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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轻微刑事案件速办机制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8-05-14 12:50 阅读:
 
  中国法院网 任晓玲
 
今年以来,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刑事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在刑事案件增多、司法资源有限、案多人少的情况下,为了进一步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江安县人民法院通过观念思路创新、办案机制创新、办案方式方法创新和始终保障被告人权益贯穿于工作始终,优化配置刑事审判资源,探索对刑事案件实行繁简分流,对简案实行“快审”,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实行“精审”的办案模式,缩短办案周期,诉讼效率和被告人服判率得到提升,使刑事案件的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实现了有机统一,收到了较好社会的效果和法律效果。
  一、“轻刑快审”适用条件
  “轻刑快审”是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的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盗窃、故意伤害、容留吸毒等犯罪案件,依法可能判处三年(含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依法单处罚金,并符合下列条件: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3、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4、被告人同意适用速办机制的。
  二、“轻刑快审”具体方法
  2017年11月,江安县法院与公安局、检察院、司法局联合出台了《江安县开展刑事案件速办机制暂行办法》,明确适用“轻刑快审”案件标准,确定实行集中移送、集中审查、集中起诉、集中开庭的打包式模式。
  江安县法院收到人民检察院建议适用速办机制的公诉案件后,就审判阶段是否适用速办机制进行专门的审核,首先对人民检察院建议适用速办机制并依规定提供相关材料的案件,江安县法院在受案当日或次日完成受案的立案登记程序,经审查后,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自动延续适用速办机制办理案件,如经审查不符合速办机制条件的案件,江安县法院及时作出不同意适用速办机制的决定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适用速办机制审理的案件,江安县法院实行批量立案,设立专门的刑事办案组办理,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集中送达、排期,有关开庭通知等法律文书送达、公告期限可依便捷的方式特殊处理,通知、送达均可采用口头、书面或电子数据等合理有效的方式。对于该类案件采取集中开庭宣判,简化庭审过程,公诉人仅出示证据目录,公诉意见作简要总结,法庭辩论阶段主要围绕量刑展开。压缩个案审理周期,整个庭审过程每起10分钟左右。同时江安县法院在快速办案的同时也充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采取两次询问的方式,尊重被告人的程序选择,保障被告人作最后陈述的权利。
三、江安县法院2017年“轻刑快”办案机制启用情况
  不断提高审判质效,优化审判程序,着力开展刑事案件速办机制工作,自轻刑快审工作开展以来,江安县法院刑事审判庭2017年以来受理刑事案件共232件,其中适用简易程序49件。2017年7月前受理案件148件,其中适用简易程序23件,占受理案件数量15.5%,平均审理天数12.4天。2017年7月启动轻刑快办机制至今受理案件84件,其中适用轻刑快审机制案件26件,占受理案件数量30.9%,平均审理天数11.54天。自7月以后适用轻刑快审机制办理的案件中,危险驾驶案件8件,盗窃罪7件,故意伤害罪5件,容留他人吸毒罪3件,交通肇事罪2件,寻衅滋事罪1件。
  四、轻刑案件快速办理的基本价值
  1、是缩短办案周期、提升办案效率的途径
  通过对刑事案件实行繁简分流,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把有限的司法资源集中于办理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从而提高刑事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保证办案质量,促进司法公正。建立这一工作机制,符合中央关于司法改革的精神,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惩罚犯罪的刑罚越是迅速和及时,就越是公正和有益。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审理机制的实施,使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法院审判各环节办案期限都明显缩短,减少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审前羁押时间,诉讼效率显著提高。审理期间的缩短,有效地减少了嫌疑人翻供、串供以及证据湮灭等现象,反过来又推动了案件的快速审理,节省诉讼成本。(尹 海 山律师编辑)
  2、是公正司法的要求
  正所谓“迟到的正义非正义”,轻微刑事案件依法快速办理,可以使有罪的人及时受到惩处,无罪的嫌疑人及时得以解脱,被害人的物质和精神损失及时得到救济和抚慰,犯罪行为所破坏的社会秩序可以在短时间内得以恢复,将不和谐因素的影响降低到最小,正是公正司法的本质追求。事实表明,刑事案件发生之后,在社会各方面普遍关注的情况下及时做出处理,比时过境迁再予以处理,显然会取得更好的效果。
  3、是贯彻宽严相济政策的路径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核心是区别对待、宽严并用,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互补。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集中力量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以具体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和主观恶性为依据,对具体犯罪和犯罪人采取区别对待、宽严结合的运作手段,实现有力打击、威慑犯罪和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的统一,完成社会转型的顺利过渡。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处理机制正是在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环境中,通过对轻微案件快速、简化、从轻处理,做到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同时也能使司法机关针对犯罪及时做出反应,预防潜在犯罪,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是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体现
  司法实践中,如果不论是复杂案件还是简单案件,都按部就班办理,用足法定期限再转入下一个环节,虽然不违法,但必然影响诉讼效率,或者造成对轻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审前羁押时间过长,出现司法不公,侵犯人权。我们追求的正义,应当是一种有效率的正义。被告人有迅速接受审判的权利,即要求刑事诉讼能迅速进行,尤其是在被告人被羁押的情况下,能够在一个合理的期间内迅速地终结。轻微刑事案件的快速办理,是保障人权的基本要求。快速办理程序,确保被告人迅速接受审判,有效防止审前羁押期限与实际判决刑期的“倒挂”现象,有利于充分保障人权。
 
  (作者单位: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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