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社会组织犯罪自古有之,自17世纪发端于游民阶层。而19世纪后意大利西西里岛的黑手党由民族反抗运动组织蜕变成暴力组织后,黑社会组织犯罪便成为了一颗毒瘤,为国际社会各界困扰的一个难题。在中国,黑社会性质犯罪在改革开放以后也愈加猖狂,而近年以来诸如辽宁刘涌案、广东阳江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湖南郴州宜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等一系列大案要案让人们再次关注这个特殊的犯罪主体,亟待寻求解决的方法。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概念
社会一词并没有太正式明确的定义,一般是指由自我繁殖的个体构建而成的群体,占据一定的空间,具有其独特的文化和风俗习惯。[1]社会学家按照不同的标准将社会分为多组类型,其中按照是否守法将社会分为上等社会或上流社会(upperworld or overworld)与下等社会或黑社会(underworld)。顾名思义,上等社会是良民社会,守法的社会;而黑社会则是指罪犯社会或者有组织犯罪社会。黑社会又俗称“黑帮”或者“黑恶势力”。事实上这些都不是我国法律所承认的概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我国唯一承认的法律用语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比如“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入境发展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及“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等。按照我国官方以及一些学者的理解,“黑社会”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在程度上是有巨大的区别,我国只存在黑社会组织的初级阶段——黑社会性质组织。笔者认为这是值得商榷的,诸如沈阳刘涌、哈尔滨乔四以及湖南的王汉英等犯罪组织均已经达到了国外认可的黑社会的成熟阶段。
所谓“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依照我国现行刑法第294条第一款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犯罪组织。进而我们可以推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的概念即指黑社会组织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犯罪。这一概念的核心是实施犯罪活动的主体,即黑社会组织和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如果不是由这类组织实施的犯罪,则无论性质如何恶劣,后果如何严重,都不能称为黑社会性质犯罪。[2]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形成因素
任何一种犯罪形式都有其内在的形成因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也不例外,由于其独特的存在形式,其形成因素更具有其特殊性,各学者间也有不同的观点。(上 海 辩 护 律 师 网 尹 海山律师编辑)
何秉松教授认为我国大陆黑社会犯罪的产生与发展,归根结底,是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社会转型时期政治、经济、文化等急剧变化的必然结果。所谓社会转型是整个社会系统的、全面的、多层次的、结构性变化。因此它必然导致整个社会体制的转换、利益的调整和观点的转变,导致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方面的深刻变化。[3]他认为具体有以下几个因素导致了我国目前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产生:1、社会不平等2、城乡之间的巨大差异3、失业4、工人阶级内部阶层的社会分化5、收入差距的悬殊。
康树华教授则将有组织犯罪的原因概括为:(1)经济原因。大量财富外露导致犯罪诱因增多;分配方式多元导致社会心理失衡;社会层次的变化导致大量流动人口的出现。(2)社会原因。包括社会成员的社会责任感大大下降;基层组织控制力降低;公安机关办案经费不足,装备落后,严重影响了破案工作;社会腐败久治不愈,为各种犯罪和有组织犯罪发展提供了便利条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力度不够等。(3)文化原因。相同的文化需要结构是有组织犯罪形成的凝聚力;封建行会帮派思想是有组织犯罪的精神纽带。[4]
笔者认为原因主要有如下几点:
(一)对于金钱的追求是内在驱动力和持续发展的源动力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虽然形态各异,其产生的基础原因也各不相同,比如臭名昭著的黑手党竟然起源于反抗外来人统治的民族运动组织;日本的稻川会起源于横滨人对于中国人和朝鲜人的排外情绪;而美国的3K党则是6名曾经参加南方联邦军队的青年官员基于对于内战的失败感和对黑人翻身的仇视,于1865年自发在田纳西州成立的。既便如此,我们可以看到,随着改革开放,物质利益充斥着人们的眼球,很多的人企图不劳而获。我们也看到越来越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不再是单纯的以暴力为目的的犯罪组织,而是更多的以暴力为手段,攫取大量的不义之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中明确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一下特征:“(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活动。”正如该项后半段所说,金钱也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不断发展壮大的源动力。首先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人数多、长期多次作案的特点,这就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进行日常的运转工作。其次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多为利益性“动物”,贪图享乐企图不劳而获是他们的本质特征,该组织如若要维持稳定乃至希望不断发展壮大,就必须依靠金钱的诱惑稳住现有成员以及吸纳新的成员。
(二)官黑勾结是强有力的保护伞
1988年召开的有组织跨国犯罪问题世界部长级会议认为黑社会犯罪问题的一大满足条件便是使用暴力和贿赂,包括贿赂执法官员,渗透政治机构或者进行拉拢。由此可见勾结官员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产生壮大的一大必备手段。
