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失控乘客慌忙跳车摔死,驾驶员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案情】
个体司机张某某驾驶中型厢式货车超载装载货物行驶在省道上,途经一下坡路段段时,因驾驶员张某某感觉刹车失控,乘客李某某慌忙跳车,头部碰到路边一块石头上造成李某某当场死亡。经公安机关认定张某某应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分歧】就本案中张某某感觉刹车失控,乘客李某某慌忙跳车摔死路上,张某某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存在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张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驾驶机动车超载上路行驶,遇有情况操作不当,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张某某虽然有超载上路行驶的行为,在感觉刹车失控时,李某某慌忙跳车摔死路上,李某某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因此张某某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评析】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张某某构成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事故而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主体不能理解为在上述交通运输部门工作的交通肇事罪一切人员,也不能理解为仅指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的驾车人员,而应理解为一切直接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和保证交通运输的人员以及非交通运输人员。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交通运输,是指与一定的交通工具与交通设备相联系的铁路、公路、水上及空中交通运输,这类交通运输的特点是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紧相连,一旦发生事故,就会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公私财产的广泛破坏,所以,其行为本质上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主观要件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行为人在违反规章制度上可能是明知故犯,如酒后驾车、强行超车、超速行驶等,但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
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由此可见,本罪的客观方面是由以下4个相互不可分割的因素组成的: 1.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在交通运输中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也是承担处罚的法律基础。2.必须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这是构成交通肇事交通肇事罪罪的必要条件之一。行为人虽然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但未造成上述法定严重后果的,不构成本罪。3.严重后果必须由违章行为引起,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虽然行为人有违章行为,但未造成严重后果,而且在时间上不存在先行后续关系,则不构成本罪。4.违反规章制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从始发车站、码头、机场准备载人装货至终点车站、码头、机场旅客离去、货物卸完的整个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从空间上说,必须发生在铁路、公路、城镇道路、和空中航道上;从时间上说,必须发生在正在进行的交通运输活动中。
要认定是否构成本罪关键要查清行为人是否有主观罪过,是否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与重大交通事故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等。倘若没有违法行为或者虽有违法行为但没有因果关系,则就不应以本罪论处。本案中张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驾驶机动车超载上路行驶,遇有情况操作不当,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完全否何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应该认定其构成交通肇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