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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案件的实务研究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20-10-01 14:45 阅读:
 
 
 作者:庞媛  
 
 
理性的缺失和对欲望的妥协使性犯罪频发,强奸这一犯罪行为尤为凸现。强奸罪,是指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办法,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此类犯罪侵犯了妇女对性的自由权利,是社会危害性较大,严重危害女性生理及心理健康的恶性犯罪,为了更好地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遏制强奸案件的发生,笔者对本院近五年来所受理的强奸案件进行归纳总结,希望能对预防和减少强奸案件的发生提供一些数据和建议,同时也需要通过社会各阶层的重视和努力,才能有效预防和遏制。    
  淮南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2011年始至2016年2月底共受理强奸罪案件26件27人,本文以此类案件为研究对象,通过研究检察机关对上述案件的案件审查报告等相关材料,总结该地区这五年内强奸罪案件呈现的基本特征、行为特点与发案原因,力求在此基础之上探究强奸罪案件多发的深层原因和预防方式。 
 
  一、强奸案件的基本特点 
 
  (一)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的基本情况 
 
  26起案件27名犯罪嫌疑人平均年龄为33.2岁。其中, 18-30岁的12人,占总数的44.5%,30-40岁以上8人,占总数的29.6%,40岁以上7人,占总数的25.9%。由此可见,中青年阶层,尤其是25岁左右的青年,仍是此类犯罪的主要年龄阶段。这一阶段正是心理和生理的发育和不断成熟期,欲望的增长又没有合理途径宣泄和排解,没有正确的思想引导,令其迷失,理性渐渐湮没在急需发泄的欲望之中。26起案件共涉及被害人26人。其中,未成年人10人,占总数的38.5 %,包括未满14周岁幼女7人;18-30岁14人,占总数的53.8%;30-40岁2人,占总数的7.7%。由于年轻女性处于生理的黄金阶段,更有魅力,并且年轻女性生活交际广泛,夜生活等相应更加丰富,因此这一年龄段的被害者更多。另外,由于未成年人所占比例不小,被害人平均年龄偏低,因其阅历浅,思想单纯,更容易成为犯罪嫌疑人的目标。弱势受害者占一定的比例。涉及的26名被害人中,其中被害人精神上有残疾,无性防卫能力或性防卫能力减弱的有4人,未成年受害人10人,约占被害人总数的38.5%。 
 
  (二)教育背景和职业分布 
 
  身份是一个人在社会上所具有的特定资格和人身状况,不仅包括临时取得的资格,也包括长期或终身取得的资格,当今社会,人的职业角色是识别一个人身份的最显著标志。从身份认定分析可以看出某个群体在此类案件中的分布比例,乃至发现一定的犯罪成因。 27名犯罪嫌疑人中,文盲或小学文化8人,初中文化17人,中专文化1人,高中1人,样本中未见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犯罪嫌疑人。随着义务制教育的推行,文盲半文盲已经较为少见了,但犯罪嫌疑人受教育程度总体依然偏低。从职业划分无业12人,农民9人,临时工、服务人员等职业6人,由此可见,无较固定居所和工作的人数占总数的46.1%。反观被害人一方,26名被害人受教育程度多数集中在初中文化,职业类型分散较广,多见于学生、服务行业工作人员,此类人群外形多青春靓丽,性格活泼易于结交,未见其他明显特征。 
 
  (三)农村依然是强奸案件的多发区域。相对于城市来说,农村的治安条件,农民的文化素质均相对偏低,因此农村始终是强奸案件的多发区域,在本院受理的26起强奸案件中,犯罪地在农村的有16件,约占案件总数的61.5%。 
 
