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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退回补充侦查提升刑事诉讼质效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7-11-14 10:29 阅读:
作者:张庆苗 魏宏溥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侦查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权的重要内容之一。退回补充侦查作为诉讼过程中事实证据的补强程序,在提高案件办理质量,树立司法权威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但在退查制度运行过程中,因为案多人少、考核机制错位、立法不足等原因,导致存在退查率高、退查质量差、退查机制运行异化等问题,退回补充侦查制度亟待进一步完善。在此,以南方某省一县级市检察院办案情况为例进行分析,提出相应建议,以期有益于完善退回补充侦查制度。
 
  退回补充侦查制度运行现状及遇到的问题 
 
  自2014年至2016年,某市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案件分别为2744件、2635件、2641件,其中一次退查案件占比分别为16.5%、16.9%、13.6%;二次退查案件占比分别为2.7%、3.8%、2.8%。从退查案件的类型来看,以多人多起犯罪复杂案件居多,特别是相当数量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污染环境、合同诈骗等犯罪案件退查率比较高。退回补充侦查中遇到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原因多样,标准不一。主要原因包括:
 
(1)案件事实未查清,证据互相矛盾,间接证据调取不充分,忽略客观证据或者犯罪嫌疑人侦查过程中提出的辩解、补充鉴定等,直接影响认定犯罪;
 
(2)缺少前科劣迹材料、刑满释放证明、已判决关联犯或同案犯的证据材料等,此类证据虽然不直接影响定罪,但对从整体上把握案件客观情况有较大影响;
 
(3)犯罪嫌疑人不到案、取保候审期间又犯新罪;等等。
 
  效率低,效果不理想。从退回补充侦查案件最终处理结果来看,有的案件经过补证,达到了起诉标准。但在退查的过程中,由于存在公诉人制作退查提纲规范性、引导性不足,侦查人员心存抵触、怠于侦查,双方之间沟通不及时等原因,相当部分的退查案件是在接近1个月的退查时限结束时才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自行侦查案件数量较少。办案人员在审查起诉中发现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情况,大多选择退回补充侦查,主动开展自行侦查的案件数量相对较少。
 
  运行机制规范化不足。对于退回补充侦查后仍然达不到起诉标准的案件,实践中的处理方式主要有:退查后,侦查机关未再移关;移送机关撤回案件;作存疑不起诉、相对不起诉或者绝对不起诉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规定,经审查及退查仍不符合起诉标准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对于其他处理方式,监督不够,存在隐患。
 
  退回补充侦查制度运行中遇到问题的原因 
 
  退回补充侦查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与案件侦查基础未夯实,以及相关运行机制、监督机制的不完善等不无关系。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原因:
 
  案件侦查质量不高。一是侦查机关人员年轻化突出,办案经验缺乏,证据意识及诉讼程序意识不强,影响证据收集、固定;二是侦查机关内部重视考核办案数量,对侦查质量重视不够,导致侦查人员更重视挖掘新案件,而对侦查质量提升、退查案件补侦心存懈怠;三是侦查机关有关部门未能起到有效“过滤”作用,导致一些“夹生”“带病”案件移送审查起诉;等等。
 
  缺乏应有监督。一是外部监督有待强化,碍于与侦查机关的配合关系,有的办案人员对侦查取证不到位或者违法行为,拉不下脸面,能放则放;二是监督方式不足。对检察机关监督侦查活动方式,明确规定的仅有书面纠正违法或口头纠正违法,但上述两种纠违一般侧重于侦查程序及实体的重大违法行为,无法对案件侦查证据收集不到位、事实调查不清等问题进行监督;三是对退查缺少监督,存在个别以退查方式“借时间”的问题;等等。
 
  自行侦查运用影响因素。一是有的办案人员自行侦查意识不够,习惯性依赖补充侦查;二是自行侦查与退回补充侦查内容难区分,且过于强调自行侦查容易导致侦查机关推卸补侦责任;三是审查期限以及案多人少的现状导致自行补充侦查精力不足;四是侦查资源受限,没有完备的侦查资源,如人口信息库、协查平台等。
 
  存在随意移送情况。司法实践中,个别侦查机关为转移上访、闹访矛盾而将“带病”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在审查此类案件中以绝对或存疑不起诉方式审结案件存在一定现实困难,更愿意采用退回侦查机关自行处理的方式。
 
  完善退回补充侦查制度的主要措施
 
  鉴于上述原因,笔者建议从以下五个方面完善退回补充侦查制度:
 
  从侦查入手,夯实案件质量基础。一是强化侦查人员对证据规则的学习,增强证据意识,克服“重破案、轻诉讼”“重口供、轻取证”的传统思维;二是引导侦查工作注重使用科技侦查手段,运用视听资料,重视物证、书证等客观性证据的收集和运用,减少对口供等言词证据的依赖;三是要强化侦查人员树立诉讼意识,推进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和旁听庭审机制建设;四是建议公安机关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率及原因纳入考核指标,以促使侦查人员提升责任心,全面收集证据,避免将“夹生”“带病”案件移送审查起诉。
 
  健全退回补充侦查监督机制,保障退查实际效果。一要拓展检察监督方式,除纠正违法形式外,对调查取证不到位、必要证据不收集等明显的侦查瑕疵行为,应当形成书面规范取证意见书进行监督;对案件退查期限届满而未移送审查起诉的,应要求侦查机关书面说明理由,并报送案件补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如有不规范情况应书面纠正;对搁置不办或者补查不力的,应以书面函或其他形式加强督促。二要建立自我监督机制,加强对退查案件的抽查、监督和考核,对退回补充侦查案件的必要性、退回补充侦查提纲的规范性进行监督,树立“有效退补”观念。对有必要补查的,要看补查内容是否有取得的可能,退查提纲的制作是否规范,退查提纲是否明确指出案件事实和现有证据存在的问题,补查理由和目的等是否可以使侦查人员能够准确、迅速领会意图,有的放矢地进行补查。三要准确界定和把握退查和自行侦查的条件及其适用范围,对可以自行侦查、边审查边补证的,不得适用退补措施。
 
  善用自行侦查权。比如,对于某些关键证人证言等证据,检察人员应自行侦查,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及有效性。就目前情况看,为确保自行侦查的效果,应从三个方面着力:一是要办案人员进行必要的侦查技能培训;二是要充分保障自行侦查的资源调配;三是可视情况与侦查人员共同侦查,以达到有效侦查的效果。
 
  进一步规范刑事案件退出诉讼程序机制。一是建议完善立法,在刑事诉讼法中增设对退查后仍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侦查机关经检察机关同意可以撤回案件的规定,并同时赋予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撤案权。二是建立退查后处理结果的备案机制,对于退查后公安机关无法按要求补充侦查,不再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在补充侦查期满前5日书面告知检察机关。三是检察机关应依法适用不起诉权,包括绝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或者相对不起诉,尤其是要通过存疑不诉或绝对不诉的适用对侦查机关进行有效监督。
 
  建立内外沟通交流机制。一是建立定期办案通报制度,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应定期召开办案通报会议,通报一段时期内退查案件的原因及办理情况,指出办案中应注意的事项,以促进侦查水平的提升。二是建立检察机关内部案管、侦监、公诉等部门之间的协作机制,对经过批捕环节的案件,公诉、侦监部门应加强沟通配合,交流批捕案件中已发现的事实和证据问题,掌握案件进程,及时引导侦查取证、补证,提升刑事诉讼质效。
 
  (作者单位: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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