为的行为人一开始就怀有不偿还的目的,且客观上实施了透支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国信用卡安全管理制度造成了威胁,使资金在无形中盗用,我国刑法应该对这种行为加以规制,将其认定为恶意有透支行为。
 
(四)网络信用卡犯罪之刑事管辖权
 
网络的迅速发展撼动了传统司法的管辖基础,网路的开放性使得网络信用卡犯罪很大程度地涉及域外信用卡犯罪问题,因此,网络信用卡犯罪的刑事管辖权问题对司法机关来说将是一个不小的难题。此类案件中会有多个管辖的连接因素:发卡机构所在地、犯罪人所在地、网络服务器所在地、被害人所在地、犯罪结果发生地等。虽然网络信用卡犯罪有如此多的管辖连接点,但是由于其独有的特点与传统的管辖权有冲突,实践中或许会出现各地司法机关均不受理的尴尬局面。笔者认为,在面临网络信用卡犯罪案件的时候,应该充分发挥司法制度的灵活性,贯彻最密切联系原则来确定司法管辖权以期减少司法管辖冲突。
 
(五)网络信用卡犯罪的既遂与未遂
 
银行网络进行信用卡结算需要一个过程,行为人已经实施信用卡资金转账行为,但是还没有到账这段时间内,如果行为人的范围行为被发现,此时是犯罪既遂还是犯罪未遂有一定的争议。笔者认为应当以“失控+控制”为原则,在上述情况下,行为人虽然将被害人的资金进行了转移并脱离了被害人的实际控制,但是由于被害人能够及时报案挂失,使得信用卡上的资金得以及时冻结,实际上并没有丧失对信用卡里资金的控制权,犯罪人也没有实际取得信用卡里资金的控制权,此时应该认定为犯罪未遂。
 
三、结语
 
网络无卡消费方式的盛行在方便消费者的同时也给信用卡安全带来了极大的隐患。刑事立法上的缺陷,给网络信用卡犯罪提供了滋生的空间。据统计,每年因网络信用卡犯罪而造成的财产损失在所有的财产类型犯罪案件所造成的财产损失中占有不小的比重。我国应该及时完善立法,保障信用卡产业的良性发展。
 
【作者简介】
 
李汶霏,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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