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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裁程序与简易程序的比较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9-07-11 16:34 阅读:
 
 
2018刑事诉讼法修订新增了认罪认罚速裁程序,现就速裁程序与简易程序做一个比较。
适用的条件。简易程序强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程序适用以及对事实没异议。而速裁程序,除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外,有两个独特的特点,第一案件得是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一下的案件;第二不但认罪还要认罚。
不适用情形比较:速裁程序多了两项,其一为被告为未成年的;其二为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事项为达成调解或者和解。
程序简易的比较。简易程序不受送达期限、询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基本上属于可有可无,看情况来。而速裁程序的规定是不受送达期限的限制,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这个就更厉害了,要么叫速裁呢。两者的共性是被告人的最后成熟意见必须听取。
审判组织。简易程序可以是合议庭也可以是独任审判,但3年以上徒刑的必须合议庭。而速裁程序由于限定了3年以下的案件,所以一律独任审判。
宣判。简易程序没规定,那就是可以当庭宣判,也可以定期宣判。速裁程序一律当庭宣判。为什么可以当庭宣判呢,因为一般都采纳检察院指控的罪名与量刑建议。
审结期限。简易程序一般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可能三年以上的最长1个半月。而速裁程序受理后10日以内审结,可能判一年以上的最长15日。从审结期限看,速裁的名字非常妥当。
速裁程序是一项创举,从简单的概率统计的分布来看,符合速裁程序的案件是十分巨大的,增加速裁程序在节约司法资源提升服务效率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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