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把人当垃圾桶撞倒后离开致人死亡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案情]
2014年1月16日晚19时左右,章某驾驶轿车某生鲜市场门前路段由西向东行驶,行至生鲜市场门前时,遇陈某拖行手推垃圾车与其同向行驶,章某所驾轿车前部与陈某拖行的手推垃圾车左后角处相撞,陈某受伤。事故发生后,章某驾车离开现场,陈某经抢救无效于次日上午死亡。
据犯罪嫌疑人章某供述,当天晚上天色不好,视线较差,其从亮处驾车驶到暗处,影响了视线,当时以为只是撞到了一个垃圾桶,仅从后视镜看了一下,发现地上一地的垃圾,也没有发现有人,又因为家中有急事,所以并未停车查看就驾车离开了。而事发第二天晚上19时许,犯罪嫌疑人又驾车到事故发生路段的附近,报“122”警,称自己的车子发生交通事故,撞了垃圾桶,然后从交警那里拿到一张定责书。之后他又开到某4S店并通知保险公司定损,后被警方抓获。
[分歧]
关于本案章某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存在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章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因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的规定,章某在车辆发生事故时,应当立即停车并查看事故情况,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而章某未停下车查看而直接驾车离开,且因章某的离开导致陈某得不到及时救治而死亡,故章某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第二种意见认为,章某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因为据章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的一系列作为以及其自己的供述来看,章某没有肇事逃逸的故意,故其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责任,不向公安机关报案,也不采取措施抢救伤者和公私财产而逃离现场,以及发生事故后弃车逃逸的行为。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条件有以下三个方面:1、主观方面即行为人的主观动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动机一般是逃避抢救义务以及逃避责任追究。只有行为人对肇事行为明知,同时又有逃逸的直接犯意,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人在逃逸时都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交通事故的发生,并对逃逸行为有直接的故意。2、客观方面是实施了逃离现场的行为,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从刑法理论来看,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最直接的便是对行为的客观方面予以认定。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是最高院的《解释》中规定了在五种情形的基础上而逃跑的行为。3、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空间要素,即该行为是否仅限于“逃离事故现场”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虽然没有逃离现场(有的是不可能逃跑),但是在将伤者送到医院后或在等待交警部门处理时畏罪逃跑,无论从主观方面还是客观方面都是符合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构成的,也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
本案中,根据章某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行为来看,其于案发后次日在肇事现场附近报警称车辆撞了垃圾桶,在交警处取得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又向保险公司索赔,完全可以推理其应该并不知道自己撞人的事实。章某在客观上虽然在事故后离开了肇事现场,但其主观上不具有逃避责任和逃避抢救义务的动机,故章某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