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海山律师
当前位置: > 普通罪名 >
盗窃罪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8-06-01 13:15 阅读:
 

    本站类似案件链接:尹海山律师代理李霞盗窃案(十年刑期减为十个月)
 
                                               尹律师代“吴宁盗窃案“(被告适用缓刑)
 
目录:
 
一、盗窃罪相关刑法条文
二、盗窃罪的概述
三、盗窃罪的构成
四、盗窃罪的立案标准
五、盗窃罪罪的的量刑标准
 
 
 
 
一、盗窃罪相关刑法条文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五条 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五十三条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六十五条 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2月25日
 
第三十九条: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修正案(八)同时取消了原刑法对盗窃罪可以判处死刑的规定,同时,也降低了盗窃行为入罪的门槛,新增“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行为构成盗窃罪的规定]
 
 
二、盗窃罪的概述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三、盗窃罪的构成
 
(一) 主体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 
 
(二)客体
 
  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三)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四)客观方面
 
  一般表现为以秘密窃取的办法,将公私财物转移到自己的控制下,并非法占有的行为。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用自认为不使他人发觉的方法占有他人财物。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是意图秘密窃取,即使客观上已经被他人发觉或者看到,也不影响盗窃性质的认定。
 
四、盗窃罪的立案标准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应予追究刑事责任。(各地经济发展状况不同,具体数额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上海市“数额较大”的标准为 2000元。
 
除了以达到上述“数额较大”的盗窃金额作为立案标准
 
刑法修正案(八)及2013年4月4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还将下面四种行为作为构成盗窃罪的立案标准
 
 
1、“多次盗窃”是指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2、“入户盗窃”是指: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
 
3、“携带凶器盗窃”是指: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
 
4、“扒窃”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
 
 
五、盗窃罪的量刑标准
 
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盗窃罪的死刑规定。将盗窃罪的量刑标准分为三个档次:
 
1、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2013年4月4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第二条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 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第四条 盗窃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 
  (二)盗窃外币的,按照盗窃时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盗窃时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货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 
  (三)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盗窃数量能够查实的,按照查实的数量计算盗窃数额;盗窃数量无法查实的,以盗窃前六个月月均正常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盗窃前正常使用不足六个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均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 
  (四)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按照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费用认定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盗接、复制前六个月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六个月的,按照实际使用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 
  (五)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出售的,按照销赃数额认定盗窃数额。 
  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的,损失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第六条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五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九条 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盗窃多件不同等级国有馆藏文物的,三件同级文物可以视为一件高一级文物。 
  盗窃民间收藏的文物的,根据本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认定盗窃数额。 
 
第十二条 盗窃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 
  (二)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盗窃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盗窃罪既遂处
 
《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第八条规定了可以从轻处理的几种情况:
 
第七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八条 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此外,对于未成年人涉嫌盗窃案件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年1月23日起施行) 也有特别规定:
 
第九条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盗窃行为未超过三次,盗窃数额虽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盗窃事实并积极退赃,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一)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 
  
    (二)在共同盗窃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或者被胁迫; 
  
    (三)具有其他轻微情节的。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盗窃未遂或者中止的,可不认为是犯罪。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盗窃自己家庭或者近亲属财物,或者盗窃其他亲属财物但其他亲属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处理。 
  
    第十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相关案例

查看更多内容

本站相关案例及文章

盗窃罪司法解释

查看更多内容
上一篇:走私制毒物品罪
下一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相关文章
尹海山律师

友情链接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969号谷泰滨江大厦13层1301室(南外滩 靠近董家渡路)电话:18616344909 EMAIL:86054476@qq.com
Copyright 2015-2022 上海辩护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12004137号-1
 
QQ在线咨询
咨询热线
186-163-44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