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来源:人民司法、最高法公报、两高指导案例
1.组织与协助组织卖淫罪的区分(人民司法2015.16.024)
【裁判要旨】在区分组织卖淫罪与协助组织卖淫罪时,应以各行为人在整个卖淫犯罪中的分工而非作用大小为标准。对于控制管理卖淫人员及卖淫活动的人员,应认定为组织卖淫罪;对于从事与上述活动无关的人员,则应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在组织与协助组织卖淫人员中,仍然可以区分主从犯,并适用刑法总则关于从犯处罚的规定。
【案号】一审:(2014)浙台刑一初字第57号二审:(2015)浙刑三终字第37号
2.介绍卖淫罪情节严重的认定(人民司法2015.24.100)
【裁判要旨】介绍卖淫罪情节严重的具体判断已失去相应的法律依据,由于情势变迁,性价值观念和传统性文化已经发生变化,介绍卖淫的社会危害性显然不能与二十几年前同日而语。在介绍卖淫罪情节严重的具体判断上,应“做减法运算”,即以不考虑情节严重为原则,以考虑情节严重为例外。如此裁判,同样能做到罪刑相适应。
【案号】一审:(2015)忠法刑初字第80号二审:(2015)渝二中法刑终字第170号
3.认定介绍卖淫罪情节严重应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人民司法2014.24.016)
【裁判要旨】依现行法律规定,介绍卖淫的犯罪行为与一般违法行为之间的界限比较模糊,对情节严重的认定也缺乏法律依据。对此,应当依据介绍卖淫的社会危害性的严重程度,综合考虑主客观方面的因素来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案号】 一审:(2012)雨法刑初字第425号 二审:(2013)潭中刑终字第23号
4.收集、提供大量嫖客信息的行为定性(人民司法2013.02.072)
【裁判要旨】对于在卖淫团伙中负责收集、提供大量嫖客信息的行为人,判断其构成组织卖淫罪还是协助组织卖淫罪,不仅要看该行为人在“卖淫契约”的成立过程中是否起到实质上的核心作用,而且要从分赃比例、入伙时间等方面分析该行为人在犯罪层级中是否具有核心地位。
【案号】一审:(2012)海刑初字第2394号
5.组织卖淫罪客观方面的要件(人民司法2013.14.062)
【裁判要旨】组织卖淫罪中的组织性体现为对卖淫活动起到了控制、管理或支配作用,与犯罪主体是否是卖淫场所的经营者或承包者没有必然关联。同时,这种控制、管理应当直接针对卖淫活动本身,而非仅在外围为组织、策划或指挥卖淫提供帮助。
【案号】一审:(2013)闵行初字第36号
6.组织卖淫罪与介绍卖淫罪之甄别(人民司法2013.18.012)
【裁判要旨】在组织卖淫罪中,认定行为的组织性的关键是判断行为人是否控制了多人进行卖淫活动,即表现为卖淫人员受控于行为人,接受行为人的安排、布置或调度以及淫资的分配,与行为人形成管理与被管理、领导与服从的关系。
【案号】一审:(2012)徐刑初字第121号
7.卖淫犯罪中两种行为的认定(人民司法2011.8.071)
【裁判要旨】(无,仅作索引提示)
【案号】一审:(2010)二中刑初字第853号二审:(2010)高刑终字第636号
文章来源:刑事正义“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