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海山律师
当前位置: > 刑事程序 > 侦查 >
警察入户搜查的合法程序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8-04-25 09:52 阅读:
 
  谁可以依法搜查
 
  有权搜查的人员是指经合法授权或批准依法对刑事案件执行侦查、预审等任务的侦查人员,在我国大陆包括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侦查人员以及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案件的侦查人员。
 
  可以依法对谁进行搜查
 
  1、刑事方面:搜查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证据的人。
 
  2、民事方面: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
 
  警察搜查的合法程序
 
  1、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执行搜查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36条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这里说到的紧急情况包括:
 
  (1)可能随身携带凶器的;
 
  (2)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
 
  (3)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
 
  (4)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5)其他突然发生的紧急情况。
 
  若警察没有搜查令,又不存在上述紧急情形强制搜查的,涉嫌程序违法,可以向上级公安部门反映投诉。
 
  那么搜查令有什么讲究?
 
  搜查令是公安(含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负责人批准,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的司法指令。
 
  公安机关的搜查证,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人民检察院的搜查证,要由检察长签发。而搜查令要盖上签发单位的公章。
 
  另外,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该搜查令由院长签发搜查令。
 
  2、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3、搜查时,不得无故损坏被搜查人的财物。对搜查中发现的与案件无关的个人私生活情况,不得泄露。
 
  4、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责任
 

相关案例

查看更多内容

本站相关案例及文章

警察入户搜查的合法程序司法解释

查看更多内容
上一篇:逮捕的形式要件是什么?
下一篇:传唤的法定程序
相关文章
尹海山律师

友情链接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969号谷泰滨江大厦13层1301室(南外滩 靠近董家渡路)电话:18616344909 EMAIL:86054476@qq.com
Copyright 2015-2022 上海辩护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12004137号-1
 
QQ在线咨询
咨询热线
186-163-44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