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一谈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及量刑
[案情介绍]
2010年3月2O日,被告人梁某无照驾驶自己所有的晋A17977号农用汽车,沿康西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45公里+500米路段时,将正在横过公路的李某某撞倒,在将李某某送往医院后以回家为其取医疗费为由逃逸。经鉴定李某某所受损伤属重伤。公安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梁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梁某其家属赔偿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
[案件分析]
被告人梁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对于其逃逸行为及如何量刑作一分析:
本案中,被告人梁某在事故发生后在和受害人李某某的亲属一起积极主动的将受害人送往医院进行治疗,但是在医疗费用不够的前提下,被告人梁某以回家取钱为由将自己的身份证件及联系方式留给受害人李某某的亲属后回到位于东黄水镇的家中,从此再无音信,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梁某其家属赔偿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被告人梁某的行为符合以上(2)(6)情形,对于交通肇事后逃逸是1997年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增加规定的加重处罚情节。实践中,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有较大的危害性,往往导致受害人无法得到救助、损失无法得到赔偿、案件查处难度增大等等,必须依法予以严惩。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肇事人逃跑目的大多是想逃避法律追究,但也有少数人逃跑的目的是怕受害方或者其他围观群众对其进行殴打等等。同样是逃跑,但这些人在逃离现场后,能够通过报告单位领导或者报警等方式,接受法律的处理。有的肇事人并未在肇事后立即逃离现场,而是将伤者送往医院后或者等待交警部门处理时逃跑,这种行为应该界定为逃逸,但这种逃逸使受害人得到有效的救助(如在医院的医疗救治范围之内或者亲属现场陪护),比较交通事故发生后直接逃跑或者将伤者送往医院的途中逃跑的情节要明显的轻。所以,将几种逃逸行为混为一谈是不恰当的。
被告人梁某在事故发生后在和受害人李某某的亲属一起积极主动的将受害人李某某送往医院进行治疗,但是在支付了3000元医疗费用不够的前提下留下联系方式后以回家取钱为由未归,在庭审前其家属向受害人家属赔偿经济损失50000元并取得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庭审中被告人梁某自愿认罪。可以看出被告人梁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梁某的行为符合法律上规定的逃逸行为是无可厚非的,但其逃逸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应该与其他几种逃逸类型区分开来。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照法律相关规定,对被告人梁某的量刑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鉴于法律的公正性、公平性,对于被告人梁某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其可以宣告缓刑。
[判决结论]
被告人梁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