官黑勾结自黑社会组织产生之初便存在,据1958年到1992年之间,就约有三分之一乃至几乎一半出席全国会议的西西里议员被悔过了的黑手党分子指认为“秘密团体的朋友”或“活动分子”。而这一因素在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则更加明显,辽宁刘涌黑社会性质组织自1995年末到2000年7月,在4年半的时间里共计作案47起,致死致伤42人,其中1人死亡,16人重伤,14人轻伤,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14项罪名。之所以如此疯狂作案而却没有受到及时的追究,就是因为他精心构建了一系列权力网,他认沈阳市和平区劳动局副局长高明贤为干妈,沈阳市中院副院长焦玫瑰为骈妇,市长慕绥新为铁杆兄弟,每年向这些官员送礼行贿数十万元。再如2008年被打掉的黄生福、刘光洪宜章特大黑恶势力之所以在宜章为所欲为,竟是只靠一个郴州市纪委书记曾锦春的庇护。为什么这些黑恶势力如此愿意勾结官员呢,笔者认为原因有以下几点:
1、中国自古就有官本位的思想,崇尚畏惧权力,认为最大的安全来自于权力的保障和维护,这也和中国乡土社会熟人关系网的社会基础以及权力缺乏相应的对抗性力量的监督从而形成无监督的权力有关。所以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具有一定经济基础之后,总会千方百计的用金钱拉拢与官方势力的关系。
2、中国当前权力与权利对抗中,权力总是处于强势地位,缺乏必要的监督,无监督的权力是腐败的根源。而在权力内部结构中,行政权力又是主导性权力,远远超过立法权和司法权的力量,这也导致立法权的边缘化和司法的不中立,最终行政权力不断膨胀。行政权力一旦成为一种极权,则行政权力的持有者便会有恃无恐的拿着黑社会的钱庇护着他们,这种情况也正是实际情况所反映的。
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预防
由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结构复杂,成因也各不相同,犯罪形式也多样化,所以要对其进行防治难度极大,笔者在此仅仅浅显的提出一些预防性意见。
(一)加强基层治安的维护
任何一个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熟都经历过其萌芽状态,而这种萌芽状态多半是源于少数个体之间的非法结合,其结合的初始目的或许是为了形成一种安全感,或许是为了私自解决一些纠纷矛盾,也有是为了实施一些违法犯罪活动,这就需要我们的基层自治组织多加观察,及早发现,加强教育和调解,同时街道办事处以及派出所等基层权力机构应该主动了解情况,与基层自治组织通力合作,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对违法犯罪活动坚决打击,将有组织性质犯罪消灭在雏形阶段。
(二)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尤其是对隐形群体的法治教育
虽然随着物质文明建设的高度建设,但是人们精神文明相对处于一种较落后的状态,于是追求物质利益享受的过程中,形成了一种矛盾,这便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产生的一大内在驱动力和持续源动力——拜金主义的形成。
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并不是空话,而是需要各级国家机关,尤其是基层机关采取切实可行的手段,诸如以丰富多彩的、形式新颖的、内容健康的文艺作品和娱乐形式正确引导人们的精神生活,自上而下不断深化。形成一套精神文明建设的全国范围内的体系。
其次便是加强法治教育,笔者在此主张的并不是毫无针对性的普法宣传,而是对于那些易于被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吸纳的成员,在此主要是指城市无业人员,农村入城打工人员以及广大的青少年,这些人都具有易于冲动、易于被眼前金钱利益所吸引的特点,因此是法治宣传的重点人群,需要告诫他们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危害性以及触犯刑律的严重后果,并且采取切实措施防止他们走入歧途。
(三)加强反腐倡廉建设,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
正如上文所言,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一个重大的形成因素便是官黑勾结,因此要预防和打击黑社会性质犯罪,就必须切断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政治权力之间的腐败交易。如何进行反腐倡廉,除了严格选拔行政官员等措施之外,有学者认为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首先要加强政法部门廉政建设。凡是与黑社会组织犯罪有牵连、助纣为虐的政法人员,一经发现,要坚决清除出政法队伍,构成犯罪的,要从重处罚。2、加强党政领导部门的廉政工作,防止身居领导职位的党政官员与黑社会犯罪分子勾结,利用行政手段干扰司法机关反黑工作,为黑社会组织的各种非法政治经济活动大开绿灯。3、加强各级各类经济职能部门的廉政建设。4、加强各类基层组织的廉政建设,铲除黑社会组织在基层孳生的土壤。[5]
就防止行政权力滥用而言,笔者认为要加强外部监督,具体措施为:1、放宽新闻媒体的报道自由度,在法律上赋予媒体相应的权利,从而能够增加其对行政权力的行使的监督,进而实现全社会对于权力的监督。2、要提升专门反腐机构的地位,借鉴香港廉政公署的运行机制和职能设置,加强对于权黑交易的打击力度,增加其相应获罪的风险。3、形成权力内部的监督,这需要借鉴三权分立的原理,坚定不移的进行司法改革,扩大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实权,使行政权力、立法权、司法权之间相互制约和制衡。(www.falv119.net)
参考文献:
[1] 参见:http://baike.baidu.com/view/11175.html?wtp=tt#1,www.falv119.net查阅时间:2010年5月5日
[2] 黑社会性质犯罪防治对策研究 李文燕 柯良栋主编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6年6月第一版 第113页
[3] 有组织犯罪研究(第一卷) 何秉松著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2年5月第一版 第409页
[4] 当代有组织犯罪与防治对策 康树华编 中国方正出版社 1998年第一版 第191-207页
[5] 中国大陆黑社会组织犯罪及其对策 贾宏宇著 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2006年6月第一版 第194页
(作者单位:山东省济阳县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