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摇头丸如何定罪量刑?(毒品MDMA犯罪怎么判?)
尹海山律师
摇头丸是近年来逐渐泛滥的一类新型毒品,其外观为圆形、方形、棱形等形状的片剂,呈白色、灰色、粉色、蓝色、绿色等多种颜色。这类毒品具有明显的中枢致幻、兴奋作用。因吸毒者在
KTV,舞厅吸食后,常常会随着音乐剧烈地摆动头部而得名 "摇头丸" 。
将“摇头丸”称为“新型毒品”是相对鸦片、海洛因、大麻等传统毒品而言,主要指人工化学合成的致幻剂、兴奋剂类毒品,是由国际禁毒公约和我国法律法规所规定管制的、直接作用于人
的中枢神经系统,使人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使人产生依赖性的精神药品(毒品),
另外,“摇头丸”只是一种俗称,司法上定罪量刑必须准确检测出涉案毒品的具体成分,以成分为标准。目前,从市面查获的“摇头丸”类毒品来看,其构成物中即有以MDMA、MDA、MMDA(MDMA,即3,4-亚甲二氧基甲基安非他明;MDA,即3,4-亚甲二氧基安非他明;MMDA,即3-甲氧基-4,5-亚甲二氧基甲基安非他明,)等致幻性苯丙胺类化合物(此类苯丙胺衍生物种类繁多,新的衍生物还在不断出现,有的衍生物只有化学分子式而没有名称)为主要成分的药丸、也有部分以咖啡因、氯胺酮为主要成分的药丸。
细分起来主要有四类:
第一类:主要成分为MDMA,不含MA。MDMA具有苯丙胺和LSD的综合效能,不仅有兴奋的作用,而且有“致幻”和“共鸣”作用,是真正意义上的摇头丸。这类摇头丸又分为两种,一种只含有MDMA,这种摇头丸价格较高,称之为“上等货”。另一种主要成分为MDMA,还掺有一些咖啡因、氯胺酮等。这类药物 MDMA含量较低,价格也相应较低。
第二类:主要成分为MA或AM,不含MDMA。大部分药丸掺有咖啡因、氯胺酮、非那西汀、苯巴比妥、安定、安替比林等。药丸中甲基苯丙胺的含量一般为20%~40%。无论从化学成分的角度,还是从我国法律对毒品分类处理的原则,这类毒品准确的称呼应当叫“冰毒片”。目前毒品市场上出现的“麻古”即为该类毒品,它实际上就是低含量的冰毒片剂,“麻古”是音译的泰国语,最早出现的形式是缅甸麻古,外形为红色或者绿色的小圆片。
第三类:MDMA、MA、MDA、氯胺酮等多种成分混合而成。这种摇头丸是2005年新出现的,值得重视。这种摇头丸中MA含量一般为5%— 10%,MDA和MDMA含量为40%—60%,氯胺酮含量为10%—20%。这类摇头丸在市场上的份额在逐渐增加,2005年来毒检中心收到的检材中这 类摇头丸的比例较大,占摇头丸总检材数量的40%左右。这类毒品应该被称之为添加了冰毒的摇头丸。在摇头丸中添加冰毒的一个重要作用是让吸食者在吸食摇头丸后被动上瘾,以方便毒品的推销(冰毒属于一类毒品,极易成瘾)。上述两类摇头丸已成为冰毒的主要传播形式,实际上就是冰毒的商品化毒品,而这正是摇头丸滥用者还不清楚的,很多摇头丸滥用者都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吸食了冰毒等危害性很大的苯丙胺类毒品导致上瘾。
第四类:外观与摇头丸相同的假摇头丸。这类摇头丸有两种,一种是主要成分是氯胺酮,添加了少量的咖啡因;另一种成分为咖啡因。
根据2008年《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精神,毒品混合物应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分别处理:对于毒品中含有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的,应以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分别确定其毒品种类; 不含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的,以其中毒性较大的毒品成分确定其毒品种类; 如果毒性相当或者难以确定毒性大小的,以其中毒性较大或者所占比例较大的毒品成分确定其毒品种类,并在量刑时综合考虑其他毒品成分、含量和全案所涉毒品数量。
因此,“摇头丸”犯罪案件的定罪量刑,均应根据涉案毒品的具体化学成分来确定,不能简单认为“摇头丸”犯罪有统一的定罪量刑标准。
此外,由于客观上立法的滞后与不连贯。还导致了摇头丸案件各地法院量刑上的混乱,不平衡,同样的数量的案件,极端情况下,不同时间、不同地点,在甲省法院判死缓,在乙省法院却只判了7年左右有期徒刑,可谓是“生死之别”。
以MDMA为例:
根据2006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关于审理若干新型毒品案件定罪量刑的指导意见》具体规定的MDMA,MDA毒品折算成海洛因的标准,如下:
1克海洛因=20克氯胺酮(化学名:2-(2-氯苯)2-甲氨基环巳酮,俗称:K粉);
1克海洛因=10克替甲基苯丙胺(MDMA)(化学名:N,a-3,4亚甲基二氧甲基苯丙胺,俗称:摇头丸,迷魂药); 1克海洛因=10克替苯丙胺(MDA)(化学名:a-3,4亚甲基二氧苯丙胺,俗称:摇头丸,迷魂药);
参照上述“指导意见”,如果贩卖70克以MDMA为主要成分的摇头丸,折算成海洛因后等于7克海洛因,根据《刑法》第347条第四款通常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是,到了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后,该《意见》第三条:
关于办理氯胺酮等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问题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
1.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100克以上;
2.氯胺酮、美沙酮1千克以上;
参照《刑法》347条、348条后可以发现,在此《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相当于把海洛因与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的倍比关系变更为:
1克海洛因=2克 MDMA等苯丙胺类(甲基苯丙胺除外)毒品。
1 克海洛因=20克氯胺酮、美沙酮
相比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关于审理若干新型毒品案件定罪量刑的指导意见》的规定,量刑标准相当于提高了五倍。
目前,根据上海高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2010) 第十五节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数量达到20克,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7年;.............同时,数量为20克以上不满100克的,每增加10克增加有期徒刑1年;”折算后,同样贩卖70克MDMA要判12年
因此,从立法趋势来看,目前MDMA等苯丙胺类(甲基苯丙胺除外)与海洛因的倍比关系应为 : 1克海洛因= 2克苯丙胺类化合物(甲基苯丙胺除外)。
附:氯胺酮与海洛因的倍比关系为:1克海洛因=20克氯胺酮
1克海洛因=4000克咖啡因
2014年 3月