  (四)熟人作案的比例比较高。26起强奸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曾经存在男女朋友关系的有5 起,更有甚者被害人是犯罪嫌疑人的侄女1起,双方存在同学、同事、门邻关系的7起,因工作、朋友介绍、娱乐活动等原因案发前已相识的8起,上述情况占案件总数的80.8%。陌生人临时起意的仅有5起。由此可见,陌生人作案并不多见,反而熟人作案的比例比较高。深究原因,谢家集区是淮南市的老城区之一,人口密度大,临时起意的强奸缺乏适合的作案环境。而选择熟识的人作为目标,首先容易取得对方信任,以便造成一定的机会,再者对被害人心理会造成微妙影响,被害人往往因害怕有损名声而可能倾向于将大事化小、小事化无。 
 
  (五)从手段上看,对被害人多以哄骗以及身体压制、言语威胁等轻微暴力手段和其他非暴力手段为主,严重暴力手段并不常见。由于级别管辖的限制,由基层检察院经手的强奸案件,犯罪嫌疑人大多没有采用严重暴力手段,不存在重伤或死亡的严重后果。经统计,持凶器胁迫或殴打被害人的强奸案件不存在,26起案件基本属于利用身体优势压制被害人反抗,或者以言语哄骗、威胁的犯罪。其中犯罪嫌疑人利用被害人年幼或者呆傻的缺陷,采取威胁、恐吓、诱骗等手段多次、持续进行强奸的案件尤为恶劣,此类案件案件共有5起,占总数的19.2%。 
 
  二、几种典型的强奸犯罪类型 
 
  (一)一时冲动型。酒精和视觉冲击是引发冲动型犯罪的重要因素。此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案发之前通常没有犯罪的想法,一般都存在一个外界因素,使犯罪嫌疑人客观上具备了实施犯罪的条件,而诱发了犯罪嫌疑人的非法行为。如本院受理的一起强奸案件,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的男朋友是好友,相约一起出来吃晚饭,被害人陪男友前去,饭桌上已经喝了点酒。饭后又去ktv唱歌喝了点洋酒,之后是夜宵又接着喝酒。最后三人在宾馆开了一间房间,此事被害人的男友已经醉得不省人事,犯罪嫌疑人借着酒劲,便心生歹意,对被害人实施了侵害行为。又如犯罪嫌疑人陈某也是晚上与朋友喝酒到凌晨,趔趔趄趄回家的路上,遇到同住一个小区刚下夜班的受害人,知道受害人是一个人住,心生歪念,尾随受害人,将其逼进屋内进行强奸并抢劫了受害人身上的财物。 
 
  (二)蓄谋已久型。此类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多为朋友、邻居等熟悉关系,被害人多为未成年、或为无性防卫能力人。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的家庭情况比较了解,会时不时的拜访被害人家门,了解被害人家人的出访情况,然后找好时机趁被害人一人在家的时候对其实施侵害行为。此类强奸案件的隐蔽性比较强,因为犯罪嫌疑人通常利用被害人的年幼、呆傻对其进行哄骗,被害人主观上也没有维权的意识。同样的,此类案件的危害性更大,大都不是偶尔一次两次,而是具有持续性的多次侵害,直至被发现为止。如本院办理的一起强奸案件,犯罪嫌疑人黄某与被害人是邻居关系,被害人是个15岁的小姑娘,平日与奶奶同住,父母均在外地打工,属于典型的留守儿童,而被害人的奶奶有每周日去做礼拜的习惯,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的家庭情况了如指掌。便每周清晨左右趁被害人奶奶出去做礼拜的时间偷偷翻墙入院,对还在床上睡觉的被害人进行侵害,并对女孩进行恐吓和威胁,让其不敢告诉家人,这种恶劣的行为持续将近一年的时间,才被受害人的父亲一次提前回家而发现。 
 
  (三)循序渐进型。此类案件的被害人通常是正值青春期的在校学生,这个年龄段的女孩正处在爱情的懵懂期,她们在渴望纯洁的爱情的同时,分不清楚爱情和友情的界限,也看不到犯罪嫌疑人背后的阴谋。而此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通常为“大叔”级的人士,他们利用女孩子对爱情的向往心情,先在女孩子面前树立一个成熟、稳重的形象,然后在利用甜言蜜语对女孩子进行哄骗。以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 
 
