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作证罪与帮助伪造证据罪的区别
目前,随着虚假诉讼案件的增多,妨害作证和帮助伪造证据两种相似的违法行为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对这两种行为的依法制裁,事关法院的诉讼秩序能否正常进行,因此如何区分其异同显然必要。就司法实践而言,两罪的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犯罪主、客观方面的要求不同
主观方面:帮助伪造证据罪的主观方面必须出于帮助当事人的动机,且这是该罪必备的构成要件;妨害作证罪则无此要求。
客观方面:前罪表现为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后罪表现为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这里的当事人包括民事和行政诉讼中的原告、被告以及第三人,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诉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二、犯罪对象、成立条件的要求不同
前罪的犯罪对象是证人和“他人”;后罪的犯罪对象一般来说是各类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前者是对“人”实施的犯罪,后者是对“物”实施的犯罪。
成立条件:前罪刑法没有对此作出明文要求。而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必须情节严重才能构成犯罪,情节严重通常是指因行为人帮助伪造了证据,严重妨碍了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因行为人的帮助行为造成冤假错案的,等等。
三、关于两罪的犯罪主体的区别
妨害作证罪的主体可以是诉讼当事人,也可以是其他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如当事人的亲属或者受当事人亲属指使的人;而帮助伪造证据罪的主体一般是诉讼当事人以外的人,不要求与当事人之间有利害关系,但可以是受诉讼一方当事人指使的另一方当事人。行为人与诉讼主体的关系可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诉讼一方当事人通过伪造证据的手段实施虚假诉讼,以侵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另一种是诉讼双方当事人串通进行虚假诉讼,以侵害第三方的合法利益。诉讼一方当事人所实施的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构成妨害作证罪,而帮助其伪造证据的人只能是诉讼当事人以外的人,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在后一种情况下,诉讼双方当事人都可能实施指使对方作伪证或者帮助对方伪造证据的行为,由此可能出现指使他人作伪证中的“他人”与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中的“当事人”重合的情形。在该情形下,“他人”能否认定为当事人,关键在于该行为人能否从虚假诉讼中直接获取利益。帮助伪造证据罪的主体必须是不属于在虚假诉讼中具有重要利益的人,即只能是帮助当事人实现一定非法利益的人,而不能是为自己直接从案件中直接从裁判结果中获利(不包括获得当事人承诺的报酬或者其他利益)而实施行为的人。
刘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