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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未上诉的被告人在二审中的诉讼地位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6-01-04 14:23 阅读:
 
刑事案件中,未上诉的被告人在二审中的诉讼地位
 
 
这里所称:“未上诉的被告人”是指,在共同犯罪案件中,一审判决后,该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而部分被告人则服从判决,不提出上诉的人。
 
由于刑事案件的特殊性,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特别规定二审法院对于上诉案件或者抗诉案件,二审法院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而是对整个案件统一进行全面的审理。况且,在一个共同犯罪的刑事案件中,某共同犯罪被告人的上诉,极有可能将整个案件推翻,或者是主犯、从犯位置改变、颠倒。所以,关于刑事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共同被告人上诉而部分共同被告不上诉,对其他被告都具有重大的影响,尽管部分共同被告没有上诉,但其判决都极有可能在上诉的被告人上诉审宣判后才能确定。尽管基于经验我们都知道,未上诉的被告在二审中改判的几率并不大。
 
基于刑事二审法院审理案件不受上诉和抗诉范围限制的特殊性,就产生了这样一个问题:该“未上诉的被告人”在二审的地位和作用如何?未上诉被告人的判决何时生效?
 
关于一问题的相关法律,主要集中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第299到323条。具体如下:
 
第二百九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宣告第一审判决、裁定时,应当告知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判决、裁定的,有权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也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否提出上诉,以其在上诉期满前最后一次的意思表示为准。
 
第三百零一条:上诉、抗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不服判决的上诉、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上诉、抗诉的期限,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计算。
对附带民事判决、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应当按照刑事部分的上诉、抗诉期限确定。附带民事部分另行审判的,上诉期限也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确定。
 
第三百一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抗诉范围的限制。
 
第三百一十一条: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第三百一十二条:共同犯罪案件,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未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仍应对全案进行审查。经审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构成犯罪的,应当终止审理。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作出判决、裁定。
 
第三百一十三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经审查,第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并无不当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只需就附带民事部分作出处理;第一审判决的附带民事部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以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第三百一十四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上诉的,第一审刑事部分的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二审期间,被告人除自行辩护外,还可以继续委托第一审辩护人或者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其他同案被告人也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
 
第三百二十三条: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重点围绕对第一审判决、裁定有争议的问题或者有疑问的部分进行。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审理:
(三)对同案审理案件中未上诉的被告人,未被申请出庭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没有必要到庭的,可以不再传唤到庭;
(四)被告人犯有数罪的案件,对其中事实清楚且无异议的犯罪,可以不在庭审时审理。
同案审理的案件,未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未对其判决提出抗诉的被告人要求出庭的,应当准许。出庭的被告人可以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
从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到:
第一,刑事案件判决的上诉期是十天,裁定是五天,逾期不上诉的,视为认可一审判决,放弃上诉权利;
第二,刑事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部分不上诉的,或者只有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上诉的,二审法庭仍需对全案进行综合审理;
第三,刑事二审程序,部分未提出上诉的被告人可以出庭参加二审庭审,也可以参加庭审辩论或者委托辩护人出庭,当然,也可以不参加庭审、辩论,甚至不必出庭;
第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被告不上诉,二审法院全案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对刑事部分判决并无不当的,刑事部分判决自一审上诉期满之日起生效。
 