  三、强奸案件发案的主要原因 
 
  (一)犯罪嫌疑人酒后无德。酒精令犯罪嫌疑人的需求和欲望夸大,是促使犯罪嫌疑人走上犯罪道路的主要原因。在我院五年来受理的强奸案件中,酒后冲动实施强奸行为的案件占到案件总数的65%以上。如我院受理的犯罪嫌疑人任某强奸案件中,任某与被害人是在吃饭的酒桌上认识的,酒后趁送被害人回住处之机,在小区楼下石条凳子上将自己裤子和醉酒状态下的被害人的裤子脱下欲发生性行为时,被害人从石凳跌落到地上,任某仍趴在被害人身上欲与其发生性关系,被害人大喊"救命",这时被小区的保安人员巡逻至附近,听到呼救声赶到,将任某抓获。事后他后悔莫及,哽咽道“都是酒精惹的祸”。 
 
  (二)被害人防范意识差。被害人对相对熟悉的人放松了警惕,然后将自己陷入一个危险的环境中,不可遏制地受到了侵害。如我院受理的一起强奸案件中,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张某同是超市的工作人员,而且在工作中被害人也常受到张某的照顾,二人比较熟悉。一次下班后两人一起吃饭,席间二人举杯畅饮,在半醉半醒间,犯罪嫌疑人将被害人带至无人处将其强奸。 
 
  (三)监护人监护职能不到位。对没有性防护能力或性防护能力较差的被害人来说,受到性侵害时不敢或不能及时求救或报警容易导致人身受到更大的伤害,而这类案件的发生往往是监护人监护职责不到位。许多父母双双外出打工或忙于生计,逐把小孩托给老人照顾或干脆把小孩单独放在家中,而犯罪分子往往对年龄小的幼女施以小恩小惠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使得被害人在遭受性侵害后还不敢泄露。 
 
  (四)未成年人性教育缺失。随着身体的成长,未成年人的第二性特征逐渐趋于成熟,此时的男孩子对女孩子的身体充满好奇,尤其现在通过互联网等传播途径出现了很多“不宜未成年人”观看的淫秽视频等,都极大地刺激了未成年人对异性身体的渴望,如果在这时得不到有效地疏导、教育,很容易造成未成年人以身试法,终受惩罚。 
 
  四、预防强奸案件发生的几点建议 
 
  性侵害对于女性尤其是未成年人来说,不仅导致身体上的伤害,更大的是心理上的伤害,这种心理阴影很可能会影响一生。因此,要预防和减少强奸犯罪案件的发生,需要个人、家庭、社会共同做出努力。 
 
  (一)作为女性,要懂得洁身自爱,谨慎交友,要有安全防范意识。平时的衣着打扮,不可过露,轻浮张扬。尽量不去或少去酒吧、KTV等娱乐场所。提倡女性树立“防人之心不可无“的思想意识,与自己不太了解的异性朋友保持距离,避免在深夜与不太了解的异性朋友单独相处,自己在家时不给非亲属的陌生男人开门,在深夜尽量结伴而行。 
 
  (二)作为家长,对于青春期的孩子要多关心他们的生活情况和心理状态,要注意适度引导不正确的性观念,抵制不良欲望。加强家长自身的监护职责,尤其是对未成年女性和性防卫能力丧失或减弱的女性。从我院这几年受理的强奸案件中可以看出,她们成为强奸被害人一个不容忽视的原因就是源于他们监护人的“疏忽大意”。被害人本身因智力不健全而缺乏自我保护的意识,其监护人及周围的人就更应该增强对其关注和保护,因此有必要全社会范围内提倡人们关注这些弱势女性。 
 
  (三)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性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各司法、执法机关要加大对强奸犯罪的打击力度,公安机关应加强对网络、音像制品、娱乐场所、旅社等的监管,对传播淫秽物品,色情视频,黄色信息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政府应该联合妇联、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局、社区、妇女儿童保护民间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化的活动,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提高群众自我保护的能力。这是一项任重而道远的事业,需要社会各阶层共同付出努力。 
 
   作者系谢家集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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