那么,当刑事共同犯罪案件一审判决下来后,只有部分被告上诉而部分被告不上诉的情形下,如何处理呢?已经上诉的被告的判决必定是二审判决后才生效的无疑了,但一审未上诉的被告呢?其判决何时生效?未上诉的被告在二审中的诉讼地位如何呢?
对于以上有些问题,目前我国相关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相关比较明确的规定,对以上问题,可以做如下的理解:
首先,关于未上诉的共同被告在二审中的地位问题。我觉得在刑事共同犯罪案件中,未上诉的其他被告在二审中的地位更像是一个类似证人的作用,目的是有利于法庭调查取证,证明上诉被告的犯罪事实。而其地位,可在诉讼中列为“一审被告”, 因为虽然在二审不受上诉范围的限制,是一并审理,但其对一审判决没有上诉,既不是上诉人,也不是被上诉人,所以不列上诉人,只列一审被告即可。如果经二审审理查明,未上诉的被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有变,或者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此时尽管其未上诉,但基于基本人权保障、事实求是的法治原则和精神,二审法院还是可以径直未经其上诉而将未上诉的被告的定罪、量刑改变过来。所以,从另一方面来说,二审法院在自我查清事实真相的基础上,在被告人未上诉的情况下,在审理中发现错误,改判过来的这种精神,其实就是一个自我监督,自我纠错的过程!这个过程不因被告人上诉、申诉而启动,而是法院自我启动的,这就是一种审判监督、纠错程序。
 
所以,这就是为什么有的案件,一审被告没有上诉,而在二审中却有被改判的可能,这就是法院自我纠错功能的体现,这是刑事案件特有的,目的就是防止冤案错案的发生。
 
其次,关于未上诉被告部分的判决何时生效问题。对此我认为,法律赋予了各被告人在一审判决后不服判决的十天的上诉期,如果其不服一审判决,完全可以在接到判决后十天提出上诉。反之,如果其不提出上诉,则视为其放弃上诉的权利,认可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并同意一审的定罪、量刑。原则上,在没有其他被告上诉的情况下,一审判决上诉期满后,其判决应当可以生效了,这是无异议的了。但是,当有部分共同犯罪的被告不服判决上诉或者检察院对部分抗诉或者刑附民部分上诉的情况下,就不一样了。因为刑事二审是全案审,不管是部分上诉还是部分抗诉,亦或是部分刑附民原告上诉,二审法院都会对该刑案进行一个全面的审理,然后二审法院再会重新根据二审的庭审情况,独立查明事实、独立适用法律,而这个过程和结果,完全有可能会推翻一审认定的事实,从而改变法律适用。这就是刑事案件的特殊性,从而导致刑事二审案件的特殊性。所以说,一般情况下,在刑事共同犯罪案件中,尽管只有部分被告上诉了,但由于上诉部分被告的上诉结果的不确定性,导致未上诉被告的二审结果的不确定性。即:尽管刑事共同犯罪案件一审部分被告没有提出上诉,但其定罪、量刑却有可能在二审阶段得到减轻、从轻处罚的结果,所以该部分一审未上诉的被告的判决在二审判决宣判之前,尚不能生效。
 
对于何时生效呢?可以分为两种情况进行讨论:
 
第一种:经过二审开庭,二审法院在经庭审,查清各未上诉的被告的犯罪事实和一审一致,一审法院对未上诉的各被告的定罪和量刑并无不当。在这种情况下,二审法院不对未上诉的被告的定罪、量刑进行处理,不改变一审的判决,也不会在二审判决书中注明。在此情况下,“第一审未上诉部分被告的刑事判决在上诉期满后生效”,具体我们可以参考一下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上诉的,第一审刑事部分的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二审法院在二审查明的事实中,认为一审法院对未上诉的各被告也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从而导致定罪、量刑的错误。此时,二审法院会自我启动一种相当于“自我纠错”的程序,改变一审对未上诉的被告的定罪和量刑(当然,前提是只能减轻,不能加重),从而改变了一审未上诉被告的判决。这个时候,一审未上诉的被告的判决就应当是在二审判决后才生效,因为一审判决依据被撤销、被改变了。
 
因此,刑事共同犯罪案件,未上诉的被告在二审中处于一个类似于“证人”的地位,由于不是上诉人,不具有上诉人的一切权利和义务,未上诉的被告在二审中的目的和作用是为了二审法院更好的查明事实和真相,更好的对全案做一个综合的把握,从而决定对各被告(包括上诉和未上诉的被告)